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外石油税制的构成和基本特点
(一)国外主要石油税种的构成
石油税收是政府对石油勘探、开采、储备、加工、消费等一系列环节所课征的税收的总称,包括政府对石油生产与经营各个环节所征收的各种税与费。从宪政思维的理念出发,石油税收是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平衡器,石油税制体现着对自然公民和公民企业履行其经济责任和道德责任的政府关怀。从公共产品理论出发,石油税制被看作政府向作为市场主体的石油服务的提供者和受益者的课征,石油税收应当是石油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和受益者为消费社会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而支付的“税收价格”。政府通过包括石油课税在内的所有税收融资,为石油产品或服务的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了安全保障,维护了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为石油从业者提供了基本的社会保障,这些带有公共产品性质的服务完全可以看作是石油产品或服务的生产者和消费者缴纳税收的回报。目前,西方国家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石油税制体系,归纳起来。国外石油税制中的主要税费有如下几种:
1.石油开采税。主要是为获得对石油资源的勘探开采权而征收的税费,包括现金定金、地租和矿区使用费等。现金定金是石油公司在签定合同、获得商业性发现、投产及当产量达到一定水平时向政府缴纳的现金费用。现金定金对于石油公司来说是一种额外负担。也是和政府讨价还价的筹码;对政府而言,虽然现金定金在财政收入中微不足道,但毕竟是一笔既得的收人。在主要产油国中,大部分国家签订勘探开发协议都要付定金;有些国家取消了定金,如马来西亚和泰国。地租是石油公司为取得勘探生产权向土地所有者按年度缴纳的一种租金,也有的是指矿产地质勘探和采矿单位租用矿地预付的年租金。一般根据探矿和采矿许可证获准的土地面积乘以每亩年租金计算,初级阶段(前期勘查)收费较低,高级阶段(采矿)收费较高。矿区使用费是政府(矿区所有者)把矿产资源出租给他人开采、使用而获得的一种权益所得,也可以视作使用者因开采不可再生资源而向所有者支付的赔偿金。矿区使用费保证了政府从生产中取得一定收入,而无需依赖对公司销售或利润的征税。
2.石油所得税。主要是为调节石油公司的利润水平而征收的利润税,包括公司所得税和资源租金税等。公司所得税(即公司税)是对利润征收的税种,由每个公司实体支付。作为征收对象的应纳税所得是指扣除明确规定的生产成本和旨在提供优惠的补贴减让之后的部分。但是在采用产量分成合同时,往往将所得税包含在国家石油公司获得的利润油份额中,由国家石油公司代替订约公司向政府缴纳。所得税的征收方法大体有两种:一种是与一般企业所得税征收方法相同;另一种则是按专门制定的石油法或石油税法征收专门的石油所得税。所得税多为固定比率,各国税率在24%一85%之间,多在38%以下;个别国家的所得税率按收益率高低确定,如哈萨克斯坦。资源租金税是对项目利润高于一定水平的部分征收的累进税。这种税是针对项目的盈利水平制订的,一般只有当项目盈利并达到一定水平时才能征收此税种。目前只有澳大利亚等少数国家征收资源租金税。这个税种的开征有其积极的一面,即达到了公平税负的目的,促使油田充分挖掘潜力,提高油田效益,鼓励企业对风险项目的勘探。
3.石油流转税。主要是对石油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流转额而征收的流转税。与石油生产有关的流转税主要是增值税和消费税,其中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的价值增加额为课征对象的税项。目前国际上主要实行消费型和生产型两种类型的增值税。经合组织(OECD)国家的石油行业主要采用消费型增值税,税率一般为20%左右。如瑞典的税率为25%,芬兰为22%。增值税一般实行抵扣制度以确保在以后的流通环节不被重复课征。另外,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还对天然气征收消费税。
4.石油“暴利税”。主要是为了调控垄断行业的高额利润而征收的税。在一些产油大国,收取暴利税的做法比较普遍,特别是在石油价格上涨时,国家通过征收暴利税,将石油的溢价部分收归国家财政,调节社会收入分配失衡的状态。征收暴利税的主要依据是这些企业获取的巨额利润源于其所占据的垄断资源。不少国家对石油产业征收暴利税,并根据国际油价的涨落增加或取消暴利税。美国在1980年油价暴涨的时候曾经施行,到1988年油价大幅回落后政府又将其废除,这也说明暴利税的征收对于消除油价泡沫是有一定效果的。
5.石油消费税。主要是针对石油产品和消费石油产品的行为而征收的税,其目的是为了调节油品结构、控制石油的过度消费、保护环境安全;也有的是为了筹措交通维护经费。包括燃油税、汽车购置税、汽油税和养路税等。根据各国的政策目标不同,石油消费税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为保护环境而征收石油消费税。主要是经合组织(OECD)国家,它们在其与汽车相关的税收体系中注重考虑环境保护,各国做法不尽相同。有些国家是根据引起大气污染的废气排放水平、CO2的排放水平或燃烧效率来确定税率,有些国家则是对低排放废气的车辆或电动汽车实施税收减免,还有些国家对柴油车征收高额税而对汽油车征收低额税,并以此调节汽油和柴油的比例结构。(2)为控制石油过度消费而征收的石油消费税。欧洲和日本由于本地区缺乏油气资源,因此这些国家采取了高燃油税政策,以控制石油的过度消费。如美国对汽油征收30%的税率,而英国税率是73%,日本税率是120%,德国税率是260%,法国更是达到了300%。燃油税的征收一方面通过高油价限制了对石油的过度消费,另一方面也刺激了节能技术的创新与应用。欧洲和日本在燃油上的税收远远高于美国,是导致这些国家人均能耗和能源强度都远低于美国的主要原因之一。(3)为了筹措交通维护经费而征收石油消费税。日本与汽车相关的税收繁杂,但大多都是为了筹措交通维护经费而征收的。包括:汽车购买时的汽车购置税、消费税(作为地方政府的道路基金);汽车拥有过程中定期征收的机动车载重吨位税、小汽车或轻型汽车税等(属于国家税收,其中80%用于国家道路基金,其余部分归地方基金);车辆在使用过程中要交纳燃料消费税,还分别对汽油车征收汽油税和养路税(主要用于国家和地方政府的道路基金);对柴油车征收轻(柴)油供应税(主要用于地方政府道路基金)。新西兰则只对汽油、天然气和少量液化气征收燃油税,征收对象主要是车辆用油,征收环节主要是生产和进口环节,其收入有一半左右用于道路建设和养护。按照国际惯例,燃油税是一项以提高油品价格来控制消费总量、提升能源使用效率的财政政策。国际经验表明,推行燃油税不但可以推动汽车节油事业的发展,而且对国家筹集交通维护经费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