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合伙制企业法发布日期:2010-11-14 作者:王巡生律师 内容提要: 本文基于美国合伙统一示范法及westlaw网站的最新案例,对美国的普通合伙、有限责任合伙、有限合伙、有限责任有限合伙、有限责任企业等几种合伙制企业组织形式作一概括的比较
分析,从责任形式、
税务负担、企业
管理权及相关程序性规定等几个角度阐述了
投资者在不同条件下选择不同的合伙制商事法律主体的利弊与取舍,旨在为中国的
经济和法律
工作者进一步了解
研究西方国家复杂多样的合伙制企业组织形式提供一点参考,同时笔者期待中国法认可的合伙制企业组织形式能日益灵活与丰富,为
投资者与企业家提供更广阔的
经济舞台。
WrF心结网_综合信息网站_2018年12月底公开3代模板自适应手机版 关键词: 普通合伙(GP)、有限责任合伙(LLP)、有限合伙(LP)、有限责任有限合伙(LLLP)、有限责任企业(LLC)
WrF心结网_综合信息网站_2018年12月底公开3代模板自适应手机版 一、引言
WrF心结网_综合信息网站_2018年12月底公开3代模板自适应手机版 合伙制企业是人类社会最古老的企业组织形式之一,也是极具灵活性和具有顽强生命力的一类企业组织形式。自从有了人与人的合作营利行为,就有了合伙,其
历史悠久。但是上升到法律层面的合伙法律制度及受其约束的合伙制企业则出现较晚。中世纪后的欧洲,合伙企业成为商人与出资人联合营利的重要
工具与手段,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就发端于这一时期在地中海地区形成的商法(law of merchant)。美国的合伙制度起源于英国。英国的普通法院早在17世纪就已接受了欧洲大陆发展起来的有关合伙企业权利义务的商法原则,但直到1756年曼斯菲尔德就任首席大法官之后,有关合伙企业的商法原则才真正形成系统的
理论体系,成为英国普通法的一部分。
WrF心结网_综合信息网站_2018年12月底公开3代模板自适应手机版 美国早在立国之初便存在大量的合伙制企业,美国的合伙制度继承于英国的普通法原则,但其关于合伙的有影响的成文法的出现则是近百年的事。美国作为联邦制国家,其关于企业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合伙)的立法权限属于各州的立法机关。因此,由“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制订的适用于普通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的《统一合伙法(1914)》与《修订统一合伙法(1994)》;适用于有限合伙和有限责任有限合伙的 《统一有限合伙法(1916)》与《修订统一有限合伙法(1985)》以及适用于有限责任企业的《统一有限责任企业法(1994)》等有关合伙性质企业的“统一法”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是作为示范法的意义存在的。但必须肯定的是这几部示范法对美国各州的合伙制企业立法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目前,几乎所有的州都参照相关的示范法制定了本州的各类合伙企业法。
WrF心结网_综合信息网站_2018年12月底公开3代模板自适应手机版 合伙制企业的生命力就体现在其灵活性上,从最初的普通合伙企业(General Partnership)的基础上,在
欧美各国逐步衍生出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 、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有限责任有限合伙((Limited Liability Limited Partnership)、有限责任企业(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等各类合伙性质的企业。它们之间既相联系又存在着微妙的差别。本文着重
分析美国合伙制企业的
历史发展、联系与差异,以期对中国的合伙制企业法的修改和完善有所借鉴。
WrF心结网_综合信息网站_2018年12月底公开3代模板自适应手机版 二、普通合伙
WrF心结网_综合信息网站_2018年12月底公开3代模板自适应手机版 在美国,普通合伙企业General Partnership适用《美国统一合伙法Uniform Partnership Act (UPA1914)》与《美国修订统一合伙法 Revised Uniform Partnership Act (RUPA1994) ,1996年、1997年两次修订》的示范原则。
WrF心结网_综合信息网站_2018年12月底公开3代模板自适应手机版 RUPA1994对合伙的定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以营利为目的、对合伙财产进行经营而形成的社团,如非为依
公司法、独资企业法、非营利性企业法等设立,则视为在当事人之间形成合伙关系,无论当事人是否有此意向[1].” 该定义继承了UPA1914关于合伙是一种“剩余企业”的概念,即凡未登记为
其他企业的人合的、营利性组织便推定为合伙企业,无论当事人是否有设立合伙的意思表示,也无须履行任何特定的成立手续。
WrF心结网_综合信息网站_2018年12月底公开3代模板自适应手机版 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社会团体[2],条件是必须有经营行为且必须以营利为目的,仅仅共同拥有财产或非营利性组织不视为合伙法律关系。另外依英美国家合伙法的相关判例,如多人共同经营一项
事业,“合伙协议”约定按一定比例在经营者之间分配毛收入(gross revenue),由每人各自承担其成本支出,则法律认为各经营者之间不成立普通合伙关系及连带责任[3].合伙人之间应分配净收入(net profit),以体现普通合伙企业共享利润,共担
风险的宗旨。
WrF心结网_综合信息网站_2018年12月底公开3代模板自适应手机版 普通合伙在美国服务领域内是传统上被广泛采用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常见于法律、
会计、
医疗等行业。这些行业采用普通合伙主要注重合伙人的专业技术以及他们之间的相互信任与合作关系。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管理合伙企业,在从事合伙经营过程中各合伙人互为
代理人并承担忠诚和不竞业义务[4],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5].对于合伙企业的利润与亏损,依合伙协议明示的比例分配,合伙人可以约定以出资多少作为分配盈亏的比例,也可以不将分配与出资挂钩;如合伙协议对盈、亏分配未作约定,依UPA1914与RUPA1994的示范原则,合伙企业的盈、亏在合伙人之间平均分配。这两部示范法,已被美国所有州采纳[6].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出,在美国,合伙协议有高出合伙法任意性规定的效力,此原则在中国法中亦同。
WrF心结网_综合信息网站_2018年12月底公开3代模板自适应手机版 依UPA1914和RUPA1994的原则,普通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各合伙人只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不存在
公司税负中的双重纳税的问题。但需要强调的是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利润无论是否分配,都须按约定比例视为取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7].也就是说,
税务机关在计算各合伙人的年度个人所得税时所依据的应纳税所得额并非合伙人当年实际从合伙企业分配的利润,而是将合伙企业的年度全部利润在合伙人之间按约定比例分割,视为应纳税所得,即使合伙企业根本未向各合伙人分配任何利润。这一点对效益良好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节税不利。对此,1997年美国国税局出台了新的
税收政策,称为check-the-box rule,允许普通合伙企业自由选择按合伙方式或按
公司方式缴纳联邦税[8].
WrF心结网_综合信息网站_2018年12月底公开3代模板自适应手机版 上文中已提到普通合伙的成立,一般不需要法定的成立文件,只要有一个共享利润共担
风险的经营事实[9],即被视为在当事人之间成立普通合伙的法律关系。但RUPA1994创设了合伙声明申报制度[10],该申报制度是完全自愿的,而非强制性的。合伙声明申报的目的一方面是为市场交易人可以了解合伙企业,另一方面可以使普通合伙人享有一定程度的保护[11].接受合伙声明申报的机关为美国各州的州务卿办事处,合伙声明包括合伙自然状况声明、合伙授权声明、合伙人退伙声明、合伙解散声明等。如退伙声明申报,在90天后第三人被视为已知晓该合伙人退伙的事实,该合伙人无须对此后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2], 但对其退伙前已签订,退伙
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该合伙人仍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