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在税收工作中的作用,促进注册税务师事业发展壮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税务机关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专业化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注册税务师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事税收专业化的具有涉税代理业务、涉税鉴证业务和其他服务业务职能的社会中介行业。注册税务师行业在为税收工作和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也降低了征税成本和纳税人的风险成本,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发展壮大这个行业,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职能作用,既可大大提高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还可提高税收征管质量,极大地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保护国家税收利益,既是建立现代税收征管体制及税收征管改革不断深化的客观要求,也是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必然选择。税务机关是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支持其规范发展是税务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和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税务机关要与税务师事务所彻底脱钩,真正维护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规范发展
注册税务师行业是独立、客观、公正的社会中介税务服务组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对注册税务师行业进行清理整顿脱钩改制后,已在编制、人员、财务、职能、名称五方面与税务机关彻底脱钩的税务代理机构,成为真正的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从业、照章纳税的社会中介税务服务组织。税务机关再不能把税务师事务所当成下属单位来管理,插手事务所的工作,为税务机关谋利。但脱钩并不意味着税务机关对注册税务师行业不闻不问,脱钩不等于脱管,更不是不管,而是应当帮助税务师事务所培育服务税收市场,依法增加其可做业务,依法支持和鼓励其自找业务独立生存。对其实施具体的指导和监督,引导其按照市场规律运作,在竞争中发展壮大。
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二条明确:“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并注册的人员,方可从事税务代理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款明确:“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一律不得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第二款也明确:“凡未取得税务代理资格的机构所从事的税务代理业务,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受理”。各级税务机关在受理注册税务师办理的税收服务业务时,对其从业资格一定要进行认真的审核,对未取得从业资格的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及其个人从事的注册税务师业务,一律不得受理。
在纳税人自愿委托前提下,对税务师事务所按照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的从事10类代理业务及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遵照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拓展业务范围的具体实施意见是:
(一)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宜时,自愿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据的证明、报告、涉税文书等均可作为税务机关审查、审核、审批的参考依据。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困难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共享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单位和个人,可以委托经省级地税机关批准的税务师事务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四)在下列情况下,纳税人可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予以办理,并作为税务机关受理的参考依据。
1.纳税人多年申报亏损,一旦发生盈利要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汇算核实工作量相当大。可委托税务师事务所进行逐年度亏损额的审核,并依法出具亏损核查报告,作为税务部门确认抵亏的参考。
2.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纳税审核、税务稽核(查)等涉税事项持有不同意见或争议的,可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制作陈述意见等涉税文书或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3.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国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和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企业,涉及税收政策性强,计税比较复杂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税务机关可建议其委托税务师事务所申报退(免)税。
4.对新办企业及办税人员不熟悉办税程序或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可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予以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5.税务机关对企业实行纳税信誉评定后,对被评为纳税信誉C、D类的企业,可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办理涉税事宜。
6.对承包、租赁经营者及外籍个人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办理。
(五)对须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事项,纳税人在上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时,其报送的资料可委托中国注册税务师进行书面审核,并出具审核证明,供税务部门参考。
(六)对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市、州、林区、直管市税务机关每年都要确定少量的重点企业,或核算复杂行业的年度汇算清缴,及建筑施工企业年实现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年度汇算清缴,可同时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审核证明。
(七)在推行建帐建制工作中,生产、经营规模小又无建帐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八)根据国税发[2004]957号文件规定,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经济鉴证类业务出具的审计或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承认其经济鉴证作用。
(九)对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办理涉税事宜,被税务机关确认为纳税信誉良好的企业,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纳税申报情况报告、审核证明可作为受理确认的依据。
(十)为了减轻税务机关的事务性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税务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一些涉及税收业务的培训工作,可交由具有培训能力的税务师事务所承办。
五、及时提供税收法律法规政策信息,充分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
税务机关是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主管机关,注册税务师行业又是税务机关的纳税人,从每个角度讲税务机关都应及时向注册税务师行业提供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这样,就为注册税务师行业开展业务提供了可靠的依据。为此,税务师事务所应通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法定公告渠道,或者通过各级税务部门的互联网站,及时了解、掌握最新税收法律法规政策。通过以上渠道确有困难的,可以到税务部门咨询了解,税务部门应提供支持和帮助。省国、地税机关在转发总局或省局直接下发税收法律法规政策时,要同时抄送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便于对本行业的指导。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印发给各税务师事务所的有关文件,要抄送到各相关税务机关。
省国税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是全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管理机构,直接负责对全省注册税务师、税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在省以下未设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的情况下,市、州、县税务机关要配备人员负责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工作,人员挂靠在征管科(处)、股,业务上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指导。负责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应是:了解掌握注册税务师业务开展情况;了解委托代理人的意见和要求;开展对税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调查指导,监督税务师事务所加强财务管理,完善代理手续,加强业务培训;开展委托代理纳税人税收征管情况调查;配合做好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登记、资格年检相关资格初审工作;按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要求做好其它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对注册税务师行业从业行为优良的税务师事务所或注册税务师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其进行宣传,并引导纳税人委托其开展有关业务,推动其把市场做大,创立品牌。
对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违反税收法律和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或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规定进行代理活动,造成纳税人税收违法事实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理。省注册税务管理中心按行业管理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责令解散等处理。涉及收费问题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等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