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旨在总结1989年以来国内对六大会计要素定义的研究成果,从而梳理出有关这个问题的研究主线,以辨明将来的研究方向。
【关键词】 会计要素;要素定义;述评
一、引言
我国会计界对会计要素的研究大概可以归为1989年到1992年和1996年至今两个阶段:以1992年《企业会计准则》的出台和1996年开始筹备具体会计准则为分界点。1992年以前的研究多是为制定我国自己的《企业会计准则》 而进行的,而1996年以后研究则是在对1992年《企业会计准则》批判的基础上,为构建更完善的具体会计准则而开展的。1992到1996这中间四年则是我国会计研究者对会计要素的研究较为平寂的四年。
有关会计要素问题的研究是会计准则理论研究的基石。对会计要素问题把握得越好,就越能更好地制定和理解要素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准则。一般认为会计要素的定义是要素理论与实践联系的纽带。
二、会计要素具体定义
准确的会计要素定义,能更好地联系理论和实践,更好地使会计确认和计量具有实践上的可操作性(葛家澍1996)。定义应符合下述标准:首先,应能够表述出所定义要素的本质特征;其次,应符合汉语语法的逻辑性,做到文字通顺、语义流畅、没有语病、各要素的定义要在逻辑上保持一致。还应注意FASB和IASC认为定义不能作为确认、计量和报告各种问题的解答。在这里,笔者主要以1993年的《准则》和2000年《条例》及2001年《制度》的公认定义为基础,讨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这六个要素。而且笔者认为,只要抓住了经济实质,汉语语义只是一个逻辑上表述的问题,因此这里并不对有关汉语语义的问题进行评述。
总的说来,在1993年《准则》中,我国会计要素概念是会计对象要素的概念,对六要素的定义也都是以对会计对象及其本质运动的理解为基础的。随着时间的推移,会计国际化趋势逐渐明了,在会计学术界和政府准则制定部门的共同努力下,2000年《条例》和2001《制度》的体系也加入了对会计目标的考虑,关注信息使用者面向未来的信息需求,吸收了IASC和FASB的研究成果(IASC较多),对会计要素定义在经济实质上有了更深刻把握。同时利润的计量采用满计损益观,而在满计损益观下,资产的定义是最重要的,其他的定义都以资产的定义为出发点,在这一点上《条例》和《制度》中更好地进行了协调。
(一)资产
在1993年《准则》中,资产表现为一种资金运用,价值的自然属性,所以将其本质界定为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但在吸收FASB和IASC研究成果后,2000年《条例》和2001年《制度》将资产定义作为其他要素定义的出发点,认为其是“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该资源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不但对资产的本质属性的理解进一步加深了,而且也与选择的满计损益观所要求的以资产定义为出发点更一致。
具体表现在:1.肯定了“能以货币计量”属于计量问题,不是资产的经济特性,所以不再纳入资产定义。2.明确了资产是企业的资源,核心在于其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不提倡FASB的未来经济利益概念,主要原因在于,第一,未来经济利益混淆了息和原物,利益本身和利益产生的基础(郭永清 2000);第二,未来经济利益是一个总体的概念,是由许多资产共同产生的,难以将其在会计上已确认为资产的项目和会计上还不能确认为资产的其他项目之间进行分摊(吴祥云 2000)。3.认定企业对这项资源的权力在于拥有或控制。此外,有些学者还对拥有和控制的内涵作了进一步研究,又提出两种不同意见。其中一种认为拥有必然控制,控制却不一定拥有,所以控制就可以概括拥有和控制的内容(吴祥云 2000);还有一种意见认为,控制的对象应是其所带来的经济利益,而不是经济资源(吕长江 梁化军,1997)。4.确定了该项资产是由过去的交易和事项取得,而现在拥有的。但是因为衍生金融工具的出现,借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在这一项目上的研究,我国的有些会计学者对于资产是由过去的交易事项取得的这一特性存在异议,因为他们认为衍生金融工具大多是尚未履行或处于履行之中的合约,与资产相关的交易与事项要在未来才能发生,所以“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取得或拥有”是否是资产的一个特性仍需进一步研究。
另外,葛家澍(1996)在这些认识的基础上又向前迈了一步。他认为定义的角度是会计,所以要素定义应有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可操作性。而资源是经济学上的概念,如果用其来确认资产,会使得某些纯粹因会计账户平衡机理而出现在资产负债表资产方的项目无法确认,而不确认这些项目又会对信息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造成影响,所以他用“某个主体由过去的交易所获得的未来经济利益,可以用取得它的所耗成本或价格来计量的经济资源” 来定义资产,并将出现在资产方的“某个主体因为过去的交易所发生的、尚未分配的递延支出,它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净资产、能够用成本或价格加以确认的项目”称为财务项目。
尽管我国会计界对资产本质的理解不断深化,但是笔者认为对资产本质的研究不能孤立进行,应联系会计环境,不同经济环境下对资产本质的理解也会有所不同,如随着经济的发展,智力资产在企业资产中的比重不断增加,这就会使得资产的内涵与现在的有所不同。同时,资产是从会计角度来定义的,所以还必须结合会计假设、会计目标对其进行研究。
(二)负债
同样,1993年《准则》的负债定义试图表现出负债是资金来源的一个方面,是价值的社会属性,认为其是“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到2000年《条例》和2001年《制度》,负债被定义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这个定义更好地抓住了负债的实质,而且同整个要素体系更好地结合起来。表现在:首先,明确了“可以货币计量”这一特性是计量的要求,不是负债的经济实质,所以将其从负债的定义中移走;其次,认清了负债的本质是一种经济义务或经济责任,而非债务;再次,明确了这种经济义务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体现出了其与资产定义的联系,虽然流出的形式可以是资产减少、提供劳务、增加负债,三种中任两种的组合,或将其转化成权益,但最终的结果是经济资源的流出;最后,肯定了其应是由过去交易或事项引起的现时义务,但有些学者认为如果义务是现时的,就意味着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引起的,所以在定义中可以不提“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另外,与资产类似,葛家澍(1996)认为我们所定义的负债是会计上的负债概念,要素定义应具有确认和计量的操作可行性,因此对于某些由于会计账户的平衡机理而出现在资产负债表的负债方,却又不是企业经济义务的递延收入项目,也应作相应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