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文章着重分析了当前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趋势,并从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审计界定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创新思路。
1.审计信息的收集和利用,对审计事项的评价的重要性与日俱增。随着当今社会的不断进步,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传递已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一个信息顺畅的环境,一个细致的分析,加上一个明智的决定,才能“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因而信息的收集和利用至关重要。审计信息的收集和利用,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显得尤为重要。收集审计的相关信息是为了准确获取相关的财务、会计、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并通过对这些信息的归集、整理、分析,客观公正地评价一个单位和经济责任人的业绩,分清单位经济责任人和相应人员应负的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可以通过分析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执行财经法规信息、各种经济悬案资料及有经济问题的资料,落实悬案发生的时间,曾作过的努力,需要解决的问题、单位财产物资的清查、盘点情况来获取所需的审计信息。
2.经济责任审计程序需要进行再造与重构。1983年以来,现代中国审计已经历了20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以“准备阶段”、“实施阶段”、“终结阶段”的“三段式”审计程序为基础的稳定审计模式。事实证明,这种20年如一日,一成不变“三段式”审计程序,面对纷繁复杂、处于动态变化中的审计对象,显得十分僵化,特别是在面对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新课题时,更是显得缺乏实用性。因此,重新塑造审计程序不仅能为现行审计工作注入新的活力,也是提高审计程序对审计主体的约束力度,进一步实现经济责任审计规范化的要求。审计基本程序是指审计机关对审计业务的管理程序。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程序应由计划、准备、实施、报告、终结五个阶段构成。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程序是审计小组组织项目审计的业务程序,也是审计小组进行取证的现场工作程序。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程序包括编制经济责任审计方案、测试内部控制系统、测试查证审计对象、分析、汇总、整理审计证据、评价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编制审计报告书几个阶段。
3.审计对象级别逐步提高。目前经济责任审计普遍对象是县级以下领导干部,显然层次太低,对象过窄,作用不大,而且使审计机关及有关部门给人造成“不敢碰硬”的印象,认为他们只有打“小鬼”的能耐,而没有打“大王”的魄力。
事实上,级别越高,权力越大,责任越重,其作用或危害越显著,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就越为必要,也越是老百姓期望的事。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由于体制不够健全等原因,违纪违规问题比较突出,有些地方、部门和单位造假使资料严重失真,特别是随着择优、竞争、凭实绩选用干部机制的逐步建立,一些领导干部在经济工作中急功近利,甚至弄虚作假,追求所谓的“实绩”;同时,由于领导干部享有对本单位人、财、物的支配权,有些干部被腐蚀了,滋生了腐败现象。个人权力不受约束,便会产生腐败。作为领导干部,不论权力多大,地位多高,都要被置于有效的管理和监督之下。越是职务高、权力大,越要对其进行审计监督。所以,经济责任审计有必要向高层次延伸,拓宽到负有经济责任的所有政府官员,才能有效地从源头上防止腐败,才能在干部管理和考核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1.经济责任审计要突出重点。目前,不少企业会计报表没有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一些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处置极不规范。要结合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加大对问题多、反映比较大的单位的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力度,加大对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特别是由行政机关转制为集团公司的企业领导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力度,加大对掌握资金调拨权等综合经济管理部门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力度。根据两个《暂行规定》,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应以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的经济活动为基础,通过对其任期内经济的指标完成情况、做出重大经营决策情况、执行国家财经法纪情况以及个人遵守廉政纪律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考核,分清本人应负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要紧紧围绕被审计人所负经济责任展开审计,而不能将审计范围扩大到所有责任。
2.要注意经济责任审计的界定和确认。一般来说,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相对比较好界定,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界定就比较难。党政领导干部的级别越高,经济责任界定越难。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中的党委书记经济责任的界定就更难。经济责任,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理应包括宏观、中观经济责任及微观经济责任。宏观或中观经济责任主要考核国内生产总值和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人均收入、财政收入、投资决策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物价与消费指数、社会商品零售额、劳动就业等经济指标;微观经济责任则指对本地、本部门或本单位能通过会计核算反映的全部国有资产及其经济活动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在目前的审计队伍中,能够站在宏观经济的高度认识问题的人才很少,从整体结构看,审计人员多为会计、审计专业人员,懂计算机、懂金融、懂综合经济和其他高新专业知识的人员不多,再加上外部经济环境的复杂性、多变性,在界定领导干部宏观或中观经济责任的责任上,尚有一定的难度。有的经济责任属于集体行为,具体到由某个领导承担,就很难划分。这是因为审计查出的许多违规行为都是所谓“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难以分清是直接个人责任不是集体责任,也就无法确认承担者。在这个问题上,许多审计工作者认为,经济责任的界定是在审计的基础上,通过对审计结果的进一步分析,从而确认责任者应负的经济责任。确认责任时,要注意“可控性”、“不可控性”和会计信息的局限性对经济责任确认的影响。所谓“可控性”是指特定的责任主体有能力且必须独立承担的责任;所谓“不可控性”,是指特定的责任主体无能力且无须独立承担的责任。具体讲,要注意区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现任责任和前任责任、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在界定审计责任时,可以“顺藤摸瓜”向责任关联方延伸,同时确定关联方在重大或主要问题上的责任,这样会使被审计人的责任更加客观公正。如在界定和确认国有企业领导人的经济责任时,注意区别董事长作为法人代表和总经理作为法人代表的责任;区别法人违纪和法人代表本人违纪的责任;区别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区别董事长和总经理的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不能不分情况都罗列在企业法人代表一个人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