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先而后”的问题。一是先离任后审计。这种作法其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审计对象联系不便,审计核实工作难以进行,直接影响审计工作质量、审计效率;其二,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难以落实。前任遗留问题让后任去处理,继任者积极性无法调动,措施也不会得力;其三,易形成离任与离任审计不相联系的局面,使离任审计流于形式。审计成果的转化作用无从体现。二是先严后松。部分领导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伊始强调要查严查细、查深查透,持审计出问题后,却主张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另外,经济责任审计涉及对象均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处理难度很大。
2.纪检监察、司法与审计部门,相互间未能实现案件线索资源共享的高效率运作。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在办理经济领域案件过程中,可发现涉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违规违纪的大量线索,但缺乏相对专业的查证力量。而审计部门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也可发现许多涉案线索,但又苦于缺乏更为有效的手段将违纪事实查深查透。
3.对经济责任审计中一般性违纪、严重违纪、触犯法律以及政绩突出和政绩平平等审计结果缺乏统一认识和界定,难以满足加强于散管理和改革用人机制的需要。
4.现阶段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人事部门先下达调任通知,审计部门实施审计。此种审计方式所起作用仅为新任领导摸清了家底,为被审计单位财务移交充当“公证人”,对离任者和新任领导的经济责任的界定及任职去留原因无任何实际意义,使离任审计流于形式,审计成果的转化作用无从体现。
1.实现审计结果与干担任用的有机结合,建立与经济责任审计相配套的工作制度。一是建立被审计干部谈话诫勉制度。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问题,但又不够纪律处分条件的领导干部,由组织部门及时同本人谈话,并下发诫勉通知书,指出问题,提出报告,限期整改;二是建立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结果与组织调整相结合的制度。组织人事部门参照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对部分领导人员进行提拔使用、降职免职或平调等必要调整;三是建立审计结果整改督办制度。规定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存在问题的被审计对象和被审计部门及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提出整改意见报告。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定期组织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及审计部门有关人员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回访,检查审计整改意见落实情况。对审计整改认真扎实、审计建议落到实处并取得一定成效的单位及有关领导人员,以一定形式进行肯定。对审计整改意见落实不够的单位和领导干部,实行重点跟踪督办,增强监督力度,促进领导干部自觉规范自己的经济行为。
2.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审计机关提交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领导干部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的参考依据。经审计发现被审计对象确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律规定程序移交组织、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应责任。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应由法人代表承担—船经济责任的,审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干部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干部管理部门和执纪执法机关应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市计部门。
3.建立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检察机关经济案件线来的双向控制制度。即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院发现线索,但涉案资金尚不够立案时,主动向审计机关提供线索,先以审计的名义由双方派人进点检查,最终结果够立案标准则进入司法程序,不够立案则进行审计处理处罚。审计机关在开展审计过程中,如发现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责任人线索,在查证属实后,须经检察院或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审)查的,应立即将前期调查资料向纪检委检察院移交,另立案处理。
4.审计机关在审计结束后,及时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提交市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同时送达纪检监控机关和组织人事锁门、领导人员主管机关及企业监审会等有关部门。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审计部门还应分别建立干部廉政档案、干部工作实绩档案和经济责任审计档案,使审计结果与经常性的干部考核监督结合起来,为干部使用、奖惩和监督提供重要依据,确保审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和审计工作的连续性,从而加大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力度。
l.合理确定经济责任审计时机,避免审计的滞后被动性。经济责任审计时机的选择,直接影响审计成果的利用价值。审计时机的选择应突破现有模式,根据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规范性条款,保证审计时机的合理确定。一是先审计后离任的方式。对负有经济责任的审计对家采取这种方式,能够非常准确的评价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为组织部门提供干部任免的准确依据。如发现审计对象存在经济业务连带责任或因经济活动需要,暂不能离任的,可继续留任;对于业绩平平的审计对象可就地免职或降职。二是先离任后审计再任职的方式。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实施这种审计方式,能够迅速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权威性,但同时也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因为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不仅在于选拔任用干部,其最终目的是教育和“挽救干部,使国家和集体财产免遭损失。如审计对象在其位而不谋其政,贪污腐败,弄虚作假造成国家和集体财产的重大损失,即使离任审计发现也难以挽回。三是任中审计、年度审计和离任审计三者有机结合的方式。这种审计方式不仅能够达到审计目的,保证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利用率,而且可以将违纪违规问题消灭于萌芽状态。
2.严格审计结果管理,确保审计结果利用的规范性。经济责任审计成果不同于一般审计项目成果,它不仅与领导干部个人政治前途紧密相关,而且与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有着不同程度的联系,应予高度重视。其一,要严格控制审计结果的传送范围。按照两个暂行规定的要求,审计机关应区分不同情况来确定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抄送对象,以防止审计结果的漫散和泄密;其二,经济责任审计不是由审计机构独立完成的,放干部管理和监督部门部必须制定相应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制度。经济责任审计机构要同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审计结果档案信息的联网工作,达到成果共享的目的。其三,为充分保证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和转化,必须制定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规范。对涉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相关部门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做出明确分工,并对审计结果利用的方式、要求、考核、反馈等方面做出统一规定,各部门按规范处理审计结果;其四,对审计结果的运用要区别对待。慎重确定使用方式,注意不同情况的区别和联系。应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任前公示的内容之一,使经济责任审计与干部任职公示制度有机的结合起来。另外,为防止审计结果与组织人事部门的任用结果出现偏差,应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追究制度和领导小组制度,定期召开审计结果运用检查例会,达到查漏补缺、防微杜渐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