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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负担问题的社会和法律分析

作者: 发布时间:05-22 浏览:
农民负担问题的社会和法律分析发布日期:2004-04-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为什么农民负担问题迟迟难以解决?为什么农民负担过重在中央文件三令五申的减负呼声中依然如故?笔者认为,思维方向错误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迄今为止,绝大多数研究人员仅仅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农民负担问题,没有人能够看清城乡二元的社会结构和与此相联系的法律制度在其中的地位和作用。实际上,中国农民的负担问题根本不是农村或农业的问题,而是城乡有别的二元社会结构在农村的表现形式,是中国城乡居民在法律上身份不同一、权利不平等、义务(负担)不一致的必然结果。本文便是沿着这一思路的一次尝试,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 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立法的演进

  自80年代中期以来,农民负担过重就是中国社会经济问题中的一个有特色的、复杂的和棘手的问题。中央政府对此十分重视,先后制订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要求各地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大致说来,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立法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甲)80年代:减负政策以制止“三乱”为核心

  中国农民的负担向来比较沉重。只是在人民公社时代,农民的负担都是由农村集体主要是生产队来承担和履行的,个体农民并没有切身的感受。虽然负担沉重,但没有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自80年代初期始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民成为对国家和集体承担负担的主体,开始对负担有了直接的感受。

  80年代是农村改革取得巨大成功之际,农民收入快速增长,农民的负担性支出虽然也在不断增加,但增长相对较慢,故从总体上看,这一阶段农民负担问题并不突出。1985年,全国农民负担的总体情况是:农业税47亿元,民办教育16亿元,供养五保户十亿元,照顾烈军属五亿元,文化卫生20亿元,民工建勤义务工20亿元,计划生育32亿元,基层干部和脱产人员补贴70亿元,乱收费40亿元,总计257亿元1,人均31元,占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397.6元的8%.然而,一些地方和部门以“农民已经富起来”为理由纷纷向农民要求“赞助”,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三乱”现象开始出现并日益严重起来。1984年山东省对99个乡调查列出农民的税外负担共有11类96项2.针对“三乱”现象有增无减的局面,1985年10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制止向农民乱派款、乱收费的通知》,提出要严格控制集资、赞助等活动,压缩民兵训练规模,控制向农民收取管理费、手续费和其他费用,不得向农民摊派办公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制装费等。

  然而,此后对农民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三乱”现象仍然十分严重。不少地区和单位继续违反国家规定,任意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名目繁多,标准过高;有的随意对群众罚款,什至乱设关卡,敲诈勒索;有的搞建设、办事业不量力而行,强制集资摊派;有的财务管理混乱,监督检查不严,违法违纪现象经常发生。据农业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统计表明,1991年能够统计到的农民支出的行政事业费为17.7亿元,各种罚款23.1亿元,集资摊派41亿元,其他社会负担38.1亿元,上述各项合计,农民人均13.8元,占上年农民人均所得的2.5%.由于社会负担很难统计清楚,因此上面仅是农民全部社会负担的一部分。据典型调查,社会负担一般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7%3.为此,1990年9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又作出《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要求对现有的收费、罚款、集资项目和各种摊派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严格审核收费、罚款、集资项目和标准,坚决禁止各种形式的摊派,精简机构,压缩人员,努力减少各种收费,加大了对“三乱”现象的打击力度。

  (乙)90年代前期:减负政策以规范农民负担为核心,并开始法制化

  80年代后期,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但农民负担却节节上升,超过了农民的承受能力。1988-91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由545元增长到708元,而同期人均农业税便从8.6亿元增长到10.5亿元,人均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也由1988年的28.86元增长到1991年的44.55元4,农民负担(农业税、提留、统筹三项)支出占人均纯收入的比重从1988年的7.2%增长至1991年的8.3%.若加上乱收费、乱罚款等社会负担,则1991年农民负担约占上年人均纯收入的13%.

  过重的负担减少了农民对农业生产的投入,严重挫伤了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针对这一局面,90年代初,中央政府开始采用新措施来制止农民负担的无限制增长。1990年2月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明确了除法定税金外,农民合理负担的项目(村提留、乡统筹费、义务工和积累工)及其使用范围,规定了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一般应控制在上一年人均纯收入的5%以内”。1991年12月7日国务院颁布《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一次用行政法规的形式界定农民负担的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的标准和使用范围(村提留包括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乡统筹费用于安排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等民办公助事业),明确规定农民承担的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不得超过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并规定了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的提取和管理,规定了奖励和处罚等事宜。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将农民负担设定为法定义务:农民依法缴纳税款,依法缴纳村集体提留和乡统筹费,依法承担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并且对向农民的收费、罚款、摊派、集资作出明确限制。一切向农民的收费、罚款、摊派都必须有法律、法规的规定,集资必须实行自愿原则。农民有权拒绝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的收费、罚款和摊派。

  1993年3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紧急通知》,提出“农民负担重的问题,表现在农村,根子在上边各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摊派、集资、达标活动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款等方面的许多文件来自中央国家机关和省级国家机关”。因此,要求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逐一清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7月2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对中央国家机关有关文件中涉及农民负担的项目作了一次大规模的清理:取消了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等37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取消了民兵训练基地建设达标等43项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并要求坚决纠正在农民承担费用的收取与管理方法上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的十种突出问题,即:提前预收、层层加码、平调统筹费、弥补财政赤字、按人口和田亩平摊、超标准收费、动用司法或其他强制手段收费、售粮时强行扣款、贷款时强行收费、强行以资代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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