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信息披露对我国证券市场十分重要,信息充分披露是提高证券市场效率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证券市场上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最后提出了改善中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问题的一些方法。
[关键词] 信息披露证券市场问题改善措施
一、信息披露对于中国证券市场的重要性
证券市场是筹集并分配资本以满足有竞争力的投资需求的有效手段,如果证券市场能够有效运转,能够正确反映证券价格,市场就能够有效引导资金投向,提高市场效率。在证券市场上,不确定性和风险是影响证券价格和构成证券特征的重要因素。由于信息的获取可以改变对证券不确定性和风险的评价,从而信息对证券市场的价格波动和价格均衡也就具有直接作用和决定性意义。理性投资者需要在充分了解上市公司财务、经营活动等全面的相关信息之后,才能够经过决策,做出正确的判断。在这种情况之下,证券的价格才能够与其真正价值相匹配,价值高的证券获得相应的高价格,如此优质的项目可得到充裕的资金,证券市场才能够有效运行。由此可见,信息对于证券市场来说至关重要。
根据有效市场假说,有效市场分为三类,即弱势有效市场、半强势有效市场和强势有效市场。如果当前的证券市场反映了所有的历史信息,任何一个投资者按照历史的价格或盈利信息进行交易,均不能获得额外的盈利,则该市场是弱式有效市场。如果市场上任何时候的证券交易价格都正确地反映了所有为公众所知的与该证券有关的信息,则该市场是半强式有效市场。如果证券价格除充分反映所有公开有用的信息外,还反映了尚未公开的或者原本属于保密的内幕信息,但没有人通过内幕信息获得超额利润,所有的投资者占有完全相同的信息,则该市场是强势有效市场。据有关学者的研究表明,中国目前的证券市场至多达到弱势有效,也就是说现在证券市场只是反映了过去的信息,信息披露十分不充分。
根据比弗的研究,公司披露的信息越多,对投资者预测未来的收益越有利,因为投资者在预测未来收益时,会使用所有可获得的信息。另外,公司披露的信息越多,公众所了解的也就越多,这样就增加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可以说证券市场的有效与否与充分披露的概念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此,要想增加证券市场的效率,充分披露是一个有效的措施。这对中国的证券市场同样如此。
1.信息披露质量不高,违规事件发生普遍,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严重
随着相关法律规范的不断出台,我国上市公司披露制度取得了很大发展,信息透明度得到大大改善。但是我们同时注意到一个很不好的现象,那就是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重量不重质。现在上市公司披露的公告容量是越来越大,但是有效信息却不多,公司的大部分内容是有关法律法规的重复,没有多少实际价值。
另一个方面,上市公司披露违规现象并没有得到改善,还甚至有加大的趋势。2002年2月,沪、深证交所分别对2001年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了等级评估:深交所514家挂牌公司中,30家优秀、201家良好、249家一般、34家不及格;上交所646家挂牌公司中,53家优良、534家合格、59家不良。2001年,中国证监会查处与虚假披露相关的案件33起,处罚上市公司8家、高管人员80多人,处罚涉案会计师事务所3家以及注册会计师21人。违规现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招股说明书的过度“包装”,低估损失,高估收益,造成盈利预测偏差较大;二是有利润操纵行为。上市公司运用不恰当的会计处理办法,提供带有明显误导性的财务报告,以粉饰经营业绩。上述资料表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情况较多,问题相当严重。
2.信息披露不充分
由于害怕企业竞争秘密泄露,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上市公司对于一些信息的披露不够充分,举例如下:
(1)研发信息披露不充分。在当今世界中,科学技术是一个企业最具有竞争力的方面,一个企业在研发方面的作为往往能够折射出这个企业在将来的发展状况,而且它能够影响企业的未来价值。但是,现实的证券市场上,企业为了确保将来在产品市场上竞争力强,往往牺牲资本市场上的利益,对企业研发方面的信息披露的很少,或者根本就不披露,这样,投资者就很难对公司作出客观的估计,证券的市场价格就很难正确反映证券的真实价值。
(2)人力资源信息披露不充分。企业之间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拥有优秀人才的公司,它的未来收益就有比别的公司大的概率。但是,我国证券市场上对公司人力资源信息的披露十分有限,这也造成了投资者无法对公司的价值做出客观评价。
(3)对偿债能力披露不充分。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反映偿债能力的指标主要有财务比率中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等。上述指标反映的是某一特定时期的静态数据,并不能反映多年的平均状况,且这些指标可以在期末被人为地修饰。更重要的是对于分析偿债能力非常有用的资料未能予以披露,如:存货的结构和变现能力,应收账款的金额与账龄,尤其是逾期债务和金额较大的债务等,这些资料上市公司往往借故保护商业秘密不予公布。
在大多数情况下,公司对于有关企业负面的信息披露更是不足,避重就轻,故意隐瞒或者遗漏重大事项等,误导投资者。
信息充分性要求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的信息都应该披露,不仅要披露对公司股价有利的信息,更要披露对公司不利的潜在的或者说是对现实有威胁信息,对这些信息不能有所隐瞒,以此欺骗投资者。
3.信息披露不及时
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时,应该及时地、尽快地发布信息,以满足投资者的需要,使投资者能够尽快做出相应的决策。但是,有很多公司出于特殊目的,并不及时披露,从而给投资者造成了很大损失,如“漯河银鸽”委托理财,买人“银广夏”股票,投资损失上亿元未及时披露;“三九医药”被母公司侵占大量募集资金,也未及时披露等等。这样,一方面投资者获得的信息已经是以前的信息,对以后的决策已没有多少实用价值;另一方面,通过特殊渠道提前获取信息的投资者利用事件发生和信息披露之间的时间差谋取超额利益。这就导致了投资者之间的非公平竞争,对市场效率有害无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