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党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出了总体部署。2006年、2007年的中央1号文件,都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定为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和重大举措。在全国各地已全面推行或正在试点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也是当前研究的热点问题。当前研究主要从改革的内容、绩效、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展开。本文根据目前集体林权改革中备受学者关注的几个基本法律制度与集体林权改革的关系及本身内容存在的不足出发,结合生产调研实际,指出阻碍我国集体林权改革的根本原因是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及制度的执行与应用问题,就如何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出几点具体建议。
1对林权法律制度的认识
林权是林业产权制度建立的基础,如果林权本身的涵义模糊不清、界定不严,建立完整的林业产权制度就无从谈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林权是指对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目前国家已出台的有关集体林权改革的政策文件都已明确指出,集体林权改革的目标就是要改变我国集体林长期以来产权主体虚置的现状,落实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以及各省相继出台的有关<森林资源的流转暂行规定)都明确指出,森林资源流转的对象是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也就是说,几乎目前所有的林业法规、政策都规定,森林和林木是两类不同的资源所有权。根据我国(宪法)、(民法)、(森林法)等法律规定,森林资源只能属国家和集体所有。众所周知,林木是森林资源的基本组成单位。根据大家对森林定义的一般标准:“森林应是指连续面积不少于0.067hm2,郁闭度达到0.20以上的林分”。如果林农大面积承包林地种植,最后形成一个大面积相连的林地,达到大家对森林的认定标准。林农享有的林木所有权与森林资源只能属国家和集体所有的矛盾何以解决。根据已实施生效的<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这样含糊不清的规定实际上无形中就剥夺了林业个体经营者的合法财产所有权。
根据我国的法律制度,土地的所有权只能属于国家和集体。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明晰产权的本质是落实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无论是林农通过承包经营的形式,还是社会的其他投资主体通过各种林权流转方式取得林权都只是林地的使用权和依附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只是由于国家对林木所有权,即林农和社会投资主体对林木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权的不确定的态度,导致相关规定的含糊不清。这也是长期以来林业发展不能突破自身的瓶颈,不能从根本上摆脱发展困境的一个关键性原因。
2对森林限额采伐法律制度的认识
森林限额采伐是我国<森林法)规定的保护森林资源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该项法律制度一直是理论界和学术界备受争议的话题[]。随着集体林权改革在我国的全面推进,<物权法>的实施,该项法律制度更是备受争议。认为该项制度是阻碍集体林改革的关键因素之一。有的研究甚至明确提出对商品林应该完全取消采伐限额政策,如果实行采伐限额,就等于剥夺了商品林生产者的财产处置权。不可否认,我国目前实施的森林限额采伐法律制度确实存在很多与我国林业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但作为一项已存在多年的基本法律制度仅仅因为在某些方面设计的不合理就下如此结论,就作者而言,不敢苟同。为此,作者在湖南的资兴市就该项法律制度对林农展开全面调查。设计问卷的内容为“反不反感森林限额采伐制度,现在要不要取消森林限额采伐制度?”,为了得到真实有效的情况反映。该项调查是在没有任何林业工作人员参与的情况下,直接到农户家采取随机调查的方式进行。共收到有效问卷137份。出乎意料的是,其中只有39人对该项法律制度提出异议,认为必须取消该项法律制度。其余的除27人对该项制度抱着无所谓的态度以外,都认为必须坚持实施该项法律制度。问其原因,主要有2点,一是现在已经习惯了,采伐林木要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二是担忧取消林木采伐许可证,会出现乱砍滥伐,森林遭受大面积破坏现象。主要原因是农村收入少、不稳定,不法经销商的诱惑以及各种意料不到的情况,如家庭矛盾、自然灾害、政策的风吹草动等,如果没有了相应的约束,即使没到最佳采伐时期,为了眼前利益,林农都会随时采伐林子,导致大面积森林资源的破坏。林农认为国家现在的政策好,真正为农民着想了,还是要实行采伐许可证制度,给予采伐行为以约束。
任何一项制度改革都是在特定的社会经济历史条件下进行的,都不能脱离具体的国情、林情。我国是森林资源稀缺大国,森林覆盖率低,生态功能脆弱,这是不容否定的客观事实。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始终是林业工作的核心任务。无论是森林的分类经营还是目前的集体林权改革,必须尊重这一客观事实,把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放在第一位。森林生态效益的发挥是以活立木的存在为前提。人是社会中的人,任何人都不能脱离社会而存在,个人在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不能违背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这不仅是我国<宪法>、<民法>规定的基本法律内容,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对私权保护限制的基本准则。为了国家的国土、生态安全,对个人处置林木的权力予以适当的限制,并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
同时,政策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对于人们已熟悉认同的限额采伐法律制度,指标分配运用得好,也可激励林农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在实际调查中,由于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的有效实施,绝大部分林农对国家政策的稳定性都充满了信心。集体林承包到户后,林农营林的积极性也是空前高涨。我们在湖南资兴市汤市乡进行调查时,有很多林农就提出来,是否还可享受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的补贴,有的还主动到林业站交造林押金。全乡林农主动造林的面积也由过去的每年53hm2左右增加到现在的133-200hm左右。由此可知,政策的执行与运用也是产生问题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