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上市公司因为财税而出现问题的比较多,大量公司涉及补缴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款。一但公司被认定为偷税,除被限期补税,还需承担罚金和滞纳金。不仅使公司的形象大打折扣,而且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也是非常巨大的。如某境外上市公司会计报表2009年度利润4650万元,2010年度亏损3820万元。由于纳税申报异常,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该公司给出合理解释,并进行税务自查。否则,将转入例行的税务稽查。该公司聘请当地一家中介机构指导其税务自查,并提出财税问题解决方案。经中介机构的内部审计发现,该上市公司财税问题较多,风险极高,且颇具代表性。出于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责任,和维护客户经济利益,降低财税风险的考虑,故特提示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对主要财税问题、由此引发的相关责任承担、以及可能出现的涉税风险予以必要的关注和重视。
一、上市公司主要财税问题列示
(一)虚开发票确认收入。
虚增收入采用两种形式:
1、在真实客户的基础上虚拟销售。上市公司与客户公司的确存在真实的购销往来。但是上市公司在真实购销业务的基础上人为扩大销售数量,虚构销售业务,造成公司在客户名义下确认的收入远高于实际销售收入。
2、通过法律上无关联关系而实际上控制的公司,进行交易加大收入。上市公司将分布在全国各地的销售点,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这些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上由上市公司所控制,平常作为一个销售点,通过从上市公司有限公司客户的环节,正常销售上市公司的产品,在利润不足时,将大量产品“销售”给这些有限责任公司,而实际上商品仍在公司,只由上市公司向有限责任公司开出发票和提货单,便完成了大额销售,虚增巨额利润。
(二)少计销售收入
承包收入、银行刷卡交易费用等不计收入,应补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
(三)视同销售行为未有申报缴纳增值税
总分机构以调拨价移送货物,根据发出商品金额计算,期间从公司将货物移送到分公司、特卖、直营店用于销售,按照视同销售,应补缴流转环节的增值税及其附加。
(四)商场扣点未取得发票税前扣除
1、商场扣点金额直接抵扣,且对方未开发票。
2、无票金额税前无法扣除需多缴企业所得税。
(五)支付广告、宣传费用无发票
同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定合同金额***万元,无发票列入待摊费用。分别于当年3月、6月、9月摊入营业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申报补缴企业所得税。
(六)销售折扣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
(七)增加注册资本未缴印花税
2010年5月,新增注册资本2,000万元,按万分之五计算,应缴印花税10,000元未有缴钠。
(八)装修费一次性计入当期增益
2010年营业网点装修费, 已全部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中:1、列支营业费用-装修费摊销,2、列支管理费用-装修费摊销。
(九)应收账款未经报批自行税前扣除
应收账款转作坏帐损失处理,记入管理费用——其他。而后又从管理费用——其他(坏账),转入管理费用-业务宣传费。即分配摊入管理费用,分配摊入管理费用-业务宣传费。
(十)不提资产减值准备,虚增当期利润
对应收账款不计提坏账准备,对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历史成本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固定资产发生减值不计减值准备,仍以历史成本反映,这样一方面高估存货,另一方面因少计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而达到实际虚增利润总额。
(一)虚构收入的财税风险
虚构收入手法非常明显是违法的,但有些手法从形式上看是合法,但实质是非法的,这种情况非常普遍。从表面上看,大多数情况并没有违反有关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的规定,从本质上看则虚增了利润,这是上市公司比较常用且带有普遍性的手段。如上市公司利用子公司按市场价销售给第三方,确认该子公司销售收入,再由另一公司从第三方手中购回,这种做法避免了集团内部交易必须抵销的约束,确保了在合并报表中确认收入和利润,达到了操纵收入的目的。
(二)总分机构以调拨价移送货物未视同销售的财税风险
以调拨价于产品移送给各直销网点时作销售账务处理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行为,是一种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
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应该怎样纳税?国税发[1998]1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三)税前扣除无合法凭据的财税风险
1、企业的税前扣除,一律要凭合法的票证凭据确认。凡不能提供合法凭证的,一律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企业超出税前扣除范围、超过税前扣除标准或者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2、面临着补税的风险。由于白条列支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企业所得税。
