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位于欧洲西部,人口密度之高居西欧榜首,但荷兰的经济发展水平却不亚于西欧其它诸国。荷兰经济的飞速发展除了政治、社会、文化等因素合力作用之外,经济因素起了决定性作用,其中合理的税制、科学先进的税收征管手段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本文拟探讨荷兰税收征管方面的先进经验和管理技术,以期对我国的税收征管改革和完善有所稗益。
(一)以纳税人为管理对象的组织机构
荷兰税务当局依据不同纳税人分为个人、中小公司和大公司三大类。同时,将参与进口、出口和商品转移的纳税人(包括个人、中小公司和大公司)作为第四大类。荷兰税务总局按照四大类下设五个业务司,即大公司税务司、南部税务司、北部税务司、个体税务司和关税司。各业务司下辖一定数量的分局,每个税务分局下设5个到10个税务分队,平均200人至300人左右。各税务分局负责管理其各纳税人所有税种的应纳税额。这种以纳税人为管理对象的组织机构设置,既为纳税人在同一地点缴纳所有税种的应纳税额提供了方便,又提高了税务人员工作效率。
(二)正确处理征纳双方的关系
荷兰税务当局十分重视鼓励和培养纳税人的自愿纳税意识。对待纳税人要做到:注重预防、科学选案、密切注视纳税人的新动向、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的目的旨在帮助纳税人认真履行纳税义务。服务包括:友善地对待纳税人;尽可能多地与纳税人沟通;正确对待纳税人的批评与建议。
掌握必要的有关纳税人的信息和使纳税人了解熟悉税收知识是正确处理征纳双方关系的前提条件。税务当局以各种不同形式为纳税人提供帮助,建立证纳双方的良好关系。税务人员在与纳税人的沟通中还注意使纳税人及时了解税收知识,诸如兼并、破产等商务活动的涉税事项。同时缩小税务稽查工作的范围,节约税收征管成本,提高征管效率。
税收征管的基础是纳税人呈送给税务当局的完税表。税务当局除了从完税表中收集税务信息外,还必须收集有关纳税人其它需要予以特别注意的信息。由于完税表的数量相当庞大,加之税务当局的人力有限,因此最为棘手的工作是决定哪些纳税人需要予以特别注意。这一选案过程的科学、正确与否直接决定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果。实践中,荷兰税务当局依据纳税人的不同情况采取四种不同的形式:
1.对信誉较好的绝大多数纳税人呈送的完税表由计算机或管理人员按事先制定的有关标准直接进行结算处理。
2.对部分纳税人呈送的完税表进行检查。这种检查由于通常是由税务检查官员在税务当局内部进行的、故称之为案头审查。案头审查又分为快速审查和彻底审查两种形式:快速审查即由税务检查官对完税表的部分内容进行审查;彻底审查即对完税表的所有内容进行审查。
3.由税务人员到纳税人所在地对其会计记录、账簿和年度报告等资料进行实地检查。
4.其它对待形式。
从上述分类可以看出,一旦实施科学的选案决策之后,税务稽查的重心就落在实地审查上了。税务人员在长期的税收征管实践中摸索出了一种行之有效的税务审计的稽查方法。税务审计是指税务审计师对纳税人是否正确、完整和及时履行纳税义务进行检查的过程。这一过程包括下列基本程序:
选择赖以执行的标准─—收集审计证据─—比较审计证据和审计标准──分析两者之间的差异─—做出审计结论─—将审计结论通知有关当事人。
税务审计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荷兰税务当局专问配备了既懂税务知识又懂会计、审计业务的税务审计师来执行审计任务。为了保证税务审计的质量,当局制定了合理的审计政策、税务审计标准和规范的审计程序。当局还对税务审计师的知识水平结构和执业经验制定了一定的标准和要求。
荷兰税务当局在税收征管过程中运用计算机管理手段,建立了遍及全国的信息系统网络。
信息系统为荷兰税务当局进行数据处理和检索提供了极大的方便。目前,荷兰税务当局系统数据库包含有500万个纳税人的信息。
二 对我国建立新税收征管模式的启示
我国正逐步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顺应这一转轨,构建新的税收征管模式是及时的、必要的。新税收征管模式的正常运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组织机构设置的合理与否。鉴于我国税收征管的外部环境与荷兰存在较大差异,我国税务机构设置不能照搬荷兰模式,但荷兰税务机构设置所遵循的“效率”、“以纳税人为管理对象”的原则,对我国税务机构设置具有现实参考意义。在肯定新税收征管模式的前提下,笔者认为,有必要重新审视现行以“税种为导向”的国税、地税机构分立的做法。笔者认为,国税、地税机构分设,一方面给纳税人造成不便,因为同一纳税人要按不同税种去国税局办税厅和地税局办税厅纳税,这很显然违背了“优化服务”原则;另一方面又无谓地增加了征税成本,因为国税、地税的税务稽查人员有时对同一纳税人分别进行审查,这显然不符合“效率”原则。因此,只有既参考国际上的做法又根据自己的国情设置税务组织机构,才能与本国市场经济体制相一致、协调。
新的税收征管模式赋予了税务稽查新的内涵。这表现在税务稽查的内容和范围跟以往相比都发生了变化,税务当局正面临着手制订一系列科学、合理、有效和可行的税务稽查程序和方法。笔者认为,荷兰税务当局投入大量税务审计师专司税务审计的做法可资借鉴。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具体办法,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录用社会上那些具有执业经验的注册会计师,在把他们充实到稽查一线之前,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税务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同时,不断归纳。总结出包括税务审计方法在内的一套切实适合国情的税务稽查方法体系。
(三)正确处理征纳双方的关系
既能使税务人员及时。顺利地开展工作并圆满完成任务,又能增强纳税人自愿纳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正确处理征纳双方的关系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税务人员必须依法充分履行自己的职责;二是必须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并尽可能地为其提供优质服务。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首先,税务人员必须提高自身的素质,做到既懂有关法律制度又懂税收征管业务。其次,必须树立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的观念。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决不能只停留在曰头上,而必须采取具体的措施并付诸行动。这些措施包括设置税收政策宣传。咨询机构;健全完善税务代理制度;设置和配备处理纳税人批评与建议的机构和人员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