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上市公司资本操纵、信息批露违规、财务造假等行为屡见不鲜。本文通过分析上市公司会计造假问题的成因,提出了在当前的证券市场条件下如何治理上市公司会计造假问题的建议。
近年来,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现象层出不穷、屡禁不止,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这不仅严重地挫伤了广大投资者的信心,破坏了证券市场健康运营的秩序,更使会计执业界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信誉危机。治理上市公司会计造假行为的任务非常艰巨,同时对上市公司、投资机构、中介机构、媒体等各方面的治理,直接关系到中国资本市场的未来。
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石,深刻剖析上市公司造假事件,有助于规范上市公司的市场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维护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第一,上市前为取得上市资格和较好的发行价格
在我国政府调控干预下的公司上市,财务资料成为后期上市运作的关键因素。为达上市目的,不少企业是有条件要上,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造假批文、假帐单,虚假编造公司上市前三年的财务报表等等种种造假行为便纷至沓来,形成了对企业资产、利润、负债的虚构。如活力28、蓝田股份、红光实业、大庆联谊、黎明股份,麦科特等。
第二,上市后为取得增资扩股资格
企业上市之后要想从证券市场再融资,就必须保持一定的赢利水平来达到净资产收益率等相关要求。不少上市公司靠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经营是达不到融资条件的,为了达到配股及格线,那些盈利水平较低的上市公司仍然会想尽一切可能的办法,创造条件争取实现配股愿望。
第三,为免于特别处理或摘牌
如果某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或其他异常,投资者难以判定公司前景,权益可能受到损害,证券交易所有权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行ST、PT处理。上市公司管理层和地方政府深感压力沉重。因此,一些上市公司为免于特别处理和被摘牌,也会产生会计造假的动机和行为。
(二)中介机构协助上市公司造假
中介机构主要有:资产评估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商、律师等,他们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中介机构为争客户、抢市场对拟上市公司及己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视而不见。审计《检查结果》批露的十个主要问题中,包括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掩盖违规担保损失虚增利润一例、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逃避税收一例和中鸿信建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掩盖担保事项一例,都属于对该上市公司进行审计,已经查明上述问题,但其注册会计师未予以指明。
各级税务部门的经济收入直接与其任务的完成情况相关,由于利益的驱动,有些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为维护地方或部门形象,为完成征税任务,有意识地引导企业会计造假,行政干预银行贷款给企业,以解决企业虚报利润应上交税收的资金,对虚假的会计信息听之任之。
(四)中小股东的投机性
在“一股独大”的上市公司中,控股股东需要通过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掩盖其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非法活动,借以转移上市公司利润或长期占用上市公司资产。中小股东投机性过强,往往只注重股票的二级市场表现而不关心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不能形成合法组织或相关利益代表维护自身权益。
(一)优化股权结构
在我国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和流通股过于分散的现象非常普遍,导致关键人(内部人或控股股东)大权独揽,集控制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于一身。不改变公司一股独大的局面就不能从根本上约束虚假会计信息的问题。通过适当降低股权集中度,在一个公司内形成几个相对较大的股东,公司治理结构就可能比较健全,会计信息的生成、提供就不会轻易地受制于关键人。
(二)建立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借鉴国外经验,建立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鼓励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提高中小股东对公司治理的参与程度。
(三)加强中介机构监管力度
我国证券市场的众多会计案件中,琼民源、银广夏、红光实业都或多或少与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有关,应加强对中介机构尤其是注册会计师的监管。《刑法》、《公司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企业会计信息造假、注册会计师审计舞弊、失误等失信行为都有相应的处罚条款。一方面要严格法律的执法工作,对失信者依法严厉制裁;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明确诚信责任,细化由法律制裁的失信行为及制裁力度,便于执法操作。
(四)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积极推行独立董事制度
建议修订法律时对董事会及董事在会计信息披露事务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更为严格、具体的规定。积极推行独立董事制度,降低执行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的比例,强化董事会代表全部股东行使职权的功能,改变董事会由控股股东操纵的状况,淡化董事会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的职能。
(五)加强监事会的监督
监事会具有监督企业财务、董事和经营者行为的职权,在维护所有者权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由于监事的提名、任命权受到关键人的控制,导致其不能独立地履行职责。目前应提高监事的素质及独立性,强化监事的监督职能,改革监事会的成员构成,允许主要债权人担任公司监事,健全对监事会成员的激励约束和淘汰机制。充分赋予监事会实际的监督权。
(六)建立股东损失赔偿制度
一是凡因公司披露虚假会计信息而导致股东受到损失的,应由该公司及其董事会负赔偿责任;二是凡注册会计师有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等法规的行为,为公司出具虚假的审计意见,从而导致股东受到损失的,应由该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负赔偿责任。对严重违法违规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失信行为的处罚,应由目前的行政处罚为主,逐步过渡到行政处罚与经济处罚并重,通过法律的强制性对失信行为起到有力的防范作用和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