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高校开展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高校审计部门面临的新课题。在当前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存在着许多难点,如对经济责任人实施先审计后离任难;对经济责任人的评价难;审计队伍力量严重不足,审计信息手段十分有限,规避审计风险难;审计结果运用不透明和缺乏标准,审计成果利用难。应采取积极的对策攻克这些难点。
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概念,既可以从广义上理解,也可以从狭义上界定。广义的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一切审计,狭义的经济责任审计,则是特指我国在近些年来出现的旨在明确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经营管理责任而进行的一种审计活动,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或离任审计。
高校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对学校财务、校办企业、基建部门和院、系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调动、退休、辞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一种行为。
在高校中有效地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不仅可以对高校负责人的工作业绩及其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包括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给予充分、正确的评价,同时又是对下一个任期的事前监督。它对于考核高校领导干部以及促进高校改善管理办法,提高办学效益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等都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固有特征,以及高校自身发展的特点,在高校中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尚存在一些难点,笔者就此谈谈认识并提出解决这些难点的措施与建议。
1 先审后离难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及《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要求,领导干部任职期满或因调动、离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应接受经济责任审计。但在实际工作中,基本上是在领导干部换届后或任期届满时才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因此,在审计过程中,一方面出现了配合难和执行难的问题,因为被审计对象己到新的岗位走马上任或己退休在家,而继任领导又因为不了解情况或者认为与自己无关,对经济责任审计缺乏有效的配合,使审计工作陷于被动;另一方面,对审计查出的违纪违规问题不好处理,审计结论难以落实,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审计成果的利用转化,影响了审计评价的有效性,降低了审计工作的权威性。
2 对经济责任人的评价难
审计评价既是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审计报告的核心内容、关键环节。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缺乏必要的、统一的、可行的经济责任量化考核指标,缺乏一定的行政责任定性考核标准,缺少一定的法律责任相应法规,使得审计评价工作难度加大。造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二点:一是高校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这项工作的时间不长,多数前任领导没有经过离任审计,必然造成对被审计者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应负的经济责任难以认定;二是一些校办产业负责人上任时,主管部门没有规定明确的任期经营目标,审查经营成果和业绩没有量化指标依据,结果导致责任划分不清。
3 审计队伍力量严重不足,审计信息手段十分有限,难以规避审计风险
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办学经费的筹措渠道愈来愈多,经费支出也愈来愈繁杂,内审任务必然随之加重,审计队伍力量不足的问题更加突出。随着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全面展开和审计复盖面逐步扩展,许多经济责任人在一个岗位上工作多年, 有的甚至十几年。在对他们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由于时间跨度长、工作量大,审计部门需要投入较大的人力耗费和较长的审计时间才能完成这项工作。然而,客观要求审计人员在较短的时间内,作出符合客观事实的审计结论,其难度可想而知。此外,按照教育部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定的要求,主要对近两年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因此,这项工作必将隐藏着难以克服的审计风险[1].
另外,仅靠审计部门从账面审计掌握的情况对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进行评价,依据明显不足。因为审计的范围、内容是有限的,审计部门所认定的经济责任仅限于根据审计对象所提供的会计资料、述职报告和其他资料,依据有关规定所能界定的经济责任。特别是领导干部遵守财经法纪的情况及党风廉政情况,审计部门就更难全面掌握,一些领导干部经济犯罪问题常常不直接通过财务收支反映出来,如“领导干部收受贿赂、收入不入帐、私设小金库、私分公款”等问题,仅仅依靠审计部门难以发现、查实,因而审计很难揭示一些账外的东西,因此仅靠审计就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作出全面评价风险很大[2].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束后,干部管理部门如何运用审计结果以及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如何反馈等没有明确规定,审计结果不公开、不透明,审计结果运用缺乏标准,不利于将群众监督与审计监督结合起来,也影响了审计效果的发挥。
1 制度建设是基础
高等学校应从制度建设入手,建立起相应的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保证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和校办产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得到贯彻落实。组织人事部门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干部监督管理的新机制,使经济责任审计成为考核干部的必经程序。在调整干部时尽量避免“成批量”的进行,真正将“先审计后离任”这一制度落到实处,防止“审任脱节”。
高校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的确定,是客观评价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重要依据。高校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标准一般采用定性和定量两个标准。定性审计标准,包括真实性审计标准、合法性审计标准和效益性审计标准。定量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经济目标计划完成比率、业务招待费支出比率、人员支出比率、公用支出比率、违规违纪金额比率等等[3].
高校有关部门应尽快建立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在领导岗位职责中明确其经济责任。领导干部上任之初,应该就经济责任和权利义务签定相关协议,以统一规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评价的范围、内容和标准。本着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原则,把定性和定量有机地结合起来,把握一个准确的结合点,量化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及其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