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深人,以获取企业经营控制权为直接目的的产权交易活动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近几年,民营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已经成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民营企业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对搞活国有企业、发展民营企业,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调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由于并购双方在文化和体制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并购风险的产生与防控有其特殊性。逻辑推理和并购实践均证明,若不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民营企业并购国有企业的风险会显著上升,“国退民进”的并购功效会大打折扣。
一、民营企业并购国有企业风险的特殊性
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商业文化、法律环境和政府监管等方面,可以探寻民营企业并购国有企业风险的特殊性。
(一)政府行为风险
由于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长期影响,政府行为存在大量错位现象,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间的合理并购,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
一是政府行政行为越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并购应以市场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展开,政府作为社会经济行政管理者,其行为定位应当是政策引导和协调服务。而从我国民营企业购并国有企业的现实来看,政府推进方式占一定比例,购并的目的大多是为替亏损企业寻找出路,解决目标企业职工的就业问题,表现为政府部门出于政绩等考虑,劝说一些优质企业兼并那些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的国有企业,出现所谓的“拉郎配”,结果优质企业可能背上沉重的包袱而一蹶不振,导致购并失败。同时,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并购,造成资源低效配置,加剧了政企不分现象。
二是政府法律服务缺位。政府功能上的缺位,突出地表现在政府的社会经济行政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没有充分的发挥,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缺乏完善的法律规范企业并购行为。我国企业并购的立法,不仅滞后于国外,而且滞后于我国企业并购发展的现状。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并购行为的规定不完善,没有针对民营企业并购国有企业的条款,在并购资产债务的处理、税务安排及人员安置等方面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使企业并购无法可依,无所适从。二是缺乏完善的财税金融和社会保险体系。现实的企业并购中,人力资源重组是企业并购的障碍之一,由于国有企业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原先由政府承担的社会负担,即退休、医疗和企业富余人员的生活保障,使许多民营企业购并国有企业时要承担沉重的就业和养老保险压力,不得不忍痛割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日益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政府有责任尽快完善失业、养老和医疗保障体制,而这些制度在我国尚存在不少缺陷。
例如,民营企业温州金泰集团对国有企业浙江嘉兴药业公司兼并的失败,就是明显的例子。
1999年底,嘉兴市政府决定对嘉兴药业公司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改制,并专门出台了文件。文件规定投资者三年内需投资四千万元,完成工厂整体搬迁至嘉兴市经济开发区,搬迁后老厂的20多亩土地由新公司用于商住开发,商住开发所获利润全部用于新公司发展。2001年上半年,根据市政府文件,金泰药业公司与市土地局签订老厂区20多亩土地受让协议。在金泰药业公司向土地局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土地局将要发土地证时,原国有企业负责人向市医药集团打报告,提出土地是职工的活命钱,不能让金泰集团控制。市医药集团随即向嘉兴市政府报告要求缓发土地证,得到市政府的首肯,给人们造成市政府、市医药集团、原国有嘉兴药业公司负责人共同对金泰集团施加压力的印象,导致职工与民营企业的冲突加剧,使金泰集团丧失对金泰药业公司的控制。
(二)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在并购过程中,部分并购操作人员钻法律和政策的空子,通过不法行为占有国有资产;部分民营企业为了自身利益低估和漏估国有资产的价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流失主要在“卖”不在“买”,因为国有资产出售的权利主要是由作为卖方的官员操纵的。因此,流失的根源在于制度安排不合理和权力失控。
一是产权“变性”交易违规操作。国有企业在被民营企业购并时,企业产权由姓“国”变为姓“民”,需要对原有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规定评估价值,以便作为交易依据。实际中,部分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为了尽快实现国有资产的变现,仅以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确认结果。尤其是国有企业的无形资产往往在并购中被忽视,加剧了国有资产的流失。民营企业收购国有企业时,国有企业可能忽视其享有的优惠利率贷款权、优越地理位置、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和商誉等无形资产,低估、少估无形资产。民营企业并购国有企业时,有关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对评估机构评估限时、压价,影响评估质量,造成国有资产的直接流失,侵蚀了国有资产收益。
二是产权交易市场不成熟。目前,我国与企业并购相关的产权交易市场数量较少且分布不均,所提供的专业化产权交易服务品种、服务手段和服务标准不能满足产权转让行为日益增长的需要,加之经济转型过程中民营企业依法运作的意识不强和社会信用的缺失,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即使是发生在产权交易市场之内的企业并购,由于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缺乏严格的法律规范,亦存在着国有资产流失现象。
三是法律建设相对滞后。目前,国家对企业并购的立法较少,尚未颁布专门的《企业并购法》或《产权交易法》,只在《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和《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兼并行为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中作了规定,权威性较差;对不同经济成分企业之间并购中可能发生的特殊问题,缺乏明确的操作指导意见,难以适应民营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发展的实践。此外,由于国有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僵化制度、管理漏洞以及扭曲的心态等历史问题,资产清查中存在着各种矛盾和漏洞,清查报告不真实的现象并不鲜见,直接表现为国有资产的流失。
文化风险是指并购双方之间的企业文化不能融合给企业并购带来的风险,会对企业效率产生深远的影响,甚至决定民营企业并购的成败。其主要原因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