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于2010年2月20日公布了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一公布,各大主流媒体竞相报道,各专家业内人士纷纷针对《条例》内容进行详细解读。总结各种理解和想法,目前较为统一的观念是: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主要体现了6大特色。
《条例》内容规定:“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如出现以下三种情况的应回避,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审计机关负责人办理审计事项时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
1、有亲属关系;
2、有经济利益关系;
3、有其他利害关系。
由此可以看出,此次《条例》对于公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避免审计不公,徇私舞弊的现象,《条例》中明令禁止相关人员参与到审计过程中来,是从根本上杜绝此类现象发生的有效手段。
通过对于《条例》的解读,我们也可以发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复杂,对于亲属关系,经济利益关系我们通过一些有效方式可以详细的了解到相关信息,而对于其他利害关系,大家的理解尚不存在统一观念,而具体操作上也无章可循。可见,如何有效、真实、全面的了解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之间的关系,是落实和有效履行《条例》相关要求的关键。
《条例》内容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针对这一条,原来的审计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在提请决定前,必须经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
而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多次、细致、深入讨论的审议意见,这一规定被最终修改为:“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同时规定:“审计机关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随意撤换:
1、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因严重违法、失职受到处分,不适宜继续担任审计机关负责人的;
3、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1年以上的;
4、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的。
通过对于《条例》的解读,我们也可以发现:此次的新规定,其目的在于不断建立健全和完善地方审计机关双重领导的体制,通过法律手段确保审计过程的相对独立性。同时,通过法律的手段,对于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条例》内容规定:“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有关规定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
通过对于《条例》的解读,我们也可以发现:此次的新规定,体现的对于被审计单位隐私的保护。同时运用了法律手段,阻止了审计人员滥用权利、以权谋私现象的发生。对于创建和谐审计环境,提供的保障和支持。
《条例》内容规定:“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有关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
通过对于《条例》的解读,我们也可以发现:对于国家资产的保护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通过程序和时间要求,严格限制资产的流动,确保资产的安全。
《条例》内容规定:“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有关规定,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审计机关经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可以在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中,一并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审计机关拟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
通过对于《条例》的解读,我们也可以发现:此项措施旨在为上市公司与股东之间建立一个透明的通道。在保证股东利益的同时,防止了上市公司的暗箱操作,充分运用了审计手段,确保公开、公正。
《条例》内容规定:“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通过对于《条例》的解读,我们也可以发现:此项措施从根本上规范了审计流程,明确了各环节的职责,确保审计过程的完整,防止钻空子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