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3月,在全国政协九届一次会议上,由民建中央提交的《关于尽快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提案》,由于立意高,份量重,被列入全国政协“一号提案”,在国内引起了较大的反响。自此,风险投资在我国开始急剧升温,同知识经济一样,在我们进入新的世纪的时候,它开始堂而皇之地登上我国经济发展的大舞台,并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对国内大多数人来说,风险投资恐怕还是一个陌生的概念。一提起风险投资,可能会有许多人把它和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等联系在一起。的确,无论是股票投资还是基金投资都具有一定风险,因此给它们戴上风险投资的帽子似乎没有什么不妥。但是我们这里指的风险投资却有着特别的意义。
根据美国全美风险投资协会的定义,风险投资是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中的一种权益资本的行为;根据欧洲风险投资协会的定义,风险投资是一种由专门的投资公司向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成长型、扩张型、重组型的未上市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并辅之以管理参与的行为;联合国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24个工业发达国家在1983年召开的第二次投资方式研讨会上认为,凡是以高科技与知识为基础,生产与经营技术密集的创新产品或服务的投资,都可视为风险投资;《关于尽快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提案》中认为,风险投资是一种把资金投向蕴藏着失败危险的高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领域,旨在促进高技术成果尽快商品化,以取得高资本收益的投资行为。
就风险投资的实践来看,它主要选择未公开上市的有高增长潜力的中小型企业,尤其是创新性或高科技导向的企业,以可转换债券,优先股、认股权的方式参与企业的投资,同时参与企业的管理,使企业获得专业化的管理及充足的财务资源,促进企业快成长和实现目标。在企业发展成熟后,风险资本通过资本市场转让企业的股权获得较高的回报,风险投资不同于一般投资,有其自身的特点:继而进行新一轮投资运作。
1 高风险性,高收益性
风险投资的高风险性是与其投资对象相联系的。传统投资的对象往往是成熟的产品,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信誉,因而风险很小。而风险的对象则是刚刚起步或还没有起步的高技术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它看重的是投资对象潜在的技术能力和市场潜力,因此具有很大的不确实性即风险性。这种风险由于来源于技术风险和市场接纳风险、财务风险等风险的串联组合,因此就表现出一着不慎、满盘皆输的高风险性。在美国硅谷,有一个广为流传的所谓“大拇指定律”,即如果风险资本一年投资10家高科技创业公司,在5年左右的发展过程中,会有3家公司垮掉;另有3家停滞不前;有3家能够上市,并有不错的业绩;只有1家能够脱颖而出,迅速发展,成为一颗耀眼的明星,给投资者以巨额回报,而这家企业就成为“大拇指定律”中的“大拇指”,据统计,美国风险投资基金的投资项目中有50%左右是完全失败的,40%是不赚不赔或有微利,只有10%是大获成功。
与高风险相联系的是高收益,风险投资是一种着眼于未来的战略性投资。投资家们对于所投资项目的高风险性并非视而不见,而是因为风险背后蕴含的巨额利润即预期的高成长,高增值是其投资的动因。风险投资作为一种经济机制之所以经受很长时间考验,并没有因为高风险而衰败没落,反而愈显蓬勃发展之势,关键是其利润所带来的补偿甚至超额机制。一般来说,投资于“种子”式创立期的公司,所要求的年投资回报率在40%左右;对于成长中的公司,年回报率要求在30%左右;对于即将上市的公司,要求有20%以上的回报率。这样才能补偿风险,否则不会进行投资。投资额一般占风险企业股份的20-30%通常不进行控股,以分散投资、规避风险。风险投资家的目标毛利率为40-50%以上,税后净利润率为10%以上,期望几年后公司上市时以15倍以上的市盈率套现,获取高额回报。虽然风险投资的成功率较低,但一旦成功,一般足以弥补因为投资失败而所招致的损失,美国1996年风险投资的回报率为19.7%,英国则为42.9%.风险投资所追求的收益,一般不是体现为红利,而是在风险资本退出时的资本增值,即追求资本利得。而资本收益税又低于公司所得税,从而低税率使投资产生更大的收益。
风险投资是以冒高风险为代价来追求高收益的,传统产业无论是劳动密集型的轻、纺工业还是资金密集型的重化工业,由于其技术、工艺的成熟性和产品、市场的相对稳定,其风险相对较小,是常规资本、大量集聚的领域,因而收益也就相对稳定和平均。而高技术产业,由于其风险大,产品附加值高,因而收益也高,应合了风险投资的特点,因而成为风险投资的热点。据统计,美国1991年风险投资约37%投向计算机领域,12%用于通信领域,11%用于医疗技术,12%用于电子工业,8%用于生物技术,只有约10%用于低技术领域。
