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计具有极强的独立性
加拿大的最高审计机关是联邦审计长公署,机构属议会系列。审计长是审计机关的最高行政首长,是议会成员,每届任十年。任期期间,除了参、众两院有充分理由并经法定程序有权解除职务外,其他任何人无权罢免。审计长对议会负责,直接向议会报告工作。由此可见,加拿大的联邦审计公署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这为其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提供了良好的客观环境,可以做到不受任何行政干预。
加拿大的内部审计、民间审计也是相当独立的。政府部门、公共机构和企业为了自身需要,普遍设立内审机构。在单位最高首长和单位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受其他部门干预。担负社会审计的私人会计师独立联系客户,独立开展工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也不受其他任何人的干涉。无论是审计机关、内部审计还是民间审计,都依据《审计法》和统一会计准则开展工作,是非清楚,泾渭分明。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向议会报告后就等于向社会公开,公众对于审计结果和社会热点问题,很快会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介公布于众。因此,被审计单位审计出来问题是不能马虎的,必须予以改正并见到成效,否则就会受到议会追究和公众舆论的谴责,使加拿大的审计有了较高的权威性。
二、具备统一的审计标准
加拿大的审计机关、内部审计和民间审计,执行统一的审计准则、审计标准。这个准则、标准是加拿大注册审计师协会制定的,得到了政府、审计部门和公众的公认。加拿大的审计法对审计分工、审计要求都规定得很明确,对政府部门、公用事业部门、企业的财务报告和效益审计已形成制度,审计程序、审计文书、审计档案非常规范,审计工作已经成为社会监督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三、利用先进的工具和方法
美国的计算机审计是在吸取沉痛教训的基础上,通过立法而发展起来的,目前已具有较高水平。许多单位的计算机系统相互连成网络,政府审计机构和较大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把自己的终端与这些大型计算机联网,审计人员在自己的终端上就可以调取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资料,审计效率很高。加拿大也普遍使用电子计算机作为审计工具,平时可以收集大量的有用信息,用于帮助研究分析问题,使审计结论更为可靠。加拿大的审计人员为了准确地捕捉审计目标,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审计成本,减少工作失误,依据重要原则,选定实施审计的具体项目,即所谓的“问题表”,来指导实际工作,以保证审计结果达到预定审计风险的要求。
加拿大十分重视对内控系统的评估,把它作为对各个单位实施审计的入门或先导。他们认为,一个好的内控系统应该具备五个条件:有可靠的、能力强的内控人员;各个岗位职责分明;各个环节作业有文件纪录;对资财消耗有分项登记;对系统有检查制度。如果经过评估这个单位的内控系统是可靠、有效的,审计风险一般较小;反之,审计风险就大,就该作为审计重点实施审计。
四、努力提高审计队伍素质
在美国,无论是民间审计机构,还是政府审计部门都很重视审计人员的选调和培训。美国会计总署聘用审计人员须考察各方面的能力。他们除聘用会计师外,还聘用计算机、工程技术、企业管理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目前,在美国会计总署,会计师只占15%,有85%是其他方面的专门人才。采取这些措施,有力地促进了审计人员素质的提高。
加拿大录用审计人员也要求有较高的学历并经过严格的考核。上岗之后,坚持经常性的培训制度。在职人员参加培训的时间,通常每年2—4周,包括特许会计师协会组织的培训和各单位自行安排的业务学习。他们把经常性的培训作为一项必须坚持的制度,在经费上、时间上给予保证。
五、重视证券交易审计
美国证券市场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监督机制比较完善,控制非常严密,形成了以法律约束、政府管理、民间监控、审计监督有机结合的监控网络。《证券法》、《证券交易法》等一系列法规为证券市场管理提供了严格的法律保障。证券商协会是在证券委员会指导下负责管理场外交易的民间自律组织,他们有权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罚款、停业和吊销执照。审计监督是美国证券交易监控的一个重要手段,它拥有一套完整、系统的审计标准和规程,在监督交易活动、规范证券市场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美国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审计,把审查内控系统列入审计工作程序,要求在审计报告中做出反应。美国会计总署1983年专门制定了内部控制标准,1984年又在《单项审计法》中明确要求,审计师必须确定和报告州政府和地方政府机构建立的内部控制系统,以保证他们按照有关法规管理联邦政府的援助项目。
美国的民间审计力量比较雄厚,审计业务范围较广,拥有众多的审计对象。不但私营企业聘请他们审计,政府部门也委托他们审计。审计项目既有内部控制审查和财务报表签证,也有业务咨询和资产评估等。美国民间审计机构采用合伙人制,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其审计的公正。合伙人制的实质是会计师以无限责任的性质承担了业务失误或造假造成的风险,相当于以自身的损失来担保业务的质量和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