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一切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应当严格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而要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为正确地适用法律奠定坚实的基础,就只能依靠证据,通过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来实现。税务稽查执法当然也不能例外。
税务稽查就是税务机关及其设立的稽查局,通过依法检查收集相关证据,运用证据查明涉税案件事实并据以做出税务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活动和过程。收集并运用证据查明涉税事实是税务稽查的首要问题和核心任务。收集和运用证据的法律性、知识性、专业性很强,始终是税务稽查的一个难点问题,也是制约稽查执法和办案质量的一个主要问题。当前税务稽查执法办案实践中,一定程度上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1、取证质量不高且不充分。如有的税务行政案件,其证据材料仅有询问笔录,不符合“以事实为根据”的行政原则;有的证据材料仅有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且未经被查对象核对确认和签名盖章,其证据形式不合法,主要证据不充分,不能确认税收违法事实;很多《税务稽查报告》中提到被查对象接受、配合税务检查态度很好或者很恶劣,却没有被查对象在检查中是否及时提供资料、是否如实说明情况等方面的事实根据,甚至连询问笔录都没有;很多案件只收集了被查对象有责的证据,忽视收集无责、免责或者责轻、责重及其他与定案处理相关联的案件事实与情节,作出从轻或者从重的行政处罚,却没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2、有的不看证明对象、不论证明程度,存在盲目收集和堆积证据现象。如有的发票协查案件,其证据资料中既有工商营业执照,又有税务登记证,还有税务登记表,既有正本,又有副本,无用的会计报表复制了一大堆。
3、取证程序不规范甚至不合法。如有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有的超越职权调取纳税人的账簿资料进行检查,有的超越检查范围或者采取不当的手段进行检查,有的对被查对象进行威胁或者采用引供、诱供的语言进行询问,有的不尊重被查对象的陈述、申辩权利,等等。
4、取证方式相对单一。当前稽查查办案件收集的证据资料主要是各种书证复制件和询问笔录,较少收集和运用物证、视听材料、鉴定结论和现场笔录等证据。
5、缺乏必要的分类整理和说明。如有的案件案情比较复杂,收集了大量证据,但大多不区别具体证明对象进行分类整理,而是一股脑堆积在一起;《税务稽查报告》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只叙述认定的案件事实,不说明依据的证据和认定过程、认定理由;有的案件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但对于采信了什么证据?不采信什么证据?理由是什么?均不做说明。
导致上述问题的原因是什么?我们分析主要有以下两点:
1、缺乏系统的理论学习和技能训练,相关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掌握得不够,不清楚如何依法收集和运用证据查明税务行政案件事实。也有一些干部理论水平很高,法律条文记得很牢,但把握法律基本原则和精神实质,融会贯通、实事求是地分析、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
2、没有明确、统一的证明标准。对于什么是事实清楚、什么是证据确凿、不同类别的税务行政案件应当收集哪些证据、证明到何种程度等基本问题,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规范。
为了推动上述问题的解决,除了加强培训学习以外,还应当大力加强对依法收集和运用证据相关问题的研究与探讨。笔者根据学习体会和实际工作经验,围绕税务稽查如何依法收集和运用证据查明税务行政案件事实问题谈一谈自己的认识,希望可以对从事税务稽查工作的同行有所启发,对提高执法水平及办案质量有所帮助。
一、税务行政案件证据及其种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因此,税务行政案件证据就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收集的,用以证明税收违法事实是否存在,是否被查对象所为,责轻、责重等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税务行政案件证据包括以下七种:①书证;②物证;③视听资料;④证人证言;⑤当事人的陈述;⑥鉴定结论;⑦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据。书证在税务稽查执法办案中占有突出的位置,常见的有:身份证件、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营合同、购销合同、会计凭证、原始凭证、会计报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等。
物证,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非法印制、买卖、伪造、变造的发票、完税凭证及其作案的工具等属于物证。
视听资料,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以录音、录像、电子储存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所反映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亲历的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具体事实向税务机关所作的陈述。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税务机关作出的陈述。常见的当事人的陈述有询问笔录、当事人自述材料、陈述、申辩笔录等。
鉴定结论,是指专门的鉴定部门借助鉴定人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对税务行政案件有关事实材料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所作出的判断性意见。常见的有文字鉴定、票证鉴定等。
勘验笔录,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勘查、测量、检验和拍照等所制作的实况记录。
现场笔录,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就与确认案件事实有关的事项当场所作的记载。我省确定的税务稽查文书中有现场查验笔录,即属于此种证据。有人认为税务稽查底稿也属于现场笔录,但也有人认为税务稽查底稿应当属于书证。
此外,还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本证和反证等。直接证据是指不依赖其他证据而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并经过推理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资料,也称“第一手”证据。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及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原件是原始证据,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不必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能证明案件事实。传来证据是指经过转述、传抄、复制等过程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资料。本证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的用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反证则是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以证明有相反的事实存在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