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经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已由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1年度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66号)进行了公布。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考试合格注册税务师人员办理执业或非执业备案的通知》(浙国税办[2007]59号)精神,请本县取得资格的人员,在发证之日起3个月内,到新昌县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申请办理执业或非执业备案。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执业备案或非执业备案的条件
(一)经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在税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涉税业务工作连续已满两年的从业人员,具备独立执业能力且无不良从业记录的,可申请办理“执业备案”登记;不满两年或不在税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涉税业务工作的人员,申请办理“非执业备案”登记。
(二)专职从业时间的计算,可从税务师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并在税务师事务所统一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之日起至《执业资格证书》发证之日后三个月,但不超过办理执业备案当年的12月31日。(税务师事务所之间调动,时间可合并计算)
二、办理“执业备案”或“非执业备案”应提供的材料
(一)办理执业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2、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编号页与照片页必备);
3、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连续2年专职从事涉税业务工作并具备独立执业能力及无不良执业记录的证明;
4、个人业务总结(内容包括从事涉税业务工作的时间、内容、主要业绩、心得体会等);
5、与税务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复印件和工资发放表复印件(须加盖事务所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
6、由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关于其在税务师事务所缴纳社会保险情况的证明材料原件;
7、近2年从业工作底稿复印件,每年至少连续4件以上(须加盖事务所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
(二)办理非执业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2、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编号页与照片页必备);
3、工作单位证明。
三、登记、汇总、上报程序
(一)执业备案登记受理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一式二份)到县国税局纳税服务科办理备案登记。
(二)非执业备案登记受理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一式二份)到县国税局纳税服务科办理备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