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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开征遗产税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

作者: 发布时间:11-08 浏览:

   一、遗产税概述DrK心结网_综合信息网站_2018年12月底公开3代模板自适应手机版

    遗产税又叫继承税、嗣继税等,是以财产所有人去世后所遗留的合法财产为征税对象,面向该财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总的来说,遗产税具有以下几点特征:第一,遗产税以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征税对象,包括被继承人与生前法定时期内赠予他人的财产。第二:遗产税有其特定的纳税人,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受赠予人等。第三,遗产税的主要功能在于调节社会收入的分配,而不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第四,遗产税是一种直接税,从价税。
    遗产税最早产生于400多年前的古埃及。而近代意义上的遗产税始于荷兰1598年开征的遗产税。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开征了该税。我国遗产税的历史很短,有必要进行深层次的认知和研究
    二、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1.有利于国家对社会财富分配的干预和调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经济结构呈现了多样化的格局,使我国社会富裕或相对富裕阶层已在悄然中形成,并得以迅速的发展壮大。同时这也为我国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充足可靠韵税源。在我国社会不同收入者分布警构中,占主体葩位的是贫困人口和低收入者。基于当前贫富差距日益悬殊的状态及其造成的影响,参照国际惯例,应通过税收手段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实现社会财富、社会产品分配上的公平。因而,在我国适时开征遗产税是首选方式之一。
    2.有利于民企“原罪”问题的解决。这里的“原罪”是指民营企业利用与国有企业的各种关系非法、不合理、不正当地利用国家资源迅速进行财富原始积累的行为。笔者认为,事实上确有一些人的收入来源非法、不正当,又因为种种原因未缴或少缴了应纳的税款,这无疑对他们财富的原始积累有很大的好处,但亦加剧了贫富差距,殃及了社会秩序的稳定。财产虽不是法律,但毕竟是一种责任。依照纳税标准的负担能力,拥有财富越多的人,因其纳税能力强就应多纳。遗产税的开征在一寂程度上可以加强对非法、不当收入的发现和查处力度,净化社会空气,实现税款的补偿、追收,也可以为民企“原罪”问题的最终解决提供一种途径。
    3.有利于健全我国财产课税体系。目前,理论及实务上均认同对财产的课税范围均应涵盖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转移两个基本环节。而在我国现有的财产税法体系中,对企业拥有的机器、设备等不动产和私人所有合法财产的转移,均没有开征相应的税种进行调控。而且政府将来还要减少个税的累进层级,必将降低个税的累积性,使得个税在调节收入的差距方面的作用非常小。我国遗产税的适时开征,有利于提高政府调节收入水平的力度,实现社会普遍的公平、公正。
    4.可以向社会倡正确的财富观,引导公众积极投身于公益捐赠事业
    5.既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又是我国特有国情的必然要求。遗产税是一种困际性的税种。总的来说,世界上遗产税与赠予税的总体开征规模相对较大,开征的国家和地区所占比例达到57.14%。从根本上讲,我国社会目前的现状是贫富差距不断拉大,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都存在着庞大的贫困人口等待国家的救济。因而,开征遗产税可以缓解基于我国国情而存在的各种矛盾。
    6.适时开征遗产税,体现了税收效率原则,及社会化的大生产与生产资料所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有利于限制私人资本,评价社会财富。税收效率原则要求我们在税法的制定、实施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该税法实施后所能收到的效益与可能引发的负面效应。国家对个人遗产用税赋的形式,用于社会保障事业,这样可以使遗产加速流转物尽其用。另外,如果仅凭血缘或情谊关系,而不顾忌效率原则分配遗产,势必得不偿失。而遗产税实质上是对财产私有制的一种限制,使之更加社会化。因而,“特别是在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生产力不发达,国家提出了优先发展生产力,追求‘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取向背景下,强调征收遗产税的效率原则,有其特殊的历史和现实意义。”7.有利于维护我国的税收主权和经济利益,有利于维护我国和他国之间的公平与平等,有利于解决因跨国继承在我国现阶段所引发的各种问题。
    三、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
    依据《宪法》第13条的规定,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是国家的一项职责,国家不得随意对公民的私人合法财产征收、征用、罚没,并且对侵害公民合法私人财产的行为予以制裁。而《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了财产所有权的概念,第73条财产所有权之取得方式,第75条规定了个人合法财产的范围及其保护,第76条规定了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依据《宪法》、《民法通则》的规定,《继承法》和《婚姻法》又对财产的继承和分割作出了规定,如《继承法》第2条、第29条,《婚姻法》第29条、30条的规定.基于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才有了存在和转移的(包括继承)法律继承。国家通过制定这些法律既肯定了私有财产的合法性,又肯定了财产继承的合法性,同时又明确了遗产的范围和家庭财产分割的原则。尤其是《继承法》明确了遗赠财产是遗产的一部分,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遗产的财产也属于遗产税的征税对象。加上我国宪法第56条规定,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人就其继承的遗产向国家纳税,不仅是一种义务,也是支援国家建没的爱国行为。同时《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也为我国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征收的基本法律依据,征收的原则和办法。
    目前,人们的法律意识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接受遗产税也只是个时间问题。如果能在法律上给以适当引导,将会使得这一天来的更快一些。另外遗产税的征收范围和数量十分有限,开征遗产税的国家并没有因此而导致经济下降。反之,亦没有因开征或停征此税而加速经济增长的国家出现。而中国投资环境总体来看不错,再加上资本外流在方式和方向上往往受到各方面的限制,因而没有必要担心资本会因遗产税的开征而外流。而且大型民营企业的经营者不大可能会因遗产税的开征而改变企业的发展战略和个人消费方式,所以没有必要担心遗产税的开征会影响到我国的经济。当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个人存款、个人股票交易、个人保险及个人银行卡业务实名制。而且,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进步,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和征管水平将大大提高,这也将为我国遗产税的开征提供现实的条件,而我们也应该对此充满信心。(摘自《黑龙江对外经贸》2008年第2期P123-124  作者 刘镇  安徽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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