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的机制运行中,正确区分虚假及真实的会计行为,不能由某个人来做出简单的结论,在此情况下,应有具备独立专业资格的人士,从专业与法律的角度,对有关的会计信息或相关事件做出专业鉴定,这就是法务会计的应用。为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过程中,使法务会计能够充分发挥其作用,有必要对法务会计作深入了解。
一、法务会计的起源与内涵
现代法务会计最早出现于美国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它的出现主要与当时的内部股票舞弊案以及储蓄信贷行业的丑闻有关。这些舞弊案件很大程度上是通过会计造假来实现的,不仅使投资人的利益遭受很大损失,而且也丧失了社会公众对经济秩序的信心。政府为了改善这种局面,就对这些经济丑闻的帐簿进行调查。而对这些书面证据进行直接、有效、专业的判断和迫索的方法就是法务会计。
法务会计的概念在1998年开始出现。1998年3月4日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在香港召开的主题为“舞弊与法务会计”的研讨会上,把法务会计定义为“通过对财务技能的运用以及对未决问题的调查方法,将证据规则与此相结合的一种会计学科”。
美国会计学家G.杰克。贝洛各尼与洛贝特。林德奎斯特,对法务会计做出了简单的解释。他们认为,所谓法务会计,即“运用相关的会计知识,对财务事项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关系进行解释与处理,并为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不管这些法庭是刑事方面的还是民事方面的”。
李若山教授在《论国际法务会计的需求与供给》一文中,给法务会计作了如下的定义: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与调查技术,针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证的一门新兴行业。它是会计的一门新兴学科。提供上述服务的主体就是法务会计人员。
二、法务会计的特点
法务会计是会计学和法学(主要是证据学)相结合的一门新兴的边缘性学科。具有以下特点:
1.法务会计涉及学科广泛。法务会计是全面吸收了会计的基本原理和法学原理特别是证据学的基本理论,也吸收了审计学中部分审计的技术方法和统计学中的某些统计分析、比较分析方法而形成的一门新兴边缘学科。法务会计与诸如财务会计、管理会计、成本会计等不同,它不是某个“单一会计”,而是更广泛意义上的会计,它主要存在于三大领域: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司法机关以及国家审计部门。法务会计人员不仅要具备会计知识和财务知识,这是了解经济事项的基础;还必须学会运用审计技术和调查技术,这样才可以发现企业经济过程中的问题,然后再针对疑点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寻根究底,找出问题根源;除此以外还必须具备法律知识,这样法务会计人员才能利用自己的发现在法庭上配合律师的工作。
2.法务会计关注的焦点是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多见于民事案件。会计的产生与发展与经济活动息息相关,法务会计就是针对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发现异常情况,确定责任人和情况发生的原因,并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法务会计的目的是提出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用于法庭作证。一般说来,法务会计的最后结果是一份报告,这一报告对企业的经济情况进行描述,尤其是针对法庭所关注的问题加以分析说明。法务会计根据调查的结果向法庭提供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庭做出判决的依据。
司法会计也是为诉讼活动服务的,但与法务会计有很大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执行人的立场不同。司法会计执行人是站在独立的向法律负责的立场上鉴定证据,而法务会计是站在为当事人(通常是作为被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的立场上,提供有利于自己当事人的证据。(2)行为目的不同。司法会计的目的是鉴定司法活动所需证据,以使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法务会计的目的是提供会计学证据,有利于自己的当事人,并作为减轻或免除责任的辩护。(3) 作用时间不同。司法会计的活动者发生在诉讼活动中,法务会计是随会计师事务所对付越来越多的赔偿请求自发产生的,他不会因诉讼活动的存在而存在,它是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自身的利益而采取的对策,因此其作用发生在诉讼活动的前、中、后。(4)作用的结果不同。司法会计工作的结果是出具具有法定证据效力的司法鉴定书,法务会计工作的结果是向法庭提供有利于自己当事人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