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应关注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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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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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应关注
管理方式发布日期:2009-06-18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
信息网 企业所得税的
税收优惠包括免
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
其他专项优惠
政策。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
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和《关于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
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企业所得税的
税收优惠分为审批
管理和备案
管理两大类方式,在不同的
管理方式下,企业享受所得税
税收优惠的程序不同,
税务机关审核的程序不同,具体如下: 一、审批
管理方式 实行审批
管理的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包括: (1)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
政策。指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
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和《国务院关于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
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享受的
税收优惠
政策。 (2)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指根据《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
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继续执行的原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 (3)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
政策。 (4)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
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 企业享受审批方式
管理的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
政策,应当在
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
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经具有审批权限的
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
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二、备案
管理方式 审批
管理方式外的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均按备案类
管理方式进行。《
税收减免
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备案类的
税收优惠应提前进行备案,而国税函〔2009〕255号文增加了事后报送资料类的备案方式,增加了企业享受所得税
税收优惠的便利。根据国税函〔2009〕255号文的规定,备案类的
管理方式具体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某种
税收优惠系采取哪一种方式,由国家
税务总局确定;国家
税务总局未明确规定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
税务局和地方
税务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 1.事先备案类 列入事先备案的
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
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
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
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
税收优惠;经
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
税收优惠条件的,
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
税收优惠。? 2. 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类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
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
其他有关
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
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
税收优惠
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
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三、企业应关注
税收优惠
政策的
管理方式 不同
管理方式的
税收优惠
政策享有的程序不同,企业应予以充分关注,对于审批类和事先备案类的
税收优惠
政策,应提前申请审批或备案,否则将面临不能享受
税收优惠
政策的
风险。在确定
税收优惠
政策的
管理方式时,企业应不仅关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
税务总局的规定,而且应关注省级
税务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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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p心结网_综合信息网站_2018年12月底公开3代模板自适应手机版桑士东,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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