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处理处罚,是审计机关按照《审计法》、《审计基本准则》、《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审计署1号令)和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地区、部门、单位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所做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它带有强制性,被审计领导、被审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必须服从。然而,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处理处罚过程中,有部分被审计领导和单位视审计机关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为一纸空文,以各种借口和理由讨价还价,有的拒不执行,有的执行不到位,造成使个别经济违纪违法严重的领导干部照样任职或提拔,使法律的尊严受到损害,使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的工作受到挫伤。笔者就目前在经济责任审计处理处罚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作一些探讨。
经济责任审计处理处罚是对被审计领导和单位违反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而采取的纠正措施,是对审计机关能否严格执法和执法水平的检验,是对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完整体现,也是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是经济责任审计的落脚点。因此,经济责任审计处理处罚具有严肃性,落实极为重要。笔者经调查了解和审计实践,目前经济主任审计处理处罚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处理处罚的力度小。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在经济责任审计处理处罚中普遍底气不足,从轻从简走过场,甚至还不如平时的财务收支审计。二是处理处罚不能到位。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由于工作关系、人情关系、上下级关系等人情关系网所至,使审计处理处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本属大要案件的只作违纪处理;是原则问题的作一般问题对待。三是处理处罚对单位的多,对个人的少。在经济主任审计对领导干部个人的处理处罚问题上,尽管审计人员能把查出的问题揭露出来,可个别被审计领导为逃避处理处罚,千方百计推卸责任,张冠李戴、指鹿为马,对单位的处理处罚取代了对个人的处理。四是处理处罚落实难。由于经济责任审计是先离后审,离任者拍拍屁股一走了事,把自己任期内的问题全部推给新任者,而新任者又借以新官不揽旧事为由,对前任的处理处罚一推再推而了事。还有个别被审计领导法律观念淡薄,素质低,对审计处理处罚不予理睬,拒不接受,对个人的违纪违规问题找借口,寻理由、要赖皮。五是处理处罚不严肃,不恰当。个别审计人员为了完成收缴任务,对本是个人经济问题的,搞变相处理,从轻从快,等价交换;有的审计人员存在怕得罪人和怕打击报复的思想及审计中存在不廉行为,处理处罚不能坚持原则;还有的在处理中引用法律不当,定性不准,执行当中显得苍白无力。对此,审计处理处罚没有过硬手段,严重影响经济责任审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使审计质量也大打折扣,审计风险大。
(一)被审计领导和单位不支持、不配合、不协助。少数被审计领导,不学习法律法规,导致法制意识差,财经纪律观念淡薄,对审计做出的处理处罚认识不足,不反思,不作检查,不寻求改正的办法,偏面认为处理处罚是为了收钱。
(二)现行政策、体制不配套,外界干预严重。
第一,政府首长主管审计工作未能落到实处。《审计法》明确规定,审计机关由各级政府行政首长主管,而在现实当中,政府一把手真正主管审计工作的不多,大部分是副职分管,而政府副职又不分管组织工作,没有掌握各级一把手的“帽子”,因而从领导规格上影响了审计工作和审计的权威性,使处理处罚落实被大打折扣。
第二,审计机关没有最终执行权。《审计法》及《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只赋予审计监督权和下达审计处理处罚权,而没有授予审计机关最终落实的执行权,因此,被审计领导和单位借此可向审计机关讨价还价,即使要向法院申请实行强制执行,也不过是隔靴搔痒,效果不佳。
第三,行政干预及地方保护主义阻碍了处理处罚的执行。在我国目前法律尚未健全的情况下,权大于法的情况屡见不鲜,个别领导出于地方和部门利益的需要,忽视了审计监督和处理处罚的重要性,甚至以权压法,干预处理处罚的落实;有时还给被审计领导和单位说情,袒护。
第四,各职能部门之间配合、协调难。《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审计监督的通知》明确规定,被审计单位无正常理由拒不执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监察部门要对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财政部门对被审计单位暂停拨付有关款项,依法核减与应缴纳款项相等金额的预算拨款;开户银行要根据审计部门通知扣划有关款项;申请法律强制执行的,法院应及时办理。然而规定归规定,实际归实际,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关部门缺乏支持配合的热情,各自强调自己的难处和理由,甚至推诿,使处理处罚决定不能落到实处。
第一,个别审计人员素质低,处理处罚不能切中要害。个别审计人员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因时间紧,上级要求完成任务快,加上业务不精,工作不细,审计查账似浮光掠影,蜻蜓点水,作表面文章,抄录几个数据,拼凑一些无关痛痒,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招待费调节金、税金等问题,忙于作出处理处罚决定,而对被审计领导和单位存在的关键问题,为之提心吊胆的问题查不出来,查账切不中要害,打蛇打不到七寸,被审计领导和单位认为审计也不过如此,对执行处理处罚决定抱无所谓的态度,使审计失去了处理处罚应有的威慑力。
第二,引用法律不准或生搬硬套法律条文,处理处罚不恰当或不切实际。个别审计人员在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时因引用法律不准,导致定性不准,丧失执法的威严;还有的审计人员在作处理处罚决定时,不充分听取被审计领导和单位的意见,不考虑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经济承受力,一味强调财经纪律,生搬硬套政策条款,抓住皮毛,“一口想吃一个胖子”,使处理处罚根本落实不了。
第三,为经济利益和自身生存而奔波,处理处罚十分简单。目前大部分市、县财政状况吃紧,政府将审计部门当作“第二收费局”使用,每年下达执收执罚任务,返回比例与完成任务挂钩,审计机关除财政统发的部分工资、津贴外,其余都靠自理,于是审计机关不得不为保运转,求生存而奔波。因此,审计处理处罚收缴成了衡量审计工作好、差一个重要标准,偏面理解审计就是查违纪金额,查违纪金额就是为了收缴,处理处罚就是“收费”,神圣庄严的法律文书已蜕变为创收的工具。导致这种受利益驱动而下达的处理处罚决定又怎能让被审计领导和单位信服呢,这样处理处罚怎能执行到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