与传统工业信贷只提供资金而不介入企业或项目管理的方式不同,风险投资者在向高技术企业投资的同时,也参与企业项目的经营管理,因而表现出很强的“参与性”,风险投资者一旦将资金投入高技术风险企业,它与风险企业就结成了一种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共生体,这种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要求风险投资者参与风险企业全过程的管理。这对于风险投资家自身的素质要求很高,要求他不仅要有相当的高新知识,还必须掌握现代金融和管理知识,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
4 风险资本的低流动性
风险资本往往在风险企业创立之初时就投入,直至公司股票上市之后,因而投资期较长,通常为4-8年。美国157家由风险资本支持的企业的调查资料表明,风险投资企业平均用30个月实现收支平衡,用75个月恢复原始股本价值。正因为此,人们将风险资本称为“有耐心和勇敢”的资金。另外在风险资本最后退出时,若出口不畅,撤资将非常困难,这也使得风险投资的流动性较低。
在创始阶段,企业往往出现亏损,随着开发成功和市场的不断开拓,此时竞争者不多,产品能以高价格出售,因而可获得高额利润。当新产品进入成熟期,生产者逐渐增多,超额利润消失,风险投资者此时要清理资产,撤出资金去从事其他新项目风险投资。
几十年来,风险投资以举世瞩目的业绩开创了美国等国家的高新技术产业,成为牵引这些国家经济、科技发展的“火车头”、“创新、创业、创造奇迹”的化身,也使世界经济发展呈现出新的特征。先进工业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是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所在,而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又依赖于科技风险投资事业的活力。因此中国必须加紧发展风险投资事业,使中国经济汇入世界经济潮流,参与全球范围的科技与经济竞争,否则仍会处于被动的局面。
一个科研成果从最初构想到形成产业,一般要经过研究、开发、试点和推广四个阶段。风险投资支持的重点是开发和试点这两个阶段。通常研究与开发所需资金量的比例是1:10,开发与试点所需资金量的比例也是1:10.由于这两个阶段风险较大,收效较慢,资金需求量又较多,故银行通常不愿提供贷款,一般投资者也不愿出资支持,因此科技成果的转化迫切需要风险投资给予支持。在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十分低下,国家科技部和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有关资料表明,我国每年仅专利技术就有7万多项,但专利技术的实施率只有10%左右,科技成果转化为商品并取得规模效益的比例约为10-15%,而发达国家这一比例一般为60-80%.虽然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很多,但缺乏风险资金的支持不能说不是一个重要原因。据原国家科委《科技成果转化的问题与对策》课题组所作的调查表明,在已经转化的成果中,风险投资只占2.3%,而在美国则占到50%以上。因此大力发展风险投资是加快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科技经济一体化的需要。
长期以来,我国的投资始终体现了政府行为,而风险投资则使投资由政府行为转变为市场行为;风险投资公司必须独立承担风险,投资决策必须坚持市场导向,并善于在风险和回报之间作出优化抉择;对被投资企业的筛选体现了市场竞争和优胜劣汰的准则;不仅如此,风险投资也有利于提高全社会资源的利用效率,因为风险投资家通过综合评价,力求降低风险,取得最佳效益,这就会促进资源向优势产业流动,从而也有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
美国是风险投资发展最早的国家,以1946年世界上第一家风险投资公司———美国研究与开发公司的成立为标志,目前已有4000多家,投资额有600多亿美元;日本在1995年7月就创立了一个风险投资市场,聚集了1800多家风险投资合同;英国是欧洲风险投资业的“领头羊”,其风险投资额占全欧风险投资总额的40—50%;法国于1998年7月拨款6亿法郎设立了“风险投资国家基金”,以色列首席科学事务所仅1995年投向高新企业的风险投资就达5亿美元。与此同时,韩国、新加坡、台湾、香港等地区也都在积极发展风险投资业。我国的风险投资始于80年代,在国家科委和银行的支持下,相继成立了中国新技术创新投资公司、中国招商技术有限公司等一批早期风险投资企业。1991年国务院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中指出,可以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风险投资基金或创办风险投资公司,1995年和1996年则再次强调了要发展科技风险投资。最近一、二年来,特别是全国政协“一号提案”提出以来,全国各地掀起了一股发展风险投资的热潮。北京、深圳、上海、广东、西安等地区更是抓住机遇,顺应潮流,建立自己的科技风险投资业。但我们必须清楚地看到,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的风险投资业经历了十多年的孕育期,至今尚未形成气候。究其原因,起步阶段的我国风险投资业还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1 社会对风险投资的本质、运行和增值机制以及它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大作用,还缺乏正确的认识和了解。海湾战争使人们看到了高技术产业在国力竞争中的战略意义,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壮大离不开风险投资的强大支撑尚未被人们普遍认同。观念的更新才能产生行为的创新,否则就谈不上对风险投资的理解和支持。
