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我国地方税设立并已运行多年,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改革和完善现行地方税体系变得越来越重要。本文认为,我国现行地方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税权划分不清、主体税种不明确、税种老化、内外税制不统一。作者通过对国外一些国家地方税的税权、税制结构和税收比重现状的分析,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税收合理分权、设立11个地方税种、培养主体税种和统一征管机构、完善征管手段的初步设想。
一、对我国现行地方税制的评价
可以说,我国现行的地方税制与按照分税制原则建立的地方税体系还有相当大的差距。1994年的税制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功,但基本上没有触动地方税制。实行分税制的目的,在于重新划分中央和地方的分配关系,保证中央和省级政府正常运行所需要的财力。统计数字显示,税制改革以来,税收收入连年大幅度增长,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中央税收收入占整体税收收入的比重逐年攀升。特别是近两年,税收收入已经连续两年增收2000亿元以上,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已经由1996年的10%上升到2001年的15%以上。2001年总体税收(不含关税和农业税)已经突破15000亿元大关,比上年增收近2500亿元。通过税制改革增强中央政府可调控财力的目的基本实现,中央税收体系得到了加强。与之相比,地方税制改革严重滞后,大部分税种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且部分税种缺失,地方政府无法通过规范的渠道取得行使其职能所必需的资金。2001年国税系统组织的税收收入已经超过10000亿元,而地税系统组织的收入尚不到5000亿元。地方税税制不健全,管理不顺畅,矛盾日益突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一)税权划分不清
现行分税制只是将某些税种以及共享税的部分收入划归地方,其收入安排、使用权属于地方,但税收立法权、开停征权、政策管理权却属于中央。即使给予地方一些税权,也是散见于其他法律、税收条例和规范性文件之中。究竟按照什么原则,哪些税权属于地方,没能借鉴国际惯例,进行科学合理地界定。财权、税权的不统一,势必抑制各级地方政府支持税收的力度,甚至会干扰税务机关正常执法行为。
(二)地方税主体税种不明确
现行由地方税务机构组织征收的税种中,税收收入规模较大、调节力度强、调节面较大、起主导作用的只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含外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含居民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3个税种。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收入均已超过税收总收入的10%以上,个人所得税收入也已接近1000亿元大关。但这3个税种,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地方税,而且有的税种随着改革的推进,还有可能成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逐步纳入中央税收体系。真正属于地方税体系的“十税一费”,虽然总的收入规模已经超过1000亿元,但单一税种收入规模能达到二三百亿元以上的也仅有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房产税。确切地说,地方税主体税种尚不清晰且缺乏长远的发展规划。
(三)税种老化、内外税制不统一
现行地方税中,有几个税种还是20世纪50年代初由当时的政务院颁布实施的,如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时间最近的也是20世纪80年代和20世纪90年代制定的。而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迅猛发展,国民经济高速增长,GDP从2000年开始已经突破10000亿美元大关,相形之下,地方税的税种、税率、税额却还停留在20世纪80年代甚至20世纪50年代的水平。2001年12月11日,我国已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世贸组织中一个重要规则就是实行国民待遇,而我们现在仍实行内外两套税制:内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则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适用税种不同,税收优惠不同,税负水平也不同。不利于创造一个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和税收环境,不利于我国税制与国际税制接轨。
上述情况表明,地方税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越来越重要,情况越来越清楚,时机日益趋向成熟,有必要进一步深入研究改革地方税体系的各种问题,为地方税改革做好理论准备。
二、国外地方税体系的基本情况
在分析我国地方税体系现状的基础上,借鉴一些国家建立地方税体系的经验和教训,有利于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国外许多地域辽阔的国家都采用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相应地建立了地方税体系。但是,每个国家的具体做法又不尽相同,体现出地方税体系多样性发展的特点。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可以归纳出一些基本一致的特征。
(一)税权划分的几种类型
税权决定地方税体系存在的基本状态,因而税权划分的方式十分重要。由于各国的历史发展、文化传统、政治体制和经济制度差别很大,各国的税权划分也各不相同,一般将各国税权划分现状分为3种类型。
1.税权分散型。多见于典型的联邦制国家,中央和地方各自分别管理各自的税收,地方政府在税收上拥有相对独立的各种税权,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法解释权、税收执法权和税收司法权。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自拥有独立的税种,地方政府也可以决定在中央税种中附征地方税,或授权中央税征收机关代征地方税。在税权分散型中,地方政府拥有较多的税收管辖权,拥有本级税收固定收入来源,地方对中央的依赖较少。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有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
2.税权集中型。多见于面积不大、政治经济体制相对简单的单一制国家,由中央政府集中税收管理权限,中央统一实行税收立法,决定税种的开征和停征,规定地方税的征收制度,全国各税的征收由中央统一管理。地方政府在不违反统一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部分地方税种的税率和减免税,但由于中央集权程度比较高,地方政府的税权比较有限,地方对中央的依赖程度比较高。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有英国、法国和韩国。
3.税权分散与集中结合型。多见于在历史上曾集中税权、经改革后一定程度分权的国家,采取中央适当集中税权与地方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税收立法权主要集中在中央政府,国家的基本税收制度和主要税收法律由中央制定颁布,地方政府根据国家颁布的法律制定属于地方税种的具体税收征管规定,拥有决定开征和停征一些特殊税种的权利。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有日本、德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