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
经济犯罪的刑事
政策发布日期:2009-07-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不同的刑事
政策观直接影响着对
经济犯罪刑事
政策的理解和构建,我国
经济犯罪刑事
政策的建构应当建立在科学的刑事
政策观念的基础之上。从费尔巴哈提出刑事
政策一词,经由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倡导“刑法的刑事
政策”以来,刑事
政策学注重在人本主义的理念下对犯罪的防控,合理而有效的组织对犯罪的反应。在当前我国
经济犯罪持续高发的情况下,有必要对我国
经济犯罪的刑事
政策进行反思。 一、刑事
政策和
经济犯罪的刑事
政策 自1803年德国费尔巴哈提出刑事
政策的概念以后,中外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刑事
政策的概念进行解读,在学术上存在广泛的分歧。最狭义的刑事
政策说认为刑事
政策指的就是刑事实体法的法律
政策,使刑法的实体规定特别是刑罚措施如何更能发挥吓阻犯罪的作用。如费尔巴哈的“刑事
政策是国家据以与犯罪做斗争的惩罚措施总和。”如高铭暄的“刑事
政策是运用刑法
武器同犯罪作斗争的策略、方针和原则,是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
工作的灵魂。”[1]狭义的刑事
政策说认为刑事
政策指的是指国家以预防及镇压犯罪为目的,运用刑罚以及具有与刑罚类似作用之诸制度,对于犯罪人及有犯罪危险之人发生作用之刑事上之诸对策。认为刑事
政策仅限于以防止犯罪为主要目的刑事对策,包括刑罚制度也包括诸如缓刑、假释、保安处分等与刑罚类似作用的制度,但不包括与防止各种犯罪有关的社会
政策。广义的刑事
政策说则认为刑事
政策是国家与社会以预防和镇压犯罪为目的的一切方法和手段。 就刑事
政策而言,无论对刑事
政策是持一分说、二分说、三分说,虽然狭义的刑事
政策内容是刑事
政策的核心内容,但广义的刑事
政策为更多的学者所接受,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现代刑事
政策学的发达是广义刑事
政策概念推动的结果。广义的刑事
政策概念反映了国家和社会在与犯罪斗争中,刑事
政策作用不断扩大的趋势。随着现代社会结构的转型和社会价值观念的变迁,尤其是现代刑事科学的发达,刑事
政策已经超越了单纯刑事法的范畴,预防犯罪必须将传统的刑罚惩罚
政策与现代社会
政策结合起来,我们必须在关注刑罚问题的同时,关注社会问题和社会
政策。 就
经济犯罪[2]而言,
经济犯罪是一种在市场
经济财产流转过程中违反国家
经济管理法规,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的行为。刑法对
经济犯罪的确立和打击是国家权力干预
经济活动的一种特殊方式,它通过对某种
经济行为的打击,以达到国家所追求的稳定和保护正常
经济关系的目的,因此,
经济犯罪的具体样态总是与一定时期国家的
经济政策与刑事
政策相契合的。[3]对
经济犯罪如果单纯从刑事实体法的角度来制定法律
政策,显然无法达到理想的效果。
经济犯罪的刑事
政策作为一种具体刑事
政策,应该从
经济犯罪的本质和特点出发,基于广义刑事
政策的内涵,从刑事立法
政策、刑事司法
政策、刑事执行
政策和刑事社会
政策等多方面加以
分析。 二、我国
经济犯罪刑事
政策分析 我国没有定期专门发布刑事
政策的惯例,对于刑事
政策的认识需要从散在的、具体的刑事立法、司法、犯罪预防中去总结提炼出来,
经济犯罪刑事
政策亦然。 1、从
经济犯罪的刑事立法来看,我国
经济犯罪的刑事法网日趋严密,刑罚也日趋严厉。 1997年刑法修订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发布了22个补充决定和补充规定,其中包括《关于严惩严重破坏
经济的犯罪的决定》在内有9个是关于
经济犯罪的。修订后的1997年刑法典整合了1979年刑法典的条文和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设立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罪一章。其后,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在1999年到2006年发布的六个刑法修正案中大部分都与
经济犯罪的修改与完善有关,约占六个刑法修正案条文的一半还多。 经六次修正后的刑法典和《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共规定了约104个罪名,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48个,占总量46%,其中涉及死刑的共有8个条文,15 种罪名,占
经济犯罪总罪名数的14%,从世界范围来看,我国属于对
