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主要从财政分配与农村经济发展关系的角度,分析了我国现行财税分配体制对农村收入分配的“越位”与对农村公共投资的“缺位”现象,针对财政分配的公共“越位”与“缺位”对农村社会经济发展造成的不良影响,提出了分步实施和协同推进的我国财税分配体制改革建议。
我国现行的财税分配体制存在着对农村收入分配上的公共“越位”与支出分配上的公共“缺位”现象,这种不合理的分配现象不仅违背了城乡之间公共分配的公平化原则,加剧了城乡二元化矛盾,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与农村社会进步,因此,必须从贯彻平等的国民待遇原则出发,改革我国现行的财税分配体制。
一、我国对农村收入分配上的公共“越位”现象
我国对农村收入分配上的公共“越位”,主要是指我国在农民收入相对较低的情况下,让农民承担了相对过重的公共负担。
首先,由于我国实行严格限制城乡居民流动的户籍管理制度,导致了我国农民收入水平相对较低。从国际上看,由于绝大多数国家不存在严格的城乡居民流动和身份转换的户籍管理制度,因而,在社会居民自主择业的竞争过程中,由于产业结构演进造成的农业经济相对于非农业经济的比重下降,只是导致了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社会居民人数的减少,农业从业人员的收入水平并没有相对下降。以美国为例,1900年,美国农业创造的GDP占整个社会GDP的38%,1940年下降到18%,2000年更进一步下降到2%左右,与之相适应,美国农业从业人员在整个社会从业人员中所占比例,也由1900年的40%左右逐渐下降到2000年的2%左右,使农业从业人员始终能够获得与非农业领域生产经营者同等的收入水平。
就我国而言,由于我国城市化水平相对落后于工业化进程,致使农村人口向非农业领域的转移受到了很大限制,特别是在我国实行严格限制城乡居民流动的户籍管理制度条件下,使得我国农民分享的收入比例远远低于农民人数所占的比例,从而加大了我国城乡居民间的收入差距。1952年,我国农民占社会总人口的比例为87%,农民参与分配的GDP份额为51%,1978年我国农民占社会总人口的比例和农民参与分配的GDP份额的比例分别为78%和28%,2001年我国农民占社会总人口的比例和农民参与分配的GDP份额的比例分别为67%和15.2%。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有些农民可以通过向非农业领域投资或通过在非农业领域打工等方式获得一些来自非农业的收入,但从整个社会来看,我国农村人均收入水平不仅远远低于城镇人均收入水平,而且差距不断拉大。1984年我国城乡居民间的收入差距为1.71:1,到2002年进一步扩大到了3.1:1.
其次,我国现行的财税分配体制使收入水平相对较低的农民承担了相对过重的公共负担。从国际上看,世界各国都对农业生产经营者贯彻了税负从轻的政策,使得能够获得平均收入水平的农业生产者承担了相对较轻的税收负担。世界上许多国家不存在单独征收农业税现象,而是在对农业和其他产业同等征税的过程中,给农业提供较多的税收优惠。
我国是对农业单独征税的国家,农村实行税费改革以来,农民缴纳的农业税和农业附加税的税收负担虽然比税费改革前的税费负担有了一定程度的下降,但税率仍然高达8.4%(7%+7%×20%),使我国农业税的税收负担仍然明显高于工商业者的税收负担。如按照我国对工商企业和工商业者征收增值税的减免政策规定,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收入600——2000元,一般的农产品销售收入都达不到按年核定的7200——24000元的起征点,应该属于增值税的免税范围;按照我国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每月800元扣除额考虑,我国农民的个人劳动所得超过年收入9600元的人数也非常有限,大部分农民应该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免税范围。这说明,现行分配体制下我国征收的农业税,违背了我国一直倡导的“税负从轻”的农业税征收原则,在处理工农关系、城乡关系的公共分配方面,已经使得农业税由“税负从轻、稳定负担”的要求,演变成了“税负从重、稳定负担”的客观事实。即便是相对于城乡之间公共分配的公平化要求而言,也存在着对农民收入分配上的公共“越位”现象。
二、我国对农村公共支出分配上的“缺位”现象
我国对农村公共支出分配上的“缺位”,主要是指我国在为整个社会成员提供“一视同仁”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方面,存在着对农村的公共服务不到位和农民不能平等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现象。从总体上看,我国对农村公共支出分配上的“缺位”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对农村基础教育的公共投入水平低,导致我国在农村基础教育的公共投资方面存在“缺位”现象。
由于基础教育具有社会受益性强的“准公共产业”特点,因而,世界各国都毫无例外地将基础教育纳入政府公共投资范围。不仅在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瑞士等发达国家,而且在印度、韩国、印度尼西亚、埃及、肯尼亚等发展中国家,来自政府的公共经费一般均占基础教育投资总额的85%——90%左右。而我国对基础教育的公共投资仅占基础教育投资总额的57.9%,同时,我国对基础教育的公共投资存在明显的城乡差别。城市基础教育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公共投资,政府对城市基础教育的公共投资规模大、保障性强;农村基础教育经费则来源于政府公共投资和农村教育集资,政府对农村基础教育的公共投资规模小,水平低、保障程度弱。我国对基础教育公共投资方面存在的这种城乡差别,说明相对于城市基础教育的公共投资而言,我国在农村基础教育的投资方面存在明显的公共投资“缺位”现象。
(二)政府对农村公共医疗卫生事业的公共投资严重不足,导致我国在农村公共医疗卫生事业的公共投资方面存在“缺位”现象。
所谓公共医疗卫生事业,是指预防和治疗具有社会公害性的传染性疾病,使社会成员在克服社会公害的过程中共同受益的“准公共产业”。从世界各国来看,政府必须对公共医疗卫生事业承担相应的公共投资任务。我国在对公共医疗卫生事业的公共投资方面也存在明显的城乡差别。国家对农村公共医疗卫生的投资明显低于对城市公共医疗卫生的投资水平,使农民获得医疗保健卫生服务的机会和能力远远落后于城市居民。
(三)政府对农村居民社会保障的公共支出水平低,导致我国对农村居民社会保障的公共支出存在“缺位”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