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经过多年的实践,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实际工作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从目前的法律制度环境看,企业会计制度做到了把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对其行为进行规范、反映和监督,这与经济责任审计对外披露的报告是相吻合的。相比之下,行政事业单位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对于经济责任审计披露被审计单位资产状况、财务收支情况和经济责任界定却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由于收益支出与资本支出不加以区分,造成了购置资产在财务账面上无法反映其折旧和净值方面的信息,在资产未作出报废之前,始终是按资产原值进行反映,这就虚增了资产的价值。可以设想,如果一单位对大量的已报废的资产不进行及时的账务处理,报表上的固定资产数字对阅读者来说只能起误导作用,也很难从财务管理的角度对资产价值的真实性进行反映监督。按照规定购置的资产要进行明细登记备查,从实际工作中看,是否做了、做得好坏,首先取决于单位领导的管理意识和财务人员工作责任心的强弱。经常出现由于购置资产时一次性列支报销,固定资产不及时或干脆不做增加“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的账务处理,这不仅是不遵守财务制度的问题,更重要的是长时间、大数量的账外资产会为国有资产流失从制度上埋下隐患。从审计工作实践中我们看到,有的单位多年来上千万的资产不进行备查登记,谁都说不清楚单位到底有多少资产、新旧程度如何,这能不让人担心吗?在工作中为个人配的手机等贵重办公用品人走后不交回的在有些单位确实存在,其实从制度上就未能对其进行有效的控制。审计面对这样的单位进行盘点缺乏准确的记录,有了依据也很难衡量。
另一方面,由于实行收付实现制,使得有些行政事业单位实际资金支出与实际事业支出出现的差额,在财务账面上不进行反映成为可能。在财务上首先对未付款的事业支出未反映,同时这一相应的债务也未及时反映,这本身就不符合会计的客观真实性原则。随着形势的发展,办事业具有一定超前意识,特别是一些长期发挥效益或多年受益、投资大的项目,如基建项目、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具有一定的超前眼光,已成共识。所以,在实际工作中超前集中投资现象很常见,而财政预算的实际拨付款额却不可能那么及时,往往是集中建设陆续拨款,在一些单位中按“量人为出”的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已显得不合时宜。同时,这对于那种不顾实际财力,盲目投资求政绩,为下届留下大量债务者也是一种放纵,不利于各方面随时随地进行监控。
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这种情况可能越来越少,但从目前的审计实践来看,情况还是令人担忧的。比如一单位在搞经济实体时为其担保贷款几十万元,单位倒闭后留下了300多万元的债务和几十个下岗职工,该单位的办公楼被银行抵押,现任局长三天两头接到法庭的传票,整天坐卧不宁,哪有精力再去工作呢?这些问题只有到了非暴露不可的情况下,才会表现出来,这给审计人员界定经济责任带来一定的难度,这也与未建立强制性的或有事项披露制度有关。类似或有损失、负债、盲目决策的潜在损失等不及时披露说明,追究责任滞后,效果不好,甚至可能无法追究责任。更重要的是错过了办事的最好时机,会发生一些不应有的损失。
行政事业单位未能像企业那样建立坏账准备制度,在财务报告中未能反映应收款的呆、坏账情况,对应收款中潜在的问题无法作出较为准确的估计,在有些单位中借出款后无人催收,新官不理旧账,长此以往活账变成死账,追究起来,借款的有责任,事后不进行催收也有责任,最终是谁的责任却难以分清。有些不负责任的单位领导对一些不应报销的费用或不应借出的款项,不是一口回绝,既想不得罪人又想不违背原则,结果是将不该报销的费用支出挂往来账,不应借出的款项白条抵库(实则是未入账的应收款),在任时拖而不决,转到下任。而下任解决起来,一是难度大,二是有时也觉得与己无关,采取了息事宁人的回避态度,时间长了也就成了损失。这也是国有资产流失的一大漏洞,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审计在披露这类问题时,不得不留有余地,制约了审计鉴证职能的发挥。
四、结论
以上问题的解决从长远讲,应是着眼于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环境,使相关政策更加贴近实际,更加有利于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更加适应促进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既要从预算管理出发,又要考虑到各单位所处的客观经济环境。从防范审计风险的角度来讲,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应借鉴企业会计报告的披露方法,来披露资产情况和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同时界定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