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金融环境是风险投资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从金融法规环境、融资环境、退出环境、金融人才环境、监管环境五方面分析了我国风险投资的金融环境,认为我国现阶段金融法规不健全、缺乏风险资本的生成机制、风险资本的退出机制不完善、缺乏风险投资家人才、缺乏监管和激励机制等,最后提出了改善我国风险投资金融环境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风险投资 金融环境
金融环境是风险投资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分析了我国风险投资的金融环境现状,并提出了完善风险投资金融环境的策略。
我国风险投资金融环境的现状
(一)相关的金融政策法规不健全
我国现有法律诸如《公司法》、《合资企业法》、《专利法》在很多方面都不如人意,甚至对风险投资有所抵触。例如,在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方面,根据《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养老基金都被禁止用于风险投资;在风险投资资金的退出方面,根据现行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不能自由转让,若转让需经过全体股东半数同意,并且要优先转让给其他股东。而国外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来保护高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不必担心自己的知识产权被他人侵犯,这样企业才可以专心从事企业生产和管理,发展企业。还比如,《证券法》规定不允许法人股参与流通,而对于风险投资主体来说,他们的目的是通过风险投资实现资本快速增值,因此,他们在一个投资项目成功并获得巨额回报后,需要及时撤出资本,进行下一轮投资,但是,根据《证券法》规定不允许法人股流通,虽然允许协议转让,但还是限制了风险投资主体的撤资行为,从而限制了其进一步发展壮大。当然,我国有关风险投资方面的法律和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相关,一时还难以改变,但是,为了风险投资在我国的良好发展,我国应尽快修改与风险投资相关的金融法规、政策。
(二)缺乏风险投资的生成机制
美国是风险投资业发展最好的国家,其风险资本的融资环境很好,融资渠道广泛,主要包括公共和私人养老基金、抚恤金、富人、捐款、金融保险公司、个人和家庭积蓄、国外投资基金,它是一种以民间资金为基础,风险投资企业为中介,金融机构为后援,政府间接参与为保障的多层次融资体系。而与美国相比,我国的风险投资业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官方资本和有限的机构投资资本。以政府的财政资金为引导,带动部分机构投资者参与,机构投资者主要是高校、科研院所、大型的企业集团以及少数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财政拨款的数量有限,而银行贷款要求短期、安全、成熟的项目,与风险投资的资金需求相悖,因而困难重重。
据统计,我国22个省市的风险投资机构风险资金总额最多也就100亿人民币左右,相比而言,美国的风险投资资金达480亿美元。由于风险投资是一种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虽然回报很高,但是风险也相当大,这样一些个体和机构投资者为了谨慎起见,不参与风险投资,而选择风险相对较低的其他投资方式。因而,风险投资资本的融资渠道狭窄已成为制约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瓶颈,我国应扩大融资渠道,改善风险投资的融资环境。
(三)风险资本的退出机制不完善
我国目前风险投资运作中存在的另一瓶颈是风险资本的退出机制。美国的风险投资资本的退出机制很完善,建有NASDAQ市场,这个二板市场为风险资本提供了良好的退出环境,许多大公司如微软、苹果公司都是通过在NASDAQ市场上市来达到风险资本的退出目的。而我国由于证券市场不成熟,刚刚建立二板市场,二板市场的上市公司较少。
我国的证券市场自1991年建立,刚刚才有十多年的发展历程,许多方面都不完善,由于过度投机和受政府行为的影响过大,且大部分企业是国有企业,由于国有股是不能流通的,这样就造成圈钱、庄家操纵、上市公司做假账现象时有发生。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有很多,包括公开上市、买壳或借壳上市、并购退出、风险企业回购、寻找第二期收购、清算退出,但是公开上市应该是风险投资资本退出的最好方式。但是,对于风险投资企业来说,其规模一般较小,达不到国内主板市场上市的要求,因而在国内主板市场上市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虽然香港和海外上市的条件相对宽松些,但是对于正处于发展中的风险投资企业来说,在香港和海外上市的少之又少。因此,我国应加强证券市场的监管,尽快完善为中小型企业特别是风险投资企业服务的二板市场,以完善风险资本的退出机制,改善风险投资的退出环境。
(四)缺乏风险投资家人才
风险投资的发展不仅与内在的金融环境有关,而且与外在的金融环境也有关。金融人才特别是风险投资家的缺乏就属于我国的外在金融环境,也是人为环境。风险投资是跨越高科技和金融领域的特殊金融活动,涉及评估、管理、审计以及高科技知识等方面的内容,实践性强,所以风险投资家是复合型人才,而目前我国的风险投资家主要是单一型人才,技术型人才对金融知识一无所知,金融人才对技术方面的知识又知晓太少。我国真正具有现代风险投资理念与素质的风险投资家较少。
目前,我国的风险投资家要么缺乏投资理念,要么缺乏科技知识,不能够很好地运作风险投资企业,使风险投资资本得到较好的利用。因此,我国应大力培养真正具有现代投资理念、高素质、复合型的风险投资家。
(五)因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严重
据美国的Sahlman(1990)在其开创性的研究中认为,风险投资家和受资企业以及最终投资者之间存在着双重委托代理关系。第一层关系中,风险投资家作为委托人,受资公司作为代理人。风险投资家对潜在的投资对象进行评价,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具体到我国目前的风险投资情况而言,因为相应的监管环境较差,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监管机制和激励机制,前景好、收益大的投资对象被前景差、收益小的投资项目所驱逐,风险投资家最终选择那些前景差、收益小的投资对象,从而产生逆向选择问题。
再者,受资公司是代理人,与风险投资家的投资目的可能不一致,不按照风险投资家的要求去运作,从而产生道德风险。第二层关系中,风险投资家是代理人,最终投资者是委托人。如果风险公司业绩太差,将无法再从最终投资者那里融资。所以,这里也同样存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具体到我国目前的风险投资情况而言,最终投资者对风险投资家不了解,只能用同一种标准来衡量风险投资家,最终导致优秀的风险投资家被较差的风险投资家所驱逐,最终投资者把钱投给了较差的风险投资家,这就产生了逆向选择。另外,风险投资家是代理人,与最终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可能并不一致,风险投资者不按照最终投资者的要求去做,产生了道德风险。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严重后果是风险投资最终失败,而这与我国的监管环境不完善有很大的联系。因此,我国应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和监管机制,降低这种代理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