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国家审计公告制度是受托责任关系机制、信息传导机制和反腐败机制的内在要求。在不同的审计模式下,审计公告的批准机关、方式、时间和程度存在差异。我国推行国家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障碍主要包括政府领导的行政干预、保护干部的需要、保密性原则的要求、审计结论不令人满意和审计机关及人员害怕承担法律责任等方面。全面推行国家审计公告制度的核心原则包括独立性、客观性、重要性、及时性、可理解性和保密性等。
关键词:国家审计模式;受托责任关系机制;公告障碍;公告原则
国家审计公告制度,指最高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存在问题的事实、意见、结论和建议,采用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的制度,包括公开审计过程及结果、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等。实行国家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既是公共受托责任机制、信息传导机制和反腐败机制的要求,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民主与法治程度的标志。在不同的审计体制之下,审计公告制度存在差异。这里的审计体制指最高审计机关归谁领导、对谁负责,以及最高审计机关与地方审计机关之间的关系。世界上国家审计体制主要存在四种模式,即立法模式、司法模式、行政模式和独立模式。以下笔者分别对不同审计模式下的审计公告制度进行比较分析。
(一)立法模式的公告制度
立法审计模式指最高审计机关隶属于立法机构(议会),如美国的政府受托经济责任署。美国的政体是三权分立的总统制共和国,由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所构成,国会、政府和法院职权不同,相互制约。根据美国法律,在国会之下设最高审计机关。早期的美国国家审计体制是行政模式,后来改为立法模式。1789年3月,美国颁布了国家宪法,规定一切公款收支的账目和报告,应该经常公开。政府各部门的预算需经过设在财政部内的审计官员审核以后,才能报送国会。这种监督机制缺乏独立性,审计作用极其有限。从1800年至1920年这120年间,美国最高审计机关一直隶属于政府,即在美国财政部内设首席审计官办公室,负责政府审计工作。首席审计官办公室是美国会计总署的前身。1921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预算与会计法案》,同年6月10日,成立了美国会计总暑(GeneralAccountingOf fice,简称GAO),建立了真正独立意义上的最高审计机关。GAO完全独立于美国政府,其审计经费来源有专门的预算,由国会直接审核。
2004年7月7日,美国会计总署更名为政府责任署(GovernmentAccountabilityOffice,简称依旧为GAO)。美国审计总署早期的工作主要是协调国会加强预算与会计管理工作,后来随着国会对政府的经济监督的需求扩大,其审计目标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从原来单纯的财务与合规性审计,发展到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审计。
审计长是GAO的最高领导。正副审计长由国会特别委员会向总统提出候选人名单,由总统提名,交参议院审查同意后加以任命,任期为15年。审计长一经任命,总统不能随意将其罢免。在美国,许多人把国家审计机关看作国会的调查机关。
GAO负责国会委托与分派的审计工作,其审查范围主要包括财政报告、法律制度的遵循情况、政府工作的经济性和效率性和项目的效果性。政府审计的类型主要包括财务与合规性审计和绩效审计两种形式。
在美国,审计机关没有直接的审计处理权,审计报告便是审计工作的最后结果。立法机构和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一般是公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果想要知道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都可以向审计机关索取审计报告。为了保证国家元首和立法机构及时和综合地了解审计工作情况,GAO每年都要向立法和政府机构报送综合审计报告。综合审计报告应该全面和真实地反映审计机关各项审计情况,并以简洁的语言予以高度概括,置于综合报告的醒目的位置。
(二)司法模式的公告制度
司法审计模式指通过将国家审计法治化,达到强化审计监督的目的,如法国的审计法院,故又被称为法国派、大陆派。司法模式注重以法律形式来强化最高审计机关的权威性,它借助于审计机关的监督力量来对维持整个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如法国的审计院。
法国是三权分立的国家。总统是国家元首,有较大的政治权力,可以行使立法权。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最高审计机关是审计法院,它是最高的行政司法机关,地位很高,相当于最高法院,它不隶属于内阁政府,而是一个独立于立法和行政部门之外的司法机构。法国的审计法院是在拿破仑时期根据《宪法》的规定,于1807年9月设立的。早期的审计法院,其审计范围仅限于为行政当局检查公共账目,主要由法院来实施这项工作,国家审计带有很明显的司法特征。1814年,法国专门制定了《审计法》,审计真正开始摆脱了行政附属的地位,从而承担起独立审计监督的责任。审计法院根据各部门的审计业务设置了7个专业法院,在全国设立了24个地方审计法庭,其审计活动均严格按照司法程序进行。审计结论由司法判决和行政结论组成,没有刑事判决权力,对涉及刑事责任的案件需要提交司法部处理。
法国审计法院由法官组成。法官在工作中由助理审计人员及行政人员协助。法官分初、中和高三个等级。审计法院的首席院长(第一院长)、下属各法庭庭长和高级法官均由内阁会议通过决议,经总统使命,而其他法官则在财政部部长和总理的提议下,由总统任命。首席院长一旦宣誓,即成为法官,享有终身制的特权。终身制的确立,使法院的法官能够不屈服于任何威慑权力,公正无私地行使审计司法权力,完成宪法赋予的使命。
法国的审计法院的主要任务是对国家财政收支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事后审计,结合其中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以利于被审计单位改善工作,并且可供国家各个职能及决策部门在决策时参考。同时,审计法院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公共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公共会计账目的准确性、合规性和真实性以及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审计。审计法院的审计对象主要包括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共机构、社会保险机构、国营企业及国家拥有部分资产的合资企业和国家给予财政补贴或享受国家税收优惠的企业。
1958年法国宪法规定,审计法院通过对财政法规的执行情况的审计,协助议会和政府工作,而年度财政法是由政府提议、议会通过的,因此,撰写对财政法规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报告是审计法院的义务。法院第一法庭负责组织对财政法规执行情况的审计及撰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于每年11月底或多或12月初经高级法官委员会讨论通过,成为正式文件,并移交议会,成为议会发给每个议员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