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国家计委市场与价格研究所刘树杰发表文章说,“乱收费”是目前社会“热点”、“难点”之一,主要问题又出在国家机关和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上。
因此,治理“乱收费”的核心是规范政府收费。
政府收费是指国家机关及其授权单位为特定事由向直接责任人或受益者的收费。政府收费有两种:一是以服务为事由的收费,如路、桥等公用设施的使用、政府出版物的出售及为企业定向培训、开拓市场等特殊服务的收费,可称为服务性收费;二是以管理为事由的收费,包括证照签发及注册登记费、公有资源占用特许权费、特殊产业监管费和环保收费四大类,可称之为管理性收费。
实行“费改税”是针对目前“费”太庞杂而采取的正本清源的措施之一。但“乱收费”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有“收费单位收、支挂钩”、“经费不足收费补”的财政收支平衡方式及其他更深层次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仅仅把所有的“费”都改成税,那时的问题也许变成了“乱收税”,而且由于混淆了“费”和税的区别,还可能导致公共开支管理上更大的混乱。
政府服务性收费是一种“准价格”,政府管理性收费属于价、税之间,因而从理论上看,政府收费究竟应由哪个部门统管,并无定论。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立项和标准的决定权不在政府部门,一般是由议会立法和授权的。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目前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对政府收费的资金管理方式本身就有鼓励“乱收费”的作用。例如,普遍实行的“超收分成”,不仅未能解决收费部门“收、支挂钩”问题,而且还由收费部门的一个“积极性”,变成了收费部门和财政的两个“积极性”。所以,如果不进行深层次的改革,而纠缠于管理权的归属,不仅是本末倒置,而且还会乱上加乱。
深层次的改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真正精简政府机构。机构臃肿是导致乱收费的根本性原因之一。在地方,特别是地市级以下政府,基本上都是“吃饭财政”,只要机构不减,“收费”压力就不可能有根本性减弱。因此,政府机构改革必须动真格的,简单地搞机构降格、合并,不真正转变职能不行。二是建立政府外的部门预算审核、监督机制,使政府机构的支出与收费彻底“脱钩”。政府各部门可否收费、收费标准的高低,应以该部门的公共支出是否有直接的责任或受益对象及其实际成本为基础,而不是根据本部门领导与职工的个人收入与福利需求。因此,必须从根本上切断政府各部门的预算支出与收费的联系。
述评:这种“切断”不是通过现有体制内的“收支两条线”就可以实现的,必须建立起真正的公众监督机制才行。可以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各部门的经费支出规模都要经过议会单独审批的做法,在“人大”成立专门的“政府部门预算审批委员会”,或者赋予现有的“人大”财经委员会以相应的权力,由这些政府外部的权力机构,根据各政府部门的职能与经费支出的关系来确定其总支出规模并审核其基本的支出结构。财政部门必须根据“人大”审定的支出规模拨付经费。从而,各部门无论收费多少,都已和本部门的支出没有关系了,即便哪个部门与财政部门的“关系”再好,或权力再大,也没法指望财政部门在收费资金的使用上给予任何的“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