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机关通过对党政领导干部或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审计来监督、评价、鉴证党政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行为。经济责任审计是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二十多年的实践证明其在加强干部监督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维护财经秩序、推进依法治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也要看到在现实中,经济责任审计并没有充分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未实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正是制约经济责任审计未能充分发挥应有作用的主要因素之一,突出表现在单一的审计监督手段有限,很难直接左右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的命运,加上审计发现的问题往往存在一定的普遍性,审计问责对于个人或单位都存在较大的难度,审计结果执行、审计整改难的现象仍然存在。其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不透明影响了效果的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主要为干部管理部门提供参考依据,除开少数涉及严重违纪违规的问题,结果报告一般很难影响领导干部个人的管理使用,至于存在什么经济问题的干部应提醒、谈话、诫勉、追究责任以及降职、免职等也没有具体标准,加上结果不公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与社会公众缺乏沟通,也造成了社会公众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一些误解,认为经济责任审计是走过场,经济责任审计的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缺乏权威性。
怎样才能更好地实现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呢?笔者浅见: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既是是实现经济责任审计目标的推动力,也是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的必然趋势,无论是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对于国家治理的作用还是体现发挥审计的本质是国家的“免疫系统”的功能都有着深远的意义,理由如下:
1.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有利于促进权利在“阳光”下运行,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促进公民参与国家治理,推动民主法治进程。我国宪法规定:中華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遵照规定,社会公众通过各种途径,将管理国家事务的公共权力委托给了各级党政机关,双方形成了权力的“委托—代理”关系,社会公众有权通过信息公开途径获悉并监督其所委托的公共权力的运作情况及其运作结果,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目标,知情权尤其是公共权力信息的所有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没有知情权,就无从谈起对公共权力的制约与监督,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必然要求也是相一致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能够满足社会公众对党政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信息需求,把领导干部代理人民群众来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资产、资源的有关信息主动公布于众,揭示和反映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中的违纪违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让权力运行暴露在社会公众的“阳光”之下,促进领导干部不断加强和改进公共服务,做到依法行政、科学规范,促进勤政廉政建设,遏制与惩治腐败,增强政府工作的威望和公信力。可见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既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必然要求,又会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发展。
2.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有利于整改审计所反映的问题,发挥审计的本质是国家的“免疫系统”的作用,增强经济责任审计的权威性。审计的目的不是查出问题,而是要在查出问题的基础上,对症下药,整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从而彻底清除病症,发挥免疫系统的功能。审而不改,还不如不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将审计监督与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有机结合,形成监督与整改的强大合力。在众目睽睽之下,公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无疑会给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和单位产生极大的问责压力,这种压力将促使被公告对象主动、迅速地去抓好审计整改措施的落实,并促进被审计单位更加重视制度建设、规范管理、提高绩效。
诚然,还有些经常发生、不断发生、反复发生的问题是因体制性障碍或制度上的漏洞产生的,而完善体制、机制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但这并不能由此贬低结果公开对于问题整改的作用,相反,正是由于结果公开才能降低整改的社会成本,缩短整改的时间。举个审计之外的例子,对于沉疴多年的三公消费,民间曾多番建言献策,官方也屡次提出治理方案,实际结果却是越限制,越泛滥,再好的政策只能流于形式,“隐而不说”正是“三公”经费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但是自2011年启用公开三公经费的做法,彻底打开政府消费账本,将其赤裸裸地暴露在阳光之下,这就为遏制“三公”消费,降低居高不下的行政成本创造了条件,为政府权力的正确行使施加了压力。
3.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有利于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自身的工作质量,是推动经济责任审计事业深入发展的必然要求。审计机关在监督别人的同时,自身也需要被监督,不被监督就无法进步也难以取信于人,而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这把“双刃剑”就是一种吸收监督的好方法,使审计机关的成果公开透明,直接面对社会公众的监督,向社会公布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就必须保证事实确凿、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处罚的尺度把握正确,对领导干部履责的审计评价和结论经得起社会公众的质疑,经得起时间的检验。从而逼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人员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强化质量和风险意识,促进其不断增强专业素质、提高水平、改进工作,以过硬的审计质量扎实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一步向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审计机关、审计干部就无法应对这一重大挑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就无法得到社会公众实实在在的认可。
为了更好地推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工作的有序开展,笔者认为在充分认识上述必要性的基础上,还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要坚持不懈的做好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工作就必须得到法律法规的强制和明确,目前关系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的法律法规不可谓不多,其中包括《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等,但相关条文缺乏刚性,如《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其中规定的就是“可以”这一选择性条款,而不是“必须”、“一定”等约束性条款,没有明确其义务性;再如《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经济责任审计所涉及的往往又是一些深层次的信息,到底哪些内容适宜公布,哪些不宜公布,国家相应的法律规范也不是很明确,这就使得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工作表面上有法可依,实际上却得不到法律法规的强力支撑,因此必须要做好立法工作,使法律法规明确清晰,完整规范,才能强力支持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工作的开展。
2.进一步保障审计机关的独立性。
首先要在经费保障上理顺审计机关与财政部门的关系,将审计经费单独列入预算,切实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必需的经费,彻底摆脱靠收缴资金解决经费来源的局面,最大限度减少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与财政部门、被审计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这一点尤以基层审计机关更明显。其次在审计结果汇报制度上变革,变“阶梯式”为“扁平式”,改变审计结果层层汇报的做法,将审计结果平行汇报,同时向本级党委、政府、人大、上级审计机关汇报,这样做能够在暂未改变现行审计体制前提下尽量淡化审计属于政府内部监督的色彩,既体现党管干部的原则,又能争取人大和上级审计机关的支持,客观上减少某一方面对审计机关独立开展工作及审计结果公开的干预,防止审计结果所应公开的问题被层层过滤。诚然,关于进行国家审计体制改革,改行政性为立法型,增强审计独立性呼声已经是越来越高,但目前还只是处于理论探讨阶段,改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汇报制度的方法也只是此阶段的尝试之策,增强审计机关的独立性任重道远。
一是坚持客观公平的首要原则。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公告必须建立在事实明确、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公平的基础之上,做到内容“铁”,事实“铁”,确保审计结果公开不出半点毛病。二是遵循及时稳妥的必要原则,既要保证结果公开的时效性,及时满足社会公众对审计工作的知情权,还要顾及结果公开的稳妥性,结果公开至少应在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落后实行,同时还要考虑审计整改,可能存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情况及其需要的时间。三是注重规范简明的便民原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不能简单等同于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积极借鉴其他审计项目结果公告的做法,改变以被审计单位为对象的报告形式,制定出统一规范、适宜面向社会公众的文书格式,在内容上尽量达到全面完整,将被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审计评价、查出的主要问题、审计处理意见、被审计对象整改落实等情况涵盖其中,文字表达上还要做到简明扼要,让社会公众看的明白,知的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