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在增值税的核算和管理上,有些情况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具体如下: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或未申办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所称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以及经批准允许抵扣的期初存货己征税款。 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准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其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二、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固定资产是指:(1)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2)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三、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除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和自营进口货物外,购进应税项目而末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是指下列情形:(1)未从销售方取得专用发票;(2)只取得记账联或只取得抵扣联。 四、未按规定保管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是指下列情形:(1)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2)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3)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4)税款抵扣联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5)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6)丢失专用发票;(7)损(撕)毁专用发票;(8)未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或其直属分局提出的其他有关保管专用发票的要求。 (一)对手写版发票的规定。遗失专用发票“发票联”或“抵扣联”的,不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抵扣其进项税款(从对方取得的存根联复印件亦不得充作扣税凭证)。 (二)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规定。 1.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证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己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己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发生丢失防伪税控系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必须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对其报告的丢失发票是否已申报抵扣进行检查,对纳税人弄虚作假的行为,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收款单位与凭证开具单位不一致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的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六、兼营免税项目及非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前款所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由于纳税人月度之间的购销不均衡,按上述公式计算出现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实的现象,税务征收机关可采取按年度清算的办法,即:年末按当年的有关数据计算当年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月度计算的数据进行调整。 七、免税货物和出口货物发生的运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对出口货物实行退税管理办法,是增值税免税的一种方式,属于增值税免税货物,因此,外销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八、纳税人为制作、印刷广告所用的购进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利用图书、报纸、杂志等形式为客户作广告,介绍商品、经营服务、文化体育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的业务,属于营业税“广告业”的征税范围。其取得的广告收入应征收营业税。但纳税人为制作、印刷广告所用的购进货物,不得计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因此,纳税人应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无法准确划分的,不得抵达扣进项税额。 (二)自2000年12月1日起,确定文化出版单位用于广告业务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应以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为划分标准,凡文化出版单位能准确提供广告所占版面比例的,应按比例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以出版发行方式取得广告收人的纳税人,应对本单位广告业务占用版面数量单独记账核算,不能准确划分广告所占版面比例或不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采取按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比例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应以上一年度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平均比例,作为下一年度各月增值税纳税申报广告所占版面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比例的依据,原则上一个年度内不作调整。新开办的出版单位,可以开办初期前三个月(前三个月按当月实际)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作为当年度各月增值税纳税申报广告出版版面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依据,第二年度再作调整。出版单位无论采取哪种计算方法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均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九、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采取下列方式销售货物的邮寄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1)邮寄方式销售货物;(2)邮寄方式购买货物。 十、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不得进行抵扣 (一)对纳税人在进口环节享受的减、免税税款,以及纳税人按规定享受的其他直接减、免税税款,均不得抵扣销项税额。 (二)按照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是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因此,对与周边国家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不能作为下一道环节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