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是伴随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而发展起来的一项审计制度。十六届四中全会将这一制度写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标志着经济责任审计已经走向成熟,成为对领导干部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措施。经济责任审计从最初少数几个地方的厂长(经理)离任审计,到现在各地广泛开展的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已经走过十几年的路程。十几年来各级审计人员克服各种困难,积极探索,稳步推进,取得了社会公认的效果。随着工作的全面展开,对这项审计的要求越来越高,我们必须适应形势的发展需要,再接再厉,不断将经济责任审计推向深入。
十几年来,尤其从两办暂行规定到现在,各级党委、政府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成绩明显。据统计,1998年至2003年,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共审计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176582人,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发展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正在逐步走向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在开展多年的基础上,审计覆盖面不断扩大。各级审计机关共审计21083名企业领导人员。全国大多数省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在离任时都经过了经济责任审计。对企业领导人员的审计力度也在不断增强。2002年,全国共审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2178人,比2001年减少了26%,但查出领导人员及涉案人员的个人经济问题比2001年增加了17倍,为2.2亿元。2003年的审计人数与2002年基本持平,但查出的违规行为金额却是2002年的1.6倍。
对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已在全国普遍推开,1998年到2003年,共审计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13.6万人。对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和县直属部门的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已经成为各地县级审计机关的主要任务之一。据对全国20个省的236个县级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的调查,从1999年开始,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占审计项目总量的比重逐年递增,到2002年已增加到37%,投入的审计力量也由1999年的20%增加到2002年的38%。不少地区已经形成了比较规范、科学的工作格局。几乎所有省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在职务变动时都经过了经济责任审计。一些地方的县人大还作出决定,未经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不予任命。
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试点范围在逐步扩大,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3年,全国共审计县以上党政领导干部27878人,其中地厅级1605人,县处级26269人。多数省、区、市都把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试点范围扩大到省地市直属部门的领导干部,广西、湖南、四川、云南、吉林、陕西、内蒙古等省(区)还形成了制度。各地还积极开展了党委、政府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特别是政府主要领导的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大、内容多,所承担经济责任不明确,审计的难度大,探索市长、县长经济责任审计,对于将经济责任审计推向深入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在充分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市长、县长经济责任审计的覆盖面,并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各地基本上都建立了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其中不少地方还成立了由党委、政府领导任组长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各地联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确定工作计划,解决困难问题,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审计等有关部门,逐步形成了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大多数都建立了经济责任审计专职机构,有些地市的机构还高配半格,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各地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积极研究制定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规章制度。目前,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计划管理、审计内容、审计方法、组织程序、处理处罚、成果运用以及审计项目的名称、审计报告的起草、审计文书的传递、审计责任的认定等方面都有具体规定,基本实现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一些省(市)还通过了人大立法,确立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
经济责任审计从产生到现在,在加强干部监督管理,维护财经法纪,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推动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经济责任审计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地区)和其他相关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通过对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地区的经济指标、重大决策、执行国家财经法规以及个人遵守廉政纪律情况等方面的核查和评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判断领导干部是否具有从事经济工作所必需的素质和决策水平,也能正确评价领导干部是否正确履行其经济职责,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财经法纪,这就为干部管理部门正确选拔任用干部提供了参考依据。1998年到2003年,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参考审计结果,共给予12095名领导干部免职、降职、撤职,党纪政纪处分1254人,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3904人。如今,越来越多的省(市)把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必经环节。有些省(市)明确规定,审计结果报告必须进入党委、政府用人决策程序,依据审计结果对领导干部作出任免使用决定,不见审计结论不作出任免决定。还有些省(市)把经济责任审计纳入领导干部考核、监督和管理中,实行财经违纪一票否决,还有些省(市)对拟调任的领导干部实行“待审制”、“试用期制”、“负责人制”,对审计结果有疑义的缓用,有问题改正不彻底者不用,有突出政绩者重用。2003年湖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以地方立法的形式,确定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在干部监督与管理中的法律地位。
经济责任审计贯穿于干部任前、任中和离任全过程,是对领导干部用财权的具体监督,是发现干部问题,结合群众举报调查核实情况的方法之一,是对干部进行财经法纪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制度上遏制腐败的有效举措,对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具有深远意义。据统计,1998年到2003年,经济责任审计共查出各种违规行为金额3301亿元,损失浪费金额255亿元,其中由于领导干部直接经济责任造成的违规行为金额219亿元,损失浪费金额43亿元。审计还发现个人经济问题12.4亿元。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广大干部也是一种教育和警诫。经济责任审计这些年来查处的大案要案,如浙江省原供销社主任朱承岭渎职、挥霍公款案,四川省原工商局局长李太银以权谋私将公款出借给亲友造成巨额损失案,昆明市进出口公司原总经理假借与外商合资办企业将国有资产据为己有案,湖北省枣阳市原交通局长贪污受贿案等,在社会上都引起了较大反响,震慑了腐败分子,维护了财经法纪,进一步增强了领导干部认真履行经济职责的意识。不少地方在经济责任审计中探索的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审计结果通报制度等措施,达到了防患于未然的目的,起到了审计一个,警诫一群的作用,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