经济犯罪保留死刑的11个国家之列[4],而法定最高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仅为12个。显然,我国对
经济犯罪采用的是重刑主义的立法模式,而西方发达国家总体上讲是将
经济犯罪视为一种性质较轻的犯罪:一般处罚较轻,不适用死刑和终身监禁,徒刑的最高处罚一般不超过10年。另外,从我国刑法修正的趋势来看,
经济犯罪立法不仅在行为扩张的同时还有刑罚继续加重的倾向。《刑法修正案(一)》到《刑法修正案(六)》有关
经济犯罪的条文中,增加了8个新的具体罪名,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国有
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
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4个罪名的法定刑进行了加重,对19个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修改。 从以上的内容可以看出我国对于
经济犯罪的刑事
政策在立法上偏向于比较严厉。当然刑事立法
政策体现了刑事
政策的核心内容,从中我们也不难发现,我国
经济犯罪的刑事
政策从理念上还是希望通过对
经济违法行为的犯罪化,希望通过制定应急性的刑事法规来应对社会
经济发展过程中必然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希望通过采取包括死刑在内的重刑主义的刑罚处罚这样带有明显功利和报应主义思想的方法、手段来最大限度地遏制甚至消除
经济犯罪,这样的刑事
政策理念显然还没有摆脱绝对主义刑法认识论的羁绊。现代刑事
政策认为犯罪具有相对性,不仅不同法律
文化背景与不同政治法律制度下犯罪的概念、内容、界定标准不同,而且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存在具有必然性和正常性,而且犯罪作为一种社会存在在具有恶的一面的同时还有其促进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因此笔者主张通过人道主义为基础的刑事
政策,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把犯罪控制在社会可接受的正常的范围内。 2、从
经济犯罪的刑事司法实践来看,我国
经济犯罪的刑事
政策体现厉而不严的特点,效果不明显。 尽管
经济犯罪立法的刑事法网已经编织得比较严密,
经济犯罪的刑罚结构偏重,然而我国由于
经济领域民事法律和行政
管理法律的相对不健全,
经济不法行为缺乏相应的过滤机制,
经济刑罚规范的推行缺乏道德伦理的有力支持,导致
经济犯罪行为日益加剧而得不到有效及时地打击,重刑主义的
经济犯罪刑事立法效果难以体现。2004年和2005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约65600起和72000起。[5]而同期2004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全年共审结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犯罪一审案件为13955件,判处罪犯18220人,2005年这两个数字分别为15082件和20509人。[6]比较这两组不同的数据,剔除其中因统计方法、口径差异所产生的误差,以及因程序原因而导致的数据时间上的不统一等因素,我们仍然可以明显看出公安机关
经济犯罪的立案数远远大于同期法院一审案件数。这说明一方面受到刑法惩罚的
经济犯罪不多,而另一方面却是涉嫌犯罪的
经济违法行为大量存在,大量的涉嫌
经济犯罪的行为并没有因为
经济犯罪刑事立法的严厉而有所收敛,反而在数量上有持续增加的趋势,重刑主义的
经济犯罪刑事立法
政策在实践中并没有取得满意的效果。 3、在
经济犯罪的刑事
政策的手段上过于依赖刑事实体法尤其是依赖刑罚的作用,而忽视
其他法律和刑事社会
政策对
经济犯罪的作用。 就现代法律体系而言,刑法属于对人的行为进行第二次调整的法律。
经济犯罪作为法定犯,首先是违反
经济行政法规的
经济违法行为,只有经过详细的
经济行政法过滤以后,对
经济犯罪行为的调整才更加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如果有关
经济犯罪的刑法规范与其所依托的相关法律缺乏这种有效的衔接和过滤机制,而仅仅依赖刑事实体法尤其是依赖刑罚的作用,那么
经济犯罪的刑事
政策便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我国的
经济犯罪刑事司法实践来看就呈现了这种缺陷,一方面出台了多个有关
经济犯罪的刑法修正案和司法
解释,希望通过制定一部大而全的刑法典就可以解决
经济犯罪问题,显然这种想法是过于简单了。另一方面
经济行政法规的滞后或欠缺也使得
经济犯罪的刑事立法的效果难以很好体现,二者难以很好的协调。以有关证券犯罪为例,1997年刑法典设立了伪造、变造股票、
公司、企业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
