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对许多行业进行过调查采访,像摩托车这样把税当作制约行业发展的关键性因素的尚不多见。
10%的消费税不该征收或不该向生产企业征收,不仅是该行业的所有人士的观点,也是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中央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一些官员的共识;在一次摩托车行业发展研讨会上,国家税务总局的官员也说过“确实不合理”。但是,业内期待的结果却始终没有出现。
沉重的税赋使企业只顾活命,无力积聚发展后劲,行业竞争力不断下降
1994年,我国颁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摩托车生产企业按销售收入的10%计缴消费税。
该政策的实施,使摩托车企业税款增加近1倍。巨额的现金流出,使企业基本失去自我积累发展的能力,只能靠增加银行贷款来维持生存,大量银行借贷导致财务费用猛增。自1995年,部分老牌摩托车骨干企业的效益开始逐年减少,至1998年下滑的幅度开始加速,市场份额也不断被一些新兴的民营企业和一些方便偷税的中小私企所瓜分。
以济南的轻骑、重庆的嘉陵和建设为例,他们1995年前后主业利润都是上亿元大户;可今天当翻开《2001年摩托车行业总汇》时,我们看到:轻骑亏损17150万、建设亏损17958万、嘉陵亏损368万;而他们2001年上缴消费税却分别是11840万、6278万、11633万元。相距短短5年,国有骨干企业每年上亿元的利润却变成了上亿元的亏损。
排名前10位的骨干企业的市场份额也由1996年的66.58%降至2001年的45.6%,而这45.6%中还有50%是新兴的民营企业所拥有。如果减去新兴民企的这部分,1996年的前10位国有骨干企业的市场份额降至今天只剩下24%左右。而且还在萎缩,下滑趋势不改,何时刹车止跌谁也不知道。这是本行业大多数国有企业的命运。
为此,宗申集团董事长左宗申非常形象地概括道:“实际上消费税是造成中国摩托车行业乱的一个根本。摩托车行业优不胜,劣不汰;大的死不了,小的还在活。因为有一个10%的空档在里面。”
消费税的征收方法便于中小型企业偷漏税款,使大型国企竞争成本增加10%;10%消费税实际5%也不能收足,竞争环境却受到严重破坏。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该行业90%以上的企业依据有关纳税的法律法规都没有交足税款。有人告诉记者国家规定消费税按10%的比例上缴,但是整个行业的实际征收的结果5%也没有达到。
按规定,摩托车生产企业的消费税是按销售收入的10%计缴。市场销售的摩托车一般平均每台是3000多元,出厂价是2500元左右,用此数乘以10%的消费税,每台都应该缴纳250元左右的消费税。而记者专程到一些大市场进行调查,结果发现摩托车平均每台售价3000元以上的企业,依据2001年有关主管部门的统计资料,我们把这些企业的销售总量和上缴消费税总数相除后,只有钱江摩托是每辆缴税343元,余者大部分每辆摩托车缴的税是200元以下,不足100元也有很多,50元以下者也大有人在。
上述事实告诉我们,在摩托车行业交足10%消费税的企业是个别的。但是,最严重的是一些中小私企。这些企业偷税最高的比例达27%。因为如果偷逃了10%的消费税,17%的增值税他自然也不会缴纳,这两项加起来就是27%。
造成实际缴纳税赋不公的一个主要是,一些地方政府为保护本地区的企业发展和竞争优势,不顾税法擅自调整缴税比例。据济南轻骑集团董事长张家岭讲,中国有两个地区在政府的呵护下,摩托车所有的专项税加起来还不到3%。
在重庆调查时,宗申集团董事长左宗申也告诉记者说:“10%的消费税太高,企业按此比例缴纳非死掉不可,这项规定应该调整。因为事实上,也很少有人执行。许多地方像对我们这样的大企业采取"挂",你产生了多少你如实的产生,但是我只是叫你交三成,七成可以挂着,即:交三挂七。”他还说,整个行业上缴5%的算是比较高的;一些小企业消费税也就交1%、2%。看来,10%的消费税国家连5%都没有征收上来。
记者问了许多人:为什么会是这样?大家一致认为,一是10%的比例太高,小汽车才征3%的消费税,而摩托车是一个微利行业,他们不逃税只有死;二是征税方法不实际,缺乏控制力。
一个无法有效实施的法律,成了违法企业壮大、敛财的桥梁,国有大型骨干企业走向衰落的根源。许多接受记者采访的老总和地方官员都认为,向摩托车企业征收10%的消费税是一个无法有效实施的法律,可它却成了违法企业壮大、敛财的桥梁;是按章纳税的国有企业走向衰落的根源;是大部分中小私企发展壮大的肥料和催化剂。
实际上,因为不开发票而偷逃消费税的企业同时也偷逃了增值税,两项合计高达27%。如果一台售价为5000元的摩托车,由于企业偷逃税款,就会挤出2000元左右的利润和降价空间,足够那些违法偷税的企业赢得竞争优势的同时还能获得超额的利润。
业内人士认为,这个行业没有实现由总量第一成为摩托车强国,都是10%的消费税惹的祸。我国摩托车的生产集中度在一天一天减弱。这是一个危险的信号。
征收消费税的“原因”已是历史,理应调整对消费税的征收
据记者调查,摩托车消费税的产生是在我国控制集团购买,抑制高档消费的背景下出台的。现在人人皆知这个背景已经消失。摩托车已经是人们基本的代步工具和生产运输工具;而且一般车型由1万多元降至今天的二、三千元,摩托车不再是只有大款们才有能力购买的商品;加之,摩托车的消费者中63%是农村人口,37%才是城市人口,而这37%的城市人口也大都是中小城市的。
许多经济专家认为,摩托车的购买者大多是弱势群体,他们是把摩托车当做生产运输工具来购买的,向他们征收消费税确实是不太合理的。同时他们还指出:购买者大多是农民,对摩托车征收10%消费税与党中央一直强调的“要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收入”相背离,应该立即做出调整。
金城集团摩托车事业部王坚总经理还特别强调,国家对摩托车征收10%的消费税不仅征收对象不合理,而且征收节也不合理。他说,既然是消费税就不该由生产企业缴纳,应该在流通领域征收,但现在都是在摩托车生产厂家征收,这对厂家就存在个不公平的问题。
业内人士一致认为,一定要取消摩托车的消费税税种。如不能立即废除应该迅速改变征税方法,比照汽车购置费(税)改革的经验,由目前企业代缴消费税改由消费者个人交纳,因为只有车管部门上牌照时,有税票才准许上牌,才可能杜绝偷漏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