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欧洲是现代环境法的滥觞之地,许多国家尤其是法国和意大利在环境法制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环境法典和以环境部为核心的一体化环境管理模式是法国环境保护的成功之源,而意大利由于其源远流长的法制传统和日益提高的环境意识在环境立法和环境保护国际合作方面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两国的成功经验为中国在环境法典化、环境管理职权划分、机动车尾气控制和环境外交方面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范例。(Europe is the cradle of modern environmental law. Many countries including France and Italy have substantial experience in this field. France attributes its success to codification of environmental law and the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pattern in which environmental ministry plays its primary role. And Italy has made a rapid progress in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 and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cooperation owing to its long legal tradition and ever-increasing consciousness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re are other hills whose stones are good for working jade. The experience of two countries presents China good examples in codification of environmental law, division of functions and powers of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waste gas control of motor-driven vehicles and environmental diplomacy.)
【写作年份】2002年
【正文】
应法国和意大利议会有关环境委员会的邀请,以曲格平主任委员为团长的全国人大环资委立法项目考察团一行8人,于2002年元月14日至28日赴法国和意大利进行友好访问。此次出访,系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承担的世界银行技援项目“《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立法前期研究”的工作计划安排,世界银行和财政部给予了经费支持。法国、意大利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其环境立法起步早,较为全面系统,对我国家有借鉴意义。
一、法国环境法制的主要状况
元月15日至19日,考察团对法国进行了访问。考察团先后与法国国民议会分管环境事务的生产与交换委员会负责人和法国环境部负责人等举行了会谈,并就中、法两国在环境保护合作方面的问题交换了意见。在考察期间,还参观了法国城市环境基础设施。
(一)法国环境法制建设的现状
1、环境立法的法典化
到目前,法国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颁布了环境法典的国家。据介绍,在公元14世纪,法国的查尔斯六世(Charles Ⅵ)就发布国命令,禁止在巴黎“散发臭味和令人厌恶的烟气”。从1917年开始,法国就开始制定单项污染防治的法律。
20世纪五十年代以后,法国先后制定了大量的环境保护法律,如《水资源法》、《大气与气味污染法》、《废弃物与资源回收法》等。由于环境立法的迅速发展,单项环境立法不断增多,从而导致环境保护法律在适用上出现麻烦。政府在执法、公民在守法方面也显得烦杂困难,各种相关规定不易查找。为了使环境保护法的体系趋于合理和便于实施,符合当代环境法制建设的发展趋势,法国从90年代初开始编撰法国历史上第一部环境法典。
《环境法典》于1998年5月27日颁布。它把所有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重新编撰后形成的法典,也是法国多年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集大成之作。编撰《环境法典》的基础是法国实施多年的多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它涵盖了所有的环境保护领域,如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弃物、振动、放射性、危险化学品的污染等,也重申了法国所有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如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环境信息的调查与使用、许可证管理、总量控制、废弃物的回收处理、特定化学品的禁用制度等。这一工程浩大的环境法典编纂工作的完成,表明法国环境立法已基本稳定,环境法制建设步入了较为完善的阶段。
环境法典确立了环境法的一些主要原则,包括预防原则、谨慎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情报公开原则、公民参与原则等。在内容上,环境法典只将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如1992年水法、污染防治法等规定),而对诸如森林、城建、矿产资源的立法则不包括在环境法典内,只进行单项立法。
由于法国至今没有确立“危害环境犯罪”的罪名,因此法国环境法典中没有刑罚的规定。但是据介绍法国有“环境恐怖主义”之说,如果犯罪一旦成立,当然就不是危害环境的犯罪问题那么简单了。但是,在法国环境法典中有轻犯罪的规定,例如在环境法典中的每一章后都有针对违反环境法典规定的处罚规定,但这种处罚类似于中国的行政处罚,而不是制裁犯罪。
在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责任方面,法国环境法典目前也没有涉及,因为与之相关的法国著名的《民法典》已经实施了数百年。据悉欧盟目前正在研究这个问题,即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单独进行立法。法国也在研究是否将其规定到环境法典之中。另外,到底由谁对污染损害负责也是需要研究的课题。目前如果出现城市许多人受到空气污染的话,这是只能找政府,因为政府没有很好地保护公民。
2、法国政府环境管理的现状
法国环境部成立于1970年。在设立之初,环境部部长的权力来源于其他部。其主要做法:一是新成立的环境部将其他部的相关机构吸收进来,这是为了预防环境部与其它部门产生职责和权力交叉,以免引起职责不清,互相扯皮;二是在环境部设立之时,法国还同时成立了公交部、农业部等部门,所以这时从其他部门分担职责和权力并不困难。
目前,法国环境部的行政职权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环境部部长职权法,二是环境部组织法。这两部法律可以保障其他部不致于凌驾于环境部之上。另外,在法国法律体系中有一个权限法规,如果其他部一定要行使环境部的权力就会构成权限违法。
环境部的授权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保护水质;二是根据设施的危险程度进行分级管理。在某项工程进行之前,必须事先获得政府的许可。在可能出现潜在的对环境有危险的行为之前,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