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准备会计与所得税处理差异及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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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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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按账龄法计提坏账准备,但按国税发[2003]45号及国税发[2000】84号<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得超过应收款项的0.5%,对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当企业实际发生坏账或核销坏账时作相反的纳税调整。笔者根据审核某工业企业计提坏账准备在所得税上的差异及纳税调整例解如下:
【例]某工业企业2004年应收账款期初余额为-46565.65元.年末余额为6970979.19元;2005年期末余额为4266368.55元.2006年期末余额为零。坏账准备按账龄法计提,2004年计提坏账准备3086447·25元,本年内核销坏账1242258.97元,坏账准备本年末余额为1844188.26元;2005年冲回多提准备1220732.74元。核销坏账133016.59元,同时本年计提坏账准备157071.66元.本年末余额为6475 10.61元;2006年核销坏账618233.38元,同时本年计提准备5488.14元,本年收回已核销坏账550.48元,冲回多提的坏账准备35315·85元,本年坏账准备余额为零。假设无
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要求对上述业务进行纳税调整并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1)2004年:
税收上应计提坏账准备=6970979.19×0.005+1242258.97=1277113.87(元)
=3086447.25-1277113.87=1809333.38(元)
对该项差异作为调增应纳所得额处理。
该项调增所得应纳所得税=1809333.38×33%=597080(元)
借:递延税款 597080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597080
(2)2005年:
税收上应计提坏账准备=
Zo3心结网_综合信息网站_2018年12月底公开3代模板自适应手机版 (4266368.55—6970979.19)×0.005+133016.59=119493.54(元)
=157071.616—119493.54=37578.12(元)
该项差异作为调增应纳税所得,同时对2005年冲回多提的坏账准备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即调减所得1220732.74元,调增与调减相抵调减所得为l183154.62元。
该项所得应调减的所得税=1183154.62x33%=390441(元)
借:递延税款 390441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390441
(3)2006年:
(0-4266368.55x0.005)+618233.38—550.48=596351(元)
会计与
税收的差异=5488.14—596351=590862.86(元)
即应调减所得额。2006年冲回的坏账准备35315.85元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即调减所得额。二项合计应调减所得额=590862.86+35315.85=626178.71(元)
该项调减所得应调减的所得税=626178.71x33%=206639(元)
借:递延税款 206639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06639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2004年调增的所得税到2006年全部转回抵销,递延税款也无余额。(摘自《财会通讯·
综合》2008年第2期P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