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国际资本市场的日益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国家对采纳国际会计准则采取积极的态度,世界各国应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范围不断扩大。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或地区直接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趋同,或等效,这标志着全球资本市场采用统一会计语言的前景进一步明朗化。我国经过多年不懈的努力,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等效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这对中国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世界各国的应用范围不断扩大,已经有100多个国家或地区直接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与之趋同,欧盟、澳大利亚、香港等国家或地区自2005年起就开始采用国际准则。从2008年开始,会计国际趋同备受瞩目:加拿大、印度、韩国、日本等国家宣布自2011年起采用国际准则或与之趋同的计划。墨西哥宣布自2012年起上市公司采用国际准则。美国也加紧了与国际准则的趋同进程,2008年9月,IASB更新了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谅解备忘录,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于2008年11月发布了采用国际准则的路线图。俄罗斯要求从2004年起,所有的公司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乌克兰要求从2003年起所有的公司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加拿大建议允许国外在加拿大上市的公司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2005年5月,韩国组织特别工作组,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采纳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了韩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策略。韩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采取的是完全采纳(full adoption),多步骤、多层次,与国内准则并轨的策略。日本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工作进展顺利,框架安排是东京协议预定的项目时间表,欧盟委员会也于2008年12月发布了最终决议,宣布日本公认会计原则与欧盟采纳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现了等效。越南大多数会计准则是基于原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制定的,大约80%的内容实现了与原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在世界各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不断推进的今天,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步伐又将如何呢?
一个国家的会计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国际化有着本国利益的考虑,如何恰当把握会计的国家化和国际化之间的辩证关系是会计国际化进程中的难点。我国会计国际趋同显然要与本国的国情相适应,这是我国融入经济全球化和我国资本市场进一步放开和发展的需要。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有助于一个国家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有助于引进外资;有助于我国企业开展境外经营与投融资业务,其意义鲜明。
2001年,中国正式加入WTO,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加速发展,我国已成为世界第四大经济体,逐步由资本输入型转向资本输出型国家。经济全球化浪潮势不可挡,有效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成为必须正视的现实。在这种形势下,中国会计改革与发展进入了适应市场化、国际化、信息化要求的新阶段。经过多年不懈的努力,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工作已取得了显著成效。财政部在2004年提出了会计国际趋同“四原则”,即趋同是方向,是过程,是互动,不是完全等同。2004年下半年,在研究制定2005年工作计划时,提出了建立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并实现国际趋同的建议。财政部党组成员和分管部领导王军果断决策,决定启动这一系统工程。2005年2月,中国会计学会在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召开专题研讨会,虚心听取厦门大学葛家澍、吴水澎等专家教授的意见,会计司按照制定准则的应循程序,在会计准则委员会和咨询专家的支持下,分期拟定并印发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在准则的制定过程中,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也多次派代表来华,对中国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问题进行反复讨论,双方对中国准则征求意见稿与国际准则进行逐项对比研究,为中国会计准则实现趋同奠定了扎实的技术基础。2005年底,由1项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组成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正式确立,并于2005年11月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签订了中国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联合声明。2006年2月15日,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发布。从2006年7月开始,会计司通过三所国家会计学院全面开展了会计准则的培训,直接受训人数逾万人,为准则的有效实施做好了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自2007年1月1日起,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开始在上市公司施行。会计司建立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分析系统,经过“逐日盯市、逐户分析”的工作方式,对上市公司执行新准则的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和监控,从不同角度论证了1 570家上市公司有效实施会计准则的事实,得到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欧盟的肯定。2008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专门就与国际准则趋同的中国会计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深入调研,并对中国新旧会计准则平稳转换和有效实施给予了充分肯定。IASB主席戴维·泰迪爵士还专门致函,赞赏我国财政部过去两年来为保证新准则平稳过渡及严格实施所做出的努力。欧盟证券委员会(ESC)就第三国会计准则等效问题投票决定:自2009年至2011年底前的过渡期内,欧盟将允许中国证券发行者在进入欧洲市场时使用中国会计准则,不需要根据欧盟境内市场采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调整财务报表,正式决定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之等效,表明我国在会计准则建设、国际趋同及实施等方面所取得的成果已经得到广泛认同,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趋同等效取得突破性进展。
我国实现会计准则等效,使中国会计准则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会计准则具有同等效力,并获得境外上市地监管机构的认可和接纳,这对中国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和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现趋同后,随即全面启动了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会计准则等效的相关工作。
1.中国与欧盟的会计等效。欧盟是世界主要经济体之一,实现中欧会计等效至关重要。欧盟从2005年开始实施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我国与欧盟实现会计准则等效益有共同的制度基础。2005年11月,中国与欧盟签署了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及双边合作的联合声明。2006年至2007年,成立了联合工作组,与欧盟委员会拟将中国会计准则列为第三国等效准则的安排问题进行多次谈判。2007年7月第三次中欧财金对话会议,双方确认欧盟委员会将在2008年底前作出中欧会计准则等效的决定。2008年4月,欧盟建议公告,拟在2011年底前,允许中国企业进入欧盟时按照中国准则编制财务报告,不再按照国际准则调整报表。2008年11月14日,由欧盟成员国代表组成的欧盟证券委员会就第三国会计准则等效问题进行投票,决定自2009年至2011年底前的过渡期内,欧盟允许中国证券发行者在进入欧洲市场时使用中国会计准则,不需要根据欧盟境内市场采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调整财务报表。自2009年1月起,欧盟委员会承认中国、美国、日本、加拿大、韩国和印度等六个国家的会计准则与欧盟实行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等效,但在2011年年底前,对中国、加拿大、韩国和印度四国的情况进行再度审议,作一次总结评估,即可确认永久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