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须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为基础进行评价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规定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是;预算执行和决算、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预算外资金收入支出和管理、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保值增值、以及与上述内容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和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除此之外,其他方面的问题都不应列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之内,故也不应在审计评价之列。有些地方把县(区)国民经济计划的完成情况,也列入县(区)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评价之内,是缺乏依据的。
二、必须围绕“三个目标”进行评价
在对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审计的基础上,要严格按照中央两个暂行规定中的经济责任审计的“三个目标”进行评价:一是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是否完成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工作目标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进行评价;二是对领导干部对本部门、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进行评价;三是对领导干部本人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进行评价。
三、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所谓实事求是,是审计评价的内容和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经过审计人员的检查、复核。应当把握两点:
1.审计检查的时间范围一定要表达准确。对领导干部的任职经济责任审计的年限,一般仅限于近几年,有些线索可能会追溯到以前年度或延伸到其他单位。因此,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必须明确的表述审计涉及的范围和年限,绝不可含糊其辞。
2.审计评价涉及的数据,必须是经过审计复核的数据。在进行审计评价时,如呆采用未经复核的材料数据,就会影响审计评价的可信性。
四、审计评价事项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明
对有的经济业务的验证,不仅要通过财务账目的审核,而且还要有外调材料加以印证。如对外投资、往来账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必须经过调查核实来确定。如果缺乏必要的调查核实材料,审计评价就缺乏说服力。
五、必须注意审计用语的准确性
在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有时为了照顾被审计对象的情绪,对查出的问题避重就轻,如把“小金库”说成账外循环,把偷逃税说成漏税,把有意做假账说成账务处理不当等等。这种对查出的问题不做准确判断的作法,回避了问题的实质,增加了审计评价的难度。
六、必须明确区分界限
审计评价要客观公正,正确把握领导干部应负的责任,要认真做到几个严格区分:
一是区分即期和前期的责任。审计中一定要分析经济业务发生的起因,注意把前任领导遗留的问题和现任领导任职期间发生的问题加以区分。
二是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授意、指示、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失职、渎职的行为,均属领导干部的直接责任。除此而外,均为主管责任。二者不可混淆。
三是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经济责任审计中,对由于政策变化和不可预见的因素的影响而造成的不良后果,一定要给予客现公正的评价,实事求是的反映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四是有意和无意的责任。经济责任审计中,对新的政策探求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给予公正的评价,应当明确肯定干部的创新精神。但对以改革为名,行徇私舞弊、谋取小集团和本单位利益之实的,一定要大胆揭露,并建设有关部门严肃追究责任。
七、必须全面考虑违纪违规问题发生的背景
审计评价时,应考虑各方面因素影响,认真听取被审计者的陈述和申辩,对准确进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评价是非常有益的,防止主观臆断。
八、必须坚持谨慎、稳委原则
坚持谨慎、稳妥原则的含义是,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对可能发生的审计风险,应当有所防范。职业判断一定要慎之又慎,能够作出准确判断的,就可做明确肯定或否定的结论;对一时搞不清楚的问题,应当发表有保留的意见,或者建议移交其他部门继续调查处理。审计评价既不能含糊其辞,也不能说过头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