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即将加入WTO,税收作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经济的主要手段,在经受WTO冲击的同时,也将面临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的机遇。营业税是我国地方税收的主要税种,征税范围涉及金融保险、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建筑安装、文化体育以及服务业等多种行业。加入WTO后,这些与营业税相关的行业将不可避免地受到外资企业的冲击,营业税税源及管理也将面临新的问题。在新的历史形势下,营业税改革已是势在必行。
加入WTO,挑战与机遇并存
银行业:加入WTO后,我国银行首先受到冲击的将是风险小、成本低、利润高的国际结算等中间业务。目前外资银行在华开展的此类业务已占我国市场份额的40%以上。我国已承诺取消外资银行在华设立分行的地域限制,并允许更多的外资银行在华设立分行或代办处。可以预见,加入WTO后,人民币业务将获准向外资银行开放,届时外资银行将凭借其雄厚的资本,灵活的经营机制,良好的金融服务对我国商业银行造成冲击。
保险业:12亿人口,快速发展的经济,相对落后的保险业,使得中国成为全球最大的潜在保险市场。中国加入WTO后,保险业将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作出较大让步。
旅游业:旅游业是我国对外开放最早的服务行业。全面深入开放旅游业,不仅能以最低的资源成本换取宝贵的外汇资源,还能为相关产业带来关联效应。加强旅游设施建设,提高旅游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发挥“旅游经济”效应,推动旅游产业形成,我国旅游业将在竞争中迎来新的腾飞。
对于征收营业税的相关行业而言,加入WTO是个新起点。虽然在一段时期内会受到外资企业的冲击,但从长远来看,对外开放将有利于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促进我国服务行业提高管理水平,提高国际竞争力。
对于营业税而言,大批外资企业的涌入,无论税源结构还是管理环境都会发生较大变化。因此,如何尽快落实税收国民待遇,改革营业税制度,完善营业税管理,都是亟需解决的问题。
提高营业税立法级次,完善营业税制度
加入WTO后,我国吸引外资工作将面临新的挑战。为了迎接这一挑战,税务部门必须加快法制建设的步伐,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执法透明度,为投资者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目前,我国税法立法级次普遍较低,现行的税收法律中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少数几部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实施的,而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在内的一系列法规都是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这种较低级次的税收立法,影响了税法的权威和执法的效率,不利于加入WTO后加强税收管理。加入WTO后,我国应不失时机地提高营业税等税种的法律法规层次,进一步完善营业税制度。
落实税收国民待遇,创造公平的营业税政策环境
国民待遇原则是WTO规则的基石,也是世界各国在经济贸易交往中必须遵循的国际惯例和准则。WTO有关协定规定:任一缔约方在相同的环境下,给予其他缔约方在所有法律、规章、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待遇,应不低于本国企业。落实税收国民待遇原则,既要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也要解决现行法律法规中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低于国民待遇标准的限制性规定;并充分利用有关国际条约、协定对国民待遇实施中的例外规定以及作为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规定,使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业享受对等税收待遇,全面贯彻国民待遇原则。
目前,我国已统一了内外资企业营业税政策,取消和规范了大部分减免税规定。加入WTO后,对所有营业税纳税人更要一视同仁;对内资企业应清理并取消某些营业税“先征后返”政策;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既不能歧视,也要逐步减少直至取消其税收优惠。比如说,现行营业税对经济特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凡来源于特区内的营业收入,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五年免征营业税的规定,应逐步取消。
同时,应加强税收政策与产业政策的结合,对于国家鼓励和支持的产业,采取较低的营业税税率,税负从轻;国家需要限制或放开的产业,采取较高的营业税税率,税负从重。
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仍存在很大差距,仍需引入大量资金促进经济的发展。制定适当的税收优惠,仍不失为引导资金向基础产业和高科技领域投入的有效方法。
提高营业税管理水平,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电子商务的兴起,缩短了贸易的时空距离,使得国际贸易日趋全球化、智能化、简易化。加入WTO后,我国金融保险、信息通讯、技术服务、广告咨询领域通过电子网络进行交易也将日益增多。为了堵塞税收漏洞,做到应收尽收,我们应尽快完善相应的管理措施,加强源头控管,加快科技兴税步伐,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密切国际税收合作,维护我国主权和税收权益。同时,还要加快税收法制建设,规范征纳双方的行为,增强税收执法透明度,为纳税人提供公平的税收环境和优质的税收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