昨天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已故著名导演谢晋的遗孀徐大雯诉宋祖德、刘信达名誉侵权案进行二审审理并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悉,此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如果宋祖德拒不执行判决,胜诉方徐大雯可以向法院要求强制执行。
2008年10月,谢晋回老家浙江上虞,参加母校校庆活动后在酒店突然辞世,后被诊断为心源性猝死。之后,在宋祖德、刘信达开设的博客中出现了诽谤谢晋的内容。为此,谢晋遗孀徐大雯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宋祖德、刘信达停止侵害、撤销所发侵权文章、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40万元。宋、刘两人对此辩称上传文章是黑客所为。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宋、刘两人共同侵犯了谢晋的名誉权,判令两人立即停止对谢晋名誉的侵害,在国内多家网站、报纸刊登赔礼道歉的声明并赔偿徐大雯经济损失人民币89951.6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万元,共计约29万元。宋祖德、刘信达认为法院确认博客文章是他俩所为缺乏依据,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并申请追加7家媒体为共同侵权第三人以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
昨日下午1点30分,上海二中院在C205法庭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宋祖德、刘信达的委托代理人及徐大雯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诉讼。宋、刘两人追加多家媒体为第三人的申请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被驳回。双方都未向法院提供新证据,仍就有关博客文章是否宋、刘两人本人上传等问题进行了辩论。
昨天,宋祖德并未出席庭审,但委托了新的律师诉讼。该律师指出,一审法院的判决证据不足,且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没有法律依据。该律师表示,根据1999年上海高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不超过5万元,因此20万元的赔偿数额显然没有法律依据。
徐大雯代理律师富敏荣则提出异议称,上述司法解释中提到赔偿限额的标准是根据当时上海人均GDP计算。1999年上海人均GDP约为398美元,而10年后的2009年上海人均GDP已经高达1万余美元。据此,该案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定为20万元并无不妥,相反这正是法律精神的体现。
两个小时后,审判长敲响法槌,宣布休庭。15分钟后,合议庭成员重返法庭,当庭作出宣判。二审法院认为,宋、刘两人应对自己的博客内容承担法律责任,徐大雯一方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诽谤文章由宋、刘两人上传到博客。宋、刘两人事后也未澄清、删除文章,反而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可博客文章的内容。宋祖德、刘信达辩称涉案博客文章并非两人本人上传,系他人冒用两人的名义,但两人对此既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印证,也无法作出令人信服的合理解释。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宋、刘两人构成对谢晋名誉的共同侵权,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