公司、企业债券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
信息罪,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
信息罪,诱骗
投资者买卖证券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而《证券法》于1998年12 月29 日才得以通过,而且两者之间涉及证券犯罪的内容并不协调。同样立法机关颁布的几个《刑法修正案》,已经将期货交易活动也纳入《刑法》调控范围,而《期货交易法》时至今日仍未出台。必须要意识到“在
经济犯罪的领域内,刑法以外的预防
性行为比各种事后的刑事制裁都更有效,这已经属于对
经济刑法和
经济犯罪的可靠的认识。”[7] 三、我国
经济犯罪刑事
政策的构想 建议从以下方面构建我国
经济犯罪刑事
政策: 1、建立科学的刑事
政策观。 指导思想上必须树立科学合理的刑事
政策观,正确认识
经济犯罪与刑事
政策。在市场
经济条件下
经济犯罪的存在有其必然性和复杂的原因,“在宏观上市场
经济是以法律为边界的公平竞争的
经济,在微观上竞争主体均以获取超出平均利润以上的最大利润为目的,以便在竞争中求得生存和最大发展。这种生产经营目的成为
经济主体采取非法手段突破竞争的公平界域的内动力。……不能否认‘有市场
经济就有
经济犯罪’这种客观现象”[8]而
经济犯罪的原因是极为复杂的,市场
经济机制的不完善、人的趋利本性、
经济犯罪的成本还不高、
经济犯罪手段的隐蔽性、市场
经济后贫富差距扩大后人的失衡
心理、市场
经济中诚信等道德规范的缺失、
经济违法犯罪与一般
经济行为边界的模糊性等都是导致
经济犯罪的原因。“因为
经济犯罪的实际成因已变得日趋复杂和多元,仍然寄希望于通过单纯加重刑罚或者进行集中打击的方法去遏制
经济犯罪,那无疑是一种乌托邦式的
幻想。”[9]同样,“犯罪存在的客观必然性,决定了它只能被抑制在一定的限度之内,而不可能被彻底消灭。因此,刑事
政策只是抑制犯罪,将其控制在社会所能容忍的限度之内的策略,而不应希冀消灭犯罪。同时,犯罪不是孤立的现象,而是由一定的社会形态与社会结构决定的社会现象。因此,犯罪问题仅依靠刑罚是难以解决的,只有消除导致犯罪产生与存在的社会条件,才是治本之道。”[10]。基于这样的认识,对于
经济犯罪应当坚持广义的刑事
政策观,以
经济犯罪的相对性和刑罚的有限性为基础,坚持
经济犯罪刑事
政策的
综合性和整体性。在具体刑事
政策手段上基于宽严相济的
基本刑事
政策,从
经济犯罪的刑事立法
政策、刑事司法
政策、刑事执行
政策和刑事社会
政策等多方面更好的、合理的组织对
经济犯罪的反应,将
经济犯罪最大限度地控制在社会能够容忍的限度内,最大限度的促进
经济的发展。 2、
经济犯罪刑事
政策的重心在于
经济犯罪的预防,应该以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社会
经济政策为基础。 在
经济犯罪的预防上,建立国家和社会双本位的犯罪预防模式。社会
经济政策对于
经济犯罪的预防和控制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德国百年来的
经济政策与
经济犯罪和
经济刑法的关系揭示:
经济政策的特点决定了
经济犯罪与
经济刑法的特点,
经济政策的动荡导致了
经济犯罪与
经济刑法的动荡,
经济政策的反动恶化了
经济犯罪与
经济刑法,进步的
经济政策有效地遏制
经济犯罪,清楚地说明了
经济政策在打击
经济犯罪和发展
经济刑法中的基础性地位。所以,
经济犯罪的预防首先在于国家的良好的
经济社会
政策。树立以人为本的市场
经济理念,建立完备的市场
经济法律规范体系,形成公平的市场
经济竞争秩序,培养高效公正廉洁的市场
经济管理机构,才是预防
经济犯罪的重点。正如刑法学专家陈兴良所言:“
经济犯罪的发生和金融
管理秩序的混乱、
税收管理体制缺陷存在极大关系,主要应当通过加强社会
经济管理、增补漏洞来防止这些犯罪的发生,而不能简单地施以重刑、乃至死刑作为
管理不善的补偿。事实上,如果金融
管理和
税收管理的正常秩序没有建立,犯罪就不可避免,死刑也无济于事。”[11]刑罚预防已经是犯罪预防的最后层次。 就我国社会
经济政策目前的情况而言,过于追求
经济增长的速度,尤其在地方政府看来
经济增长的速度、
经济增长的规模几乎就是地方
经济工作的全部内容,科学的
经济管理制度的建立、良好的
经济运行秩序的
监管就被相对弱化,而导致对
经济行为的
监管和
管理的力度相对不足,对不法
经济行为的遏制效果就难以维持,甚至为追求地方和部门利益而对
经济不法行为搞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所以改变以单纯的
经济增长为目标的社会
经济政策,真正落实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社会
经济政策才能根本遏制
经济犯罪的快速增长。
经济犯罪的预防其次要在社会形成市场
经济诚实信用的道德信仰,加固刑法的道德基础。市场
经济是法治
经济更是信用
经济,诚实信用是市场
经济存在的道德基础,
经济犯罪最基础的是对市场信用的破坏。
