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大陆与台湾民间审计准则在制定背景和动因、基本内容等方面均有相同之处,但在概念使用,制定依据、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规定,以及规范方面存在许多差异。
1.从审计准则的制定背景和动因看,尽管台湾审计准则制定发布的时间要比大陆早十几年,但都是产生于各自不同的社会经济环境和注册会计师市场,也都根据各自注册会计师职业的发展水平、执业环境和国际通行做法,制定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范围和领域。海峡两岸都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维持统一的执业水准,繁荣注册会计师职业视为制定审计准则的动因。经济史证明,审计准则是成熟的市场经济和市场经济法规体系的产物,是执行独立审计业务,发表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书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如果把大陆和台湾的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视为一个足球场,那么审计准则就如同足球场上的比赛规则,为执行独立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确定行为规则、行为范围和行为边界,维持超然独立态度,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以达到注册会计师职业稳定发展的目的。
(1)尽管两岸制定的时间有所不同,但其规范的内容大体上是一致的,而且大体上也都是参照国际惯例,依据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的基本要求,注册会计师编制审计计划、获取审计证据和设置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的内容和审计意见的类型的规定,这样的逻辑顺序排列的。如审计准则的一般准则,大陆与台湾规定的内容均大同小异,即均强调注册会计师应具备专门的学识和专业训练,注册会计师应具有超然独立的态度并尽职业上应有的注意。大陆的外勤准则第11条、第12条、第14条和第15条与台湾相同,均规定审计工作须事先加以规划并做合理安排;注册会计师应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较强的内部控制制度可以缩短审计范围和审计程序;运用适用的审计方法可以获取充分且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承办审计案件应设置工作底稿。大陆与台湾的报告准则均有四个条文,就条文整体内容而言,两者均规定,审计报告应说明的重要内容包括承办审计工作的范围、性质及审计结果、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一般公认的会计原则等。
(2)两岸都规定,注册会计师强调某一重大事项时,应当在审计报告的“范围段”与“意见段”之间增加“说明段”,清楚地说明所持理由或发现的事实及强调的事项。台湾的《会计师查核鉴证财务报表规则》第20条还同时规定,当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之查帐报告时,应于“范围段”及“意见段”之间,增列“中间段”(即“说明段”),将有关之重要事项,作扼要之说明。可见,大陆和台湾都注重运用“说明段”对重要事项予以关注。两岸外勤准则均明示,注册会计师应遵行GAAS所做各项审计工作的书面记录,也含有支持他在当时情况下所采取的审计程序、审计方法及需要加以判断的重要事项,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这一条文的制定突出了两岸强调设置审计工作底稿的必要性。
(3)两岸审计准则都突出了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体现了内部控制制度在防止会计处理方面发生重大错误的效力。这使注册会计师由于诉讼所可能引起的各种财务损失得到较大程度的降低。大陆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第12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研究和评价被审计单位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据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台湾一般公认审计准则总纲第4条规定,对于受查者内部控制制度应作适当的研究和评估。以衡量其可资信赖程度,籍以拟定查核程序决定抽查范围。这样规定的目的是要强化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符合两岸实际情况和通行的国际惯例。
(4)两岸都设立了具有相当的专业性、层次性和代表性的民间机构,这些民间机构在审计准则的制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大陆,制定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由大陆注册会计师协会直接组织实施,同时,大陆财政部成立由中、外方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组,对准则制定和发布提供咨询。在台湾,相应的机构是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为财团法人。1984年由台湾会计师界和工商界共同捐款成立。成立后,该会接收“全联会”的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和查帐准则委员会,而改组为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和审计准则委员会。该委员会积极从事GAAP和GAAS的研究和制订,继续发布财务会计准则公报和审计准则公报,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执业水平。现已发布审计准则公报33号。
3.从审计准则与具体审计规范的关系看,大陆与台湾除了制定审计准则外,还制定了与之邻近的各项具体审计规范的重要规章,使之互相补充,成龙配套,又自成体系。审计准则是制定审计具体准则的基本依据,它主要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的共同性原则要求。审计具体准则中关于本准则制定依据的规定,较好地体现了审计准则的性质,就是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体系的诸方面规定的完善和具体化,形成了两岸审计准则体系的基本框架。如大陆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会计报表审计》、《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验资》等。台湾的《审计准则公报第2号———查核报告处理准则》。(已被第33号《财务报表查核报告处理准则》所取代)、《审计准则公报第3号———查核工作底稿准则》、《审计准则公报第4号———查核之证据》。这样作为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的审计准则与作为具体准则的各项审计工作规范相互配合,构成执行独立审计业务的权威性标准,使审计准则贯穿于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的全过程。
4.从审计准则的发展趋势看,海峡两岸都能从赖以存在的社会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发展变化中来创新和完善各自的审计准则,使之既能适应各自不同的经济环境和法律环境的需要,解决执业环境中的实际问题,还能将准则的规范与国际审计准则接轨,并通过两岸学术交流活动,对彼此间审计准则的制定进行积极协调。如台湾在1970年11月由会计师公会会计问题评议委员会发布14条《一般公认查帐准则》,1983年4月“全联会”查帐准则委员会第一次修订为《一般公认查帐准则总纲》计10条。1984年4月移交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接办,1985年12月第二次修订为《一般公认审计准则总纲》,1997年9月第三次修订,增加为11条。2000年1月又再作修订。可以肯定,在未来一段时间,两岸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更加协调,会是一个必然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