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同时享受少数民族地区自治政策、西部大开发政策、沿海地区开放政策和边境地区开放政策。国家批准广西扩大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审批权限。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凡属符合国家指导吸收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生产性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以及外汇收支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产品出口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广西自行审批。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利用外资促进广西的经济发展,广西政府专门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税收优惠规定》,对外商在广西投资给予税收上的优惠:
1.在广西投资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根据税法和有关优惠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期间,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
2.在广西举办的属于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3.在广西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和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50%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4.在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发区、国家级旅游城市、边境开放城镇、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开发区和贫困县投资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5.在广西投资举办的农、林、牧、渔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6.外商投资企业在广西转让省级以上(含省级)专有技术等科研成果的所得,免征地方所得税。
7.总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当年利润不满100万元人民币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8.在广西投资举办的建设和经营能源、交通、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