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间金融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文章简要介绍了民间金融相比其他融资方式所具有的优势,并指出应从规范民间金融主体,改善民间金融发展的外部环境,加强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合作入手,促进民间金融发展,更好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目前中小企业的融资结构已具有一定的多元化特征,各种融资方式共同支持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为解决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我们必须创新融资模式,民间金融就是一种较好的融资新模式。
(一)民间金融概念
不同学者对于民间金融概念有着不同的看法,但总的来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从民营的角度理解民间金融,把民间金融视为以民间资本投入而成立的,产权属于民间的各种公开或非公开的金融组织或金融交易活动,包括了国有金融以外的正规金融和在民间广泛存在的各种民间金融。另一类则强调了资金融通活动并未在公开市场上进行,而是在民间较小范围有时甚至较为隐秘的条件开展,主要包括了民间借贷、民间集资、农村合作基金、地下钱庄以及合会等。本文所指的民间金融主要指后一类。由于民间金融缺乏系统的网络组织,其活动范围和活动空间具有一定局限性,所以民间金融往往具有很强的地域性特点,更多地发生在熟人之间。
(二)中小企业融资特点
对中小企业而言,其经营易受外部环境影响,企业存续的变数大、风险大,资金需求具有明显的季节性或临时性特点,而且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具有一次性量小、频率高的特点,这些导致了融资复杂性加大、成本增加、代价增高。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中小企业少量的资金需求量与上规模的资金融资相比,利率平均高出2-4个百分点。从各国的比较来看,美国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上浮水平最高,可高达3-6个百分点,而欧洲一般为1.5-3个百分点左右。此外,我国中小企业在融资时自身也存在不足,股权融资对我国多数中小企业来说不现实。诸多原因造成了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现实。
(三)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的共同发展有其必然性
正规金融的信贷行为、规避风险行为和逆向激励行为导致信贷市场的部分失灵,这也就为民间金融的发展提供了机会。中小企业的巨大流动资金缺口为民间金融创造了市场空间,资金需求带动着民间金融的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间金融将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更大的支持,这早已被理论研究和发达国家的实践所证明。根据米尔斯的筹资顺序理论,中小企业倾向于那些能将企业控制权、干预程度最小化的融资方式。国有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因此,内生于中小融资需求的民间金融,特别是非正规民间金融就成了中小企业的重要融资来源。发展民间金融市场,使民间金融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是一种必然选择。
调查数据显示,我国中小企业60%的融资来源于企业自身积累,外部融资只占40%。而外源融资中,民间融资所占的比重最高,占外部融资50%以上。和其他融资渠道相比,民间金融具有很大的优势。
(一)信息优势
中小企业经营运作中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企业信息不透明、不真实,这也被认为是影响中小企业融资效率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放款前,民间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资信、收入状况、还款能力等情况会有更多地了解,避免或减少了信息不对称而出现的逆向选择等问题。在对贷款的监督过程中,由于地域、职业和血缘等原因,民间金融机构容易及时获得借款人的信息。这种信息上的优势容易促成中小企业面向民间金融机构的融资活动。
(二)成本优势
对于规模相对较大的国有金融机构而言,民间金融在为中小企业融资时,具有如下成本优势:
1、交易成本优势。民间金融机构的操作比较简便,合同的内容简单而实用,交易成本较低。通常,民间金融机构局限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开展业务,其在当地社会关系网络十分广泛,对借款人的信息情况比较了解,能够以较低的搜索成本找到优质客户。贷款后对中小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的变化情况等信息可通各种灵活的手段获得,而且比正规金融所付出的成本要低得多。
2、违约成本优势。民间金融的借贷双方空间距离很近,为了实现共同利益,大家倾向于长期的互惠合作。如果借款人违约,其违约成本非常高昂,尤其是社会成本和信用成本损失巨大。这就为低成本的社会监督创造了条件,有助于民间金融借贷契约的履约。
3、代理成本优势。委托代理关系产生代理问题,即代理人可能从事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而与委托人的目标利益相背离的非协作、无效率的活动,使委托人的风险成本增加或利益受损。一般来说,代理成本与企业的规模成正比,规模越大,层级越多,代理成本就越高。与大型国有金融机构相比,规模较小的民间金融机构有时根本就没有代理问题,具有明显的代理成本优势。
(三)担保优势
民间金融借贷双方充分了解,一些不被正规金融机构认可为担保品的财物仍可作为民间金融活动的担保品。民间金融市场上的借贷双方不仅有信用关系,还处于一定的社会联系中。在一定意义上,这种社会联系能够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的物质或精神收益。这种社会联系一旦和借款人的还款行为挂钩,就成为一种无形的担保。如果借款人及时、足额地还款,这种社会联系就能够得到很好地维持。一旦借款人违约,则这种联系被破坏,其带来的损失可能会抵消违约带来的收益。社会担保机制的存在,对借款人的行为构成约束,有助于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活动的开展。
此外,民间金融还具有社会文化背景方面的优势。一方面,我国正规金融机构很难对众多的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同时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外国金融机构也不可能马上为大量的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中小民间金融机构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一)培育合格民间金融主体
1、确定部分民间金融机构的合法地位。我国民间金融对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然而,其合法地位有时认可。从国外的经验看,美国等发达国家都曾通过使民间金融“合法化”的方式来规范民间金融,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们也要积极鼓励正常的民间金融活动,有条件地允许民间金融合法化,如赋予小额贷款公司合法化的身份。通过制订法律和完善政策的途径,支持那些能够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小额信贷机构组建村镇银行。如果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金融组织按照一定法律程序登记注册成为正规金融机构,将之纳入政府监管范围,极大发挥其在中小企业融资活动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