经济犯罪根植于
经济活动之中,
经济活动中的个人行为亦或集体行为无不依靠
经济伦理道德力量的约束,
经济犯罪的态势很大程度上与社会的
经济信用环境相关。
经济刑法规范的有效推行和遵守也需要以道德伦理为基础并获得其支持,社会和公众的道德也是预防
经济犯罪的
资源和力量。 3、在具体刑事立法
政策上,在不法
经济行为的犯罪化的同时应当注重
经济犯罪行为的非犯罪化和刑罚的适度轻缓化,同时可以考虑建立专门的《反
经济犯罪法》。 在
经济犯罪立法问题上,不法
经济行为的犯罪化一直是我国
经济犯罪刑事
政策的
基本特征。1997年刑法典修订对
经济犯罪进行的全面、系统规定,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9年到2006年发布的六个刑法修正案中大量关于
经济犯罪的修改与完善都体现了这个
特征。在
经济转型和
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在
经济法规尚没有完全健全,在各种新型
经济犯罪行为还不断滋生的时候,
经济不法为的犯罪化是一个现实而有效的选择。在20世纪60年代与70年代,当德国刑法分则部分的改革主要是以非刑事化为标志的时候,其
经济刑法却
表现了相反的犯罪化的发展趋势。当然在不法
经济行为的犯罪化的同时我们必须注意刑法作为社会控制的最后法律手段这样的
基本观念,由于
经济犯罪行为与一般业务活动的界限比
其他犯罪行为更加模糊,对处在
经济转型时期的各种边缘
经济行为,即一时难以确定其是否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又可通过
经济、行政手段调整解决的可以通过适当提高定罪标准,尽可能的采取非犯罪化的方法。当然,如何就
经济不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成一个普遍接受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是一个困难的需要长期
研究的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的完善和技术的进步、社会的发展,大量新的
经济犯罪的产生导致
经济刑法的犯罪构成的大量产生,而且由于
经济犯罪行为与一般业务活动的界限的模糊性,可以考虑借鉴德国的做法建立专门的《反
经济犯罪法》。不仅可以使
经济犯罪行为的犯罪构成更为详尽和合理(现行刑法典对
经济犯罪构成的规定还是过于的简单),而且可以考虑在刑法规定的同时包含相应的
经济和行政措施的规定,以充分利用
经济法与行政法预防与遏止
经济犯罪的可能性。 4、基于犯罪的
经济学
分析,在
经济犯罪行为惩罚的选择上,对不同的
经济违法犯罪行为注重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协调。 就对
经济不法行为的控制和
监管方法而言,一种是较低的举证责任加较轻的惩罚。一种是较高的举证责任加较重的惩罚。在相同执法努力的条件下,行政处罚通常比刑罚成本更低、更有效率。由于不同的
经济不法行为其被发现和证据收集的难易程度的不同,对不同的
经济违法犯罪行为惩罚方式的选择应有所侧重。例如,对于垄断行为,刑法的
监管不是最有效。而对于环境犯罪、证券犯罪由于其被察觉的可能性较小,刑罚的严厉性可能具有更强的威慑效果。从更广的意义来说,运用行政的手段来处理一些不法
经济行为,将行政管制作为
经济犯罪控制的一种重要手段是
经济犯罪对策的一个重要趋势。在德国“比较成功地在广义的
经济犯罪与
经济刑法领域使用秩序法来处理不法行为”[12],在瑞典“更多地被认为是鼓励守法的一种理性策略,因为合作的方比强制方法更容易让人们遵守法律”[13]。 在
经济犯罪的刑法控制上,我国立法在对
经济犯罪的刑罚设置上是偏严厉的,无论是对
经济犯罪死刑的设置还是过高的法定刑设置都体现了这一点。一味的重刑主义虽然有一定作用但并不能有效地遏制
经济犯罪,也与刑罚轻缓化的世界刑事法治趋势相背离。对
经济犯罪在严密法网并基于轻轻重重原则对严重
经济犯罪配置较重的法定刑的同时,刑罚的设置上应当减少死刑、自由刑的配置,扩大财产刑、资格刑的配置。 5、在刑事司法上,基于宽严相济的
基本刑事
政策实施抓大放小。 对严重
经济犯罪要加大打击,对
经济犯罪中那些危害不大的、犯罪情节轻微的、偶发的或者犯罪界限模糊的实行“非刑事化”,通过
其他方式加以惩罚,采取更为灵活的追究
政策。当然对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超过刑罚惩治底限的行为,必须严肃查处,严格执法,以树立法律权威,维护
经济秩序。在刑罚的裁量和适用上,在轻轻重重的同时注重财产刑、资格刑和缓刑的适用,对犯罪人剥夺财产和资格对
经济犯罪这样的贪利性犯罪更具有针对性,在某种意义上更具有惩罚效果。在刑罚执行上,行刑社会化理念下的社区矫正、刑事和解制度都可以在
经济犯罪罪犯中进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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