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公司形式的发展,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公司治理和财务治理应运而生,对公司的财权进行分配和规范。财务治理权的分配不均和缺少监督,导致上市公司财务治理出现种种问题。我们分析了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从财务治理权的分配角度探索其解决办法。
在公司制以前的企业形式中,独资企业和合伙制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基本上是统一的,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原有的经营管理体制已经不适应企业组织形式和财务管理要求,不能满足股东、债权人和经营管理层之间的权利划分及利益要求,公司治理和财务治理应运而生,对财权的划分进行制度规范。目前,上市公司中出现的部分问题,主要是因为财权分配而产生的。
一、上市公司财务治理存在问题1.公司组织机构不完善或不能发挥应有职能。
上市公司是现代企业形式的最佳体现,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企业建立规范的组织结构。《公司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主要目的就是使其能够互相制约与监督。我国许多上市公司组织机构设置不完善,或设置完善但部分机构不能充分发挥其职能,这就使滥用职权、损害股东和企业利益事情的发生成为可能。
2.控股股东专权,中小股东利益受损。
国有企业改组实行公司制后,公司也设立了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但实际上国有股一般都控股51%以上,占绝对控制地位。根据我国公司法律制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聘任经理人员,由于股东按其出资额比例具有的表决权,监事会、董事会的意见,实际上成了大股东的意见,经理的人选实际是国有股股东的人选。因此在国有企业改制过来的公司里,普遍存在着一股独大的情况。而正在迅速发展的私营上市企业,由于大多是家族企业,家族控股一般占到公司股本的60%到70%以上,形成了一股独大的局面。
3.债权人权益时常遭到损害。
债权人分享一定的财务治理权源于保障债权人资金安全的需要,特别是当债权人(主要是银行)对某个企业的贷款数额大、期限长、流动性差,或进行连续贷款,以至于该企业的经营非常依赖于该债权人时,债权人就会要求一定的财务治理权。上市公司滥用公司法人资格侵害债权人权益的表现主要有:公司设立上市公司时股东出资不实或不充分;股东抽逃出资或通过其他方式榨取公司财产:“脱壳经营”等。
4.对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
随着公司的发展,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经营者接收所有者的委托对公司进行管理,并接收所有者给予的报酬。由于委托人的目标是股东财富最大化,受托人在实现股东目标的时候希望自身利益应首先得到满足,在对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就会出现财务治理中的问题。
二、问题分析笔者认为,在上市公司中之所以出现上面几种比较典型的问题,主要是因为公司财务治理中的财权配置不当所致。
财务治理权是对公司资金进行计划、调配、使用、监督和控制的权力,主要包括财务收支管理权、财务剩余索取权和财务监督权,而财务治理是一种财权在企业有关掌管方之间划分的制度规范。在所有者和接受委托的经营者之间,各方如何划分财权则依据谁对财产最终承担责任而定。但是,不同层次经营管理者和所有者各自拥有多少剩余索取权,不同层次的财务监督者或监督机构各自掌管何种和多少监督权,事先必须用明确的契约或制度来规范。
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对上市公司财权在股东、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及具体财务管理人员中的分配有着比较明确的规定,具体如下:第一、股东大会(即所有者)拥有公司财产所有权,因而,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它行使着公司财产所有者的全部权利。股东大会在公司拥有的财权主要包括出资权、剩余控制权和剩余财产索取权,对公司重大财务战略决策权等。第二、董事会在股东大会闭幕期间,代表股东行使财权,同时它对公司的经营进行指导。第三、监事会代表所有股东行使财务监督权。监事会接受委托,对所有者财权进行监督,代表所有股东对上市公司财产行使财务监督权,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第四、经营者层的财权,主要是行使公司法人财产的经营权中包括董事会授权的公司重大财务问题执行权。经营者层除了全面掌管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外,还表现在财权的配置上。而财务经理以及其他具体财务管理人员,由经营者授权后具体行使日常财务活动的执行权和控制权。他们负责具体的财务事项和业务的处理,仅有岗位职责范围内的执行权和授权范围内的控制权。
上市公司的财权经过明确的分配后,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再辅之以相应的约束和激励机制,每一环节都形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责任中心。我国上市公司之所以出现我们讨论的四种问题,主要原因就是有章不循,循而不正。不能使监督主体与决策主体有效分离,监督主体与执行主体相互串通滥用职权,损害所有者的利益。
三、解决办法1. 建立明晰的公司产权制度上市公司必须根据公司法律制度和财务治理理论的要求,设置完备的组织机构,并在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间合理分配财权,实现委托有效,代理清晰,执行合理,监督有力的公司运行机制。
国有资产必须建立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实现国有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实质性分离。国家必须通过转变政府职能,理顺产权关系,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保障国家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落实企业经营权,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和市场竞争的主体,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建立明晰的产权关系,旨在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监督机构的职责、企业的权利和责任,理顺企业财产的国家所有、分级管理、分工监督和企业经营的相互关系。该机构受托实施国有资本的运作管理,对同级政府负责,接受政府的审计监督,对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承担法律责任。其操作难点在于增加了代理环节,延长了代理链,会有新的代理风险产生。因此,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彻底实行政企分开,理顺产权关系,切实解决国有资本所有者虚位的问题。明晰的产权关系除了将投资者所有权与法人经营权相区别之外,它还要求实现产权结构的合理化,以及要界定清晰的具有独立或相时独立经济利益的主体即财务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