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目前,开展地区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存在四种思维认知上的误区,即“等同论”、“扩大论”、“混同论”、“无为论”,产生误区的根源是由于目前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在理论上的缺失、立法上的滞后和操作上的失范造成的,对此,应从理论研究、法规建设、审计实践、人才培养方面防范陷入思维认知上的误区。
地区党政领导干部肩负一方经济、社会发展重任,所谓“为官一任,造福一方”。开展地区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其复杂性、敏感性是不言而喻的。由于我们党和国家没有制定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标准和具体操作办法,加上目前我国审计还处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阶段,开展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开展地区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目前存在四种思维认知上的误区,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将严重影响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健康发展和审计机关的形象。
一、目前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特别是地区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四种认知误区
一是“等同论”。由于过分担心经济责任审计的风险,有的地方审计机关将“经济责任审计定位为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人格化”等同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以此来评价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所承担的经济责任。随着党的理论的发展和执政理念的更新,从这个层面来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特别是地区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显然是不够的和不全面的。这也与我们党和国家将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作为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上升为政治层面以及审计机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是有差距的。现实中,领导干部,特别是地区党政领导干部的权力是多方面的,有政治领导权力、经济领导权力、文化教育领导权力、环境保护领导权力等等。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领导权力决定文化教育领导权力、环境保护领导权力等等。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以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财政财务收支效益性审计几乎没有开展,不评价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充其量只是验证了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以此来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有时评价的结果可能与现实情况不符,甚至会得出相反的结论。如一个地区的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财政收支结构良好,人们的经济收入增加,文化教育设施也得到很大改善,但财政收入的增加,同时消耗了大量的资源和付出了惨重的环境代价,我们就很难说这个地区的领导干部领导能力有多么强,政绩如何好。
二是“扩大论”。有的认为,“地区党政领导干部领导一个地区的全面工作,对其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就应该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将地区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和目标无限制的扩大,超出了审计机关审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地区)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范围。这样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无形中代替了组织人事监察等部门的职能,从而也过分地夸大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如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价,有的甚至脱离以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审查行政机关对群众来信来访的处理情况,用群众来信来访处理率=本年己处理来信来访件数/本年来信来访总件数×100%指标,来考核和评价领导干部的群众观念和公仆意识。群众来信来访的处理情况,一般说来,是纳入社会政治形态,对此进行审计和评价,远远超出了审计机关的职能范畴。
三是“混同论”。有的开展地区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将部门经济责任混同于地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认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领导一个地区的全面工作,对部门犯的错误也应该负责。这样做,很容易造成地区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繁杂琐碎,宏观性、针对性不强,也让被审计者很难接受。如有的将政府相关部门会计核算差错的问题也反映在地区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
四是“无为论”。由于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不仅要审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地区)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还要审查其效益性,而目前我国的绩效审计还处于探索、专项试点阶段,不少地方审计机关还没有开展效益审计;再加上审计任务重、审计力量不足以及审计人员素质不高等原因,有的因此认为,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特别是开展地区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按现有审计机关的审计能力来说,根本没办法开展。现实中,不少地方的审计机关在政府换届时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大批量交办的经济责任审计任务,疲于奔命,穷于应付,审计质量很难得到保证,审计风险很大。
二、产生地区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四种认知误区的原因分析
笔者认为,产生地区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四种认知误区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目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在理论上的缺失、立法上的滞后和操作上的失范造成的。
(一)党的十六大报告所论述的“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人财物管理和使用的监督”、“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发挥司法机关和行政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的作用,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和十六届四中全会要求的“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二)中央纪委十六届二、三、四次全会公报和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都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到源头治腐工作体系之中,作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
(三)《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党的理论。其中《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确立了经济责任审计在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体系中担负的职责和任务。
以上这些理论只是给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提供了一个方向,开展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特别是开展地区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究竟通过哪些途经发挥在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治理腐败以及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方面的作用,怎样发挥,发挥多大作用,没有现成的答案,需要在理论上加以研究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