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第六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海南省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对外公布,8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属于本办法所附《海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办法》中提到,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向车船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向其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解缴。同时,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具体时间应当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合同等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纳税人自行向车船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应于当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申报缴纳车船税。
《办法》规定,依法取得营运资格、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按照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运营、供公众乘用并承担部分社会公益性服务或者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等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该具体范围由省财政部门和省地方税务机关共同认定。
另,农村居民拥有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同时符合“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上登记的地址为农村、车辆所有人的户籍为农业户口”两个条件时,暂免征收车船税。
而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确需减免税的,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的,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