3、面临着税务行政处罚的风险。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于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四)销售折扣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财税风险
由于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因此,国税发[1993]154号文明确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根据有关规定,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合计总额0.5‰贴花,因此,企业应补纳(贴)印花税额。不按规定在其资金帐簿上补贴印花税,违反了印花税暂行条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税务机关有权作出如下处理:(1)补缴印花税;(2)处以应补缴印花税款3倍的罚款。
(六)装修费一次性计入当期增益的财税风险
1、房屋装修费如何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承租房屋发生的装修费属于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在剩余租赁期限届满之前需要重新装修的,可以在重新装修的当年,将尚未摊销的长期待摊费用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并税前扣除。
2、租用商场专柜装修费如何扣除
依据税法规定,贵公司租用商场专柜销售商品,发生的对专柜进行装饰装修的费用,应凭能够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实际发生的真实、合规凭据,在与商场签订的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期内分期平均摊销,税前允许扣除。
(七)应收账款未有报批自行税前扣除的财税风险
1.纳税人在申报坏账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坏账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2.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只能在损失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并且必须在坏账损失年度终了后15日内向有关税务机关申报。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坏账损失,逾期不得扣除。
5、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帐款不得确认为坏帐。但是,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帐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帐损失在税前扣除。
(八)不提资产减值准备虚增当期利润的财税风险
出于某种需要,“资产减值准备”也成为企业操纵利润的工具。一些企业主要在面临重亏和微利时,纷纷运用资产减值准备进行盈余操纵。
在重亏情况下,企业为避免连续几年亏损,往往在报告亏损年度将亏损做大,以便“轻装上阵”,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无疑成为可行的操作方案。在重亏当年大量计提减值准备,加大当年度亏损额,为以后年度扭亏提前作好“埋伏”。
在微利情况下,实际亏损的企业为了逃避陷入困境,通过调节利润,使亏损变成微利。这类企业往往以出现正利润为盈余管理的目标,调整的对象是净利率的正负,而不是正净利率的高低。由于微利企业一般在亏损时的亏损额往往不是特别大,利用资产减值准备来调节利润的操作性就很强。企业在以前年度为了不出现亏损,没有计提或没有足够地计提减值准备。
研究寻求财税风险化解策略:此上市公司涉税风险化解方案一共包括11个子方案的组合,如全部实施可为该上市公司履行纳税义务,规避涉税风险,合法节省税金,增加税后效益。基本思路是通过上下游企业,采用会计技术方法,运用转让定价手段,利用税差或税收优惠以达到节税目的。
(一)履行纳税义务
1、纳税人对自已总体税负要有清醒的认识。做好自查自纠,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化解先期税负风险。
2、确需缴纳的税金必须足额补缴。有效解决商业目的与税务目之间的分歧。不断提高纳税意识,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合理合法取得税后利润。
3、进行必要的帐务调整。纳税自查中查出的大量错漏税问题,多属因帐务处理错误而形成的。在查补纠正过程中必然涉及到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税金的调整问题。如果只办理补退税手续,不将企业错误的帐务处理纠正调整过来,使错误延续下去,势必导致新的错误和错漏税,造成重复补退税问题,也使企业的会计核算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活动状况。因此,为了真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防止新的、重复的错误发生,必须做好补退税后的调整帐务工作,使错帐得以真正纠正。
(二)充分利用现行的财税优惠政策
1、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因此,为获得节税利益,企业可根据自身发展战略,考虑继续重庆等西部地区设店经营。