2 资本弱小,资金来源单一。目前我国风险资本的主要来源仍是财政科技拨款和银行科技开发贷款,投资主体单一。面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须高投入,有高风险、区区本金,捉襟见肘,如1990年,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约需要1257.3亿元,而实际投入只有188.49亿元,加之市场环境制约,三五年下来,大多步履艰难。
3 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税收环境。由于风险投资还属新生事物,过去在制定《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专利法》等法规时,尚未考虑到风险投资的运作特点,因而现行有关法律与政策在许多方面不仅未能给风险投资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有时反而构成法律与政策的障碍,例如《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不能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这明显不符合风险投资的现实情况,若能将这一比例提高至50%,则更能调动科技人员介入科技进入产业化阶段的积极性。
4 我国的资本市场由于种种原因还十分薄弱,不仅缺乏健全的产权交易市场和股票交易市场,而且风险投资企业上市发行股票也较为困难,从而使得风险投资的资本退出机制难以建立起来,即便是成功的投资也很难做到高额收回。资本金实力弱,后续投资无以为继,这种状况显然对风险投资的良性循环造成了极大的困难。
5 缺少既有相应科技知识、管理经验,又懂金融的复合型风险投资人才。
针对上述问题,我国在发展风险投资中应尽快制定出有关法规和优惠政策,使之健康发展。具体对策是:
1 拓宽资金来源,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努力使民有资本在风险投资中扮演重要角色。
我国在解决风险资金补缺难题时,必须广开投资渠道:原有的政府科技投资仍需保持和增加,特别要发挥政府投资的主导产业的作用及对其他投资主体的市场导向作用;原有的银行科技贷款仍要继续向企业发放,使之成为风险资本的一个相对稳定的来源;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要高瞻远瞩的大胆投入,逐渐使企业投资成为风险资本的一个重要来源;采取切实措施,创造条件,吸引总量达6万亿的民有资本流向风险投资企业,使民有资本成为中国风险投资的主要来源;要充分利用香港及其他国际金融市场,加大创业投资领域吸引外资工作的力度,大力发展外资、中外合资创业基金,使外资成为风险投资的重要来源。
风险投资的迅速发展与政府的支持是分不开的。世界各国和地区为了鼓励风险投资业的发展,都制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美国政府为鼓励风险资本的发展,将长期资本利得税率由49%降低到10%左右,使风险投资迅猛增加。台湾1983年颁布“风险资本条例”,公司投资于风险投资事业者,其投资收益免予计征当年所得税。新加坡政府规定,风险投资最初5—10年完全免税。我国也应该研究制定支持风险投资的财政税收政策,同时,要对风险投资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积极探索建立风险投资补偿机制,如发行高科技债券,设立高科技发展风险基金,推出高科技企业股票上市等。
风险投资涉及到向社会公众筹资和向风险投资企业投资两个阶段的行为,牵涉到较为复杂的关系,加上它本身的高风险性质,这就要求为它的运行建立一个完备的法律构架。目前我国还缺少有关风险投资企业和风险投资基金等方面的法律,因此,必须要加强风险投资的立法工作,研究制定完整的风险资本市场法和监管法规,并颁布与此相配套的政策措施,确认对风险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和信用担保制度,保护外债和民营资本的合法权益,为风险投资的正常运作提供法律保障。
4 进一步健全我国的资本市场,以确保风险资本“进得来,出得去”。风险投资主要是以股份形式投资的,它要求产权清晰,确保利益。证券投资是风险投资运行的基础,它既是资金市场,也是产权市场,为确保公平交易,维护市场秩序,政府要制定法规予以保证。另外风险投资作为一种中长期投资,其价值实现的主要途径也是最佳途径是实现公司上市,因此应适当放宽高新技术企业上市条件;设立第二板股票市场和场外市场,以建立有效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