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资金问题是影响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关键因素。高校利用融资渠道筹措建设发展资金时,不仅包括传统的银行贷款渠道,还应包括项目融资(BOT)、委托贷款、信托融资、融资租赁和资产置换等渠道,并在实践中不断创新融资渠道。
关键词:高校 融资渠道 资金筹措
随着社会经济环境和高校办学体制改革的深化,高校办学资金的筹集渠道不仅包括财政拨款、收费、科研、产业和社会捐赠等传统渠道,而且还包括融资渠道。融资是指在资本市场上凭借信用并运用一定的金融工具和投融资方式主动筹集资金的活动,简单地说就是“找钱”。高校面向社会运用资本运作手段融资,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建设发展与资金短缺的矛盾,促进了高校的可持续发展。《教育法》也明确规定:“国家鼓励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除了传统的银行贷款等融资渠道外,高校在资本运作的实践中,借鉴企业融资模式,实现了融资渠道的创新,这些可行的融资渠道包括BOT项目融资、委托贷款、信托融资、融资租赁和资产置换等。
1、BOT项目融资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经营—移交方式,是指政府及所属的公共部门或其所属的公共部门通过协议授予投资者(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攒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或其所属的公共部门。
我国高校继从1999年开始扩大招生规模,并纷纷征地建设新校区,而现阶段仅依靠国家投入还有很多困难。因此,大量的资金需求致使高校新校区建设最大的瓶颈是资金短缺。同时,民间资本已经积累得相当可观,根据人民银行统计表明,截止2006年6月末,我国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达到33.13万亿元,其中居民存款余额为15.52万亿元,并且社会财富还在继续向民间集聚、倾斜。由此可见,民间资金有巨大的投资潜力,这为民间资金的BOT投资提供了条件。高校内许多基础设施如学生宿舍、食堂、学术交流中心或招待所、医院、体育场馆、科技孵化器、科技园区等均可采用广义的BOT模式来建设。
采用BOT融资对高校来说有以下优点:可以弥补国家投资的不足,扩大利用非官方资本加入基础设施建设的思路;投资者承担所有费用,不增加政府负担,并最终增加了学校的固定资产;学校不承担任何风险,风险由投资者承担;学校可集中精力抓教学和科研,对后勤管理从直接管理转化为依据市场宏观指导。
对投资者来说有如下好处:可以充分利用富余资金,并获得丰厚回报;高校基础设施使用市场稳定,投资风险比其他行业要小的多;由于服务对象主要是学生和高校教职员工,素质较高,易于管理和沟通;学生大都是现金消费,不会产生呆账、坏账,并可得到稳定的现金流。
近几年,高校也有应用BOT的例子。如北京市政府划拨土地和提供优惠政策,北京科技园国际学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公司,筹资12亿元来建设中关村国际学校。学校产权归政府所有,项目公司则拥有一定的经营年限;湖南教育投资公司以BOT式投资6000万元用于中南大学学生公寓、食堂等综合项目,学校提供土地,公司注入资金,项目建成后所有权归学校,但公司享有15年的使用权;南开大学深圳金融工程学院采用“模拟BOT”项目融资方式,合作方投入基本建设资金3.3亿元,项目建成运营30年后,项目公司无偿把学院资产移交给南开大学。
2、委托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银办发[2002]100号文件《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个人委托贷款是一种于学校、个人、银行三方都有利的融资方式。学校可借到比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低且利率稳定的资金,个人可得到比银行同期存款利率高的收益,银行可通过委托贷款总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并能拓展市场业务;个人委托贷款利率按约定的利率执行,相对比较稳定,不受银行利率调整的影响,可以有效控制财务成本;学校因委托贷款支付的利息,通过委托贷款这种形式,使学校教职工或其他个人成为直接受益人。
3、信托融资信托业务是指委托人基于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运用和处分的行为。2001年国家相继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简称“一法两办”),为信托行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这也标志着我国的信托业进入规范、有序和发展的通道。信托公司在发展传统产品的同时,也逐步探索提出了“高等教育发展信托计划”,目的是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为高校的发展融通资金或代为其管理财产以实现增值。
高校信托属于公益信托,属国家鼓励发展范畴,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通过信托公司和特定的公众投资者签订信托合同,筹集社会资金用以高校的软硬件建设,从而达到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目的;二是将学校拥有的闲散资产,比如教学金基金、科研发展基金、闲置设备等委托给信托公司,通过其专业理财使这部分资产实现增值。高校信托融资的可行性主要表现在:(1)政策支持。随着2001年“一法两办”的出台和国家第五次信托投资公司整顿工作的结束,我国的信托公司彻底告别了业务不明的历史,从以信贷、实业和证券为主营业务的收入来源“金融百货公司”,转向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主要业务,以收取手续费、佣金为主要收入来源的金融中介结构。我国《信托法》第61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
(2)高校资金的现实需求。随着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高校对资金的需求是多方面的,具体表现为:一是基础设施的改造和扩建,主要是改造老校区和建设新校区;二是科研设备和图书资料的更新和配备;三是科研成果的转化;四是优秀人才的引进。无论哪方面的规模扩张,瓶颈就是资金短缺,这为高校信托计划的诞生提供了需求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