2、实施企业税收过渡优惠政策 合理利用深圳过渡期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原享受低税率优惠的企业,在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法规定的税率;原享受“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继续按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三)寻求防范和降低财税风险的途径
经营要交税、交多少税、怎样交税、违反税法会产生怎样的后果,这就是说,税务风险经常存在于投资人对税务风险的了解、认识,反映到经营上,大家都形成了约定俗成的偷、逃、违、漏,因此税务风险在中国绝大多数企业中都有很强的生命力。如何才能降低企业的税务负担同时不引起税务风险,这就要求我们企业必须从现在起,加强税法的了解与学习,从涉税的经营、管理、决策的各个环节加强税务管理,从事后管理走向事先控制,在实际工作中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谨慎操作,把具体业务做实、做细,将涉税风险化解到最低水平,认真、冷静、沉着、细心的应对企业税务问题,从而从根本上降低企业税务风险,促进企业稳定、健康、长远的发展。
(四)实施财税风险评估
企业应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内部和外部相关信息,结合实际情况,通过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等步骤,查找企业经营活动及其业务流程中的税务风险,分析和描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条件,评价风险对企业实现税务管理目标的影响程度,从而确定风险管理的优先顺序和策略。企业应结合自身税务风险管理机制和实际经营情况,重点识别下列税务风险因素:董事会、监事会等企业治理层以及管理层的税收遵从意识和对待税务风险的态度;涉税员工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组织机构、经营方式和业务流程;技术投入和信息技术的运用;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情况;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经济形势、产业政策、市场竞争及行业惯例;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其他有关风险因素。
(五)化解“联营扣点”开票的财税风险
开票:根据商场销售收入-联营扣点=差额收入 一是在销货时与销售价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会计上直接按折让后金额入帐;二是在开具发票后发生的返还费用,或者需要在期后才能明确返利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支付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场超市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取得的收入,根据商场超市开具的服务业发票,列入销售(营业)费用。
(六)申请安排预约定价
企业可以在关联交易发生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就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计算方法及其相关的税收问题进行协商,达成原则性协议,从而给企业和投资者一个确定性的预期。灵活运用这一规定,有利于企业就关联交易等降低涉税风险。
(七)改善同主管税务机关的联系与沟通
熟练掌握法律,促使税务机关合理、依法行政,保护企业税收权益。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注意规避纳税风险,以免除不必要的税务处罚。在税收征纳过程中,公关与法治两条腿走路,与税务机关建立互信的公共关系,选择适当的方式解决税务争议,维护纳税人合法权利。
(八)开展税收筹划
在充分理解税收政策的同时,进行必要、合理的税收筹划,尽可能把政策对企业的不利影响降低到最低点。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节税操作,用最小的代价获取最佳的、合理的筹划方案,并取得可观的经济效益。
(九)改变自产商品供货物流的流程
现在流程为:
甲地工厂——(通过)乙地总部——(转达)国内各专营、联营、代销机构
流程转变为:
1、甲地工厂——(通过)乙地总部——(转达)乙地境内各专营、联营、代销机构
2、甲地工厂——(通过乙地总部委托直达或直达)国内各专营、联营、代销机构
目的与效果:
1、形式上规避了乙地总部同国内各专营、联营、代销机构关联交易;
2、可降低整体经营费用和物流成本;
3、通过转让定价减少流转环节的税金支出(增值税及附加)
(十)优化二级经营主体资格及经营策略
在预测经济前景的基础上,确认二级经营主体的资格。若经济效益可观,通过设立控股子公司获利;若获利水平低,利用代销、代理商、批发等经销方式化解或降低市场经营风险。
点:向一线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延伸
纵:向二线城市(省会)拓展
线:向沿海开放城市进军
主要涉及会计机构的建立、账务处理程序的设计、内部控制制度设计、财务会计报告设计,主要业务如采购业务会计处理程序的设计、销售业务会计处理程序的设计、成本核算制度的设计、成本核算基础工作制度的设计成本核算方法体系的设计、生产费用归集分配方式的设计、成本业务基本凭证和基本表格的设计、成本计算和结转业务处理流程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