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的财政体制和税制改革取得了很大成功,保证了税收收入以很高的比率连年增长,增强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但由于当时条件限制,这次改革并不彻底,突出表现为没有触动世人瞩目已久的“乱收费”问题。时至今日,许多政府性机构在国家规定之外巧立名目征收各种费用,其数额与项目之多是前所未有的,在世界各国中也是极为罕见的,以致付费人苦不堪言,民怨沸腾,改革已势在必行。
治理“乱收费”问题的根本办法是实行费改税,这也是深化财税改革的客观需要。从现实来看,费改税的可行性是毋容置疑的。费与税原本是两个不同范畴,费遵循严格的受益原则,按照可以测度的受益量向收益人收取。作为商品交换原则在财政领域中的应用,费从本质上讲反映收费者与付费者之间自愿而有偿的交换。税则不同,它是强制科税的,对于单个纳税人是无偿的。费与税之间的这个界限,本来是相当清楚的。问题在于,现行政府性收费的项目、数量和方式,大多违反了合理收费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也不符合合理收费的内在要求,因而实际上相当于强制而无偿的税收征科。这种“似费实税”的现实,为实行费改税、还税之本来面目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实行费改税,就要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将那些必要的规费之外的政府性收费,纳入到正规的税收体系中。这样做的好处,概括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
首先,费改税有助于避免政府性机构对付费者任意性的财政科征,减轻其不合理和不公正的财政负担。既然是税,必须经立法或授权立法才具有合法性,未经法律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税。正如唐代大诗人白居易在《重赋》中所说:“税外加一物,皆以枉法论”。意思是说,如果官员在法定的税收之外进行额外征科,就要按违法论罪。只有这样,公民的正当权益才能得到保障。
费改税能够促使政府更好地向纳税人负责。从根本上讲,纳税人是政府的衣食父母,政府的一切开支、包括公务员的工资,都是由纳税人供给的,因此,政府必须就税款的使用向纳税人负责,并接受纳税人的监督。在目前的收费体制下,大量收费资金游离于政府预算之外,进了收费机构自己的小金库,逃避了付费者的监督,严重破坏了政府预算的完整性和权威性。费改税可以使这部分资金以税收的形式缴入国库,并纳入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预算,从而大大增强了透明度和可监督性,更好地保证政府就这些税款的征收和使用向纳税人负责。
其次,费改税有利于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多年来,我国政府间财政关系改革,特别是政府间支出责任划分、政府间税收划分和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设计与改革,都没能将收费形式的财政资金包括进来,以致难以走上规范化的轨道,并带有相当的局限性。费改税以后,这种局面可以得到根本改变,非常有利于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特别是有利于建立一个规范化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费改税后,全部的财政资金都可以纳入到“标准收入”与“标准支出”的测算中,据此测算的对各地的均等化转移支付更加科学合理,有利于缩小各地财政收入能力和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
再次,费改税有利于树立政府机构的新形象和分配秩序的根本好转。多年来大量的“乱收费”严重损害了政府和政府官员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加剧了腐败和不正之风,扰乱了分配秩序,费改税后,这部分财政资金的征收和使用被纳入正式的税收和预算体系中,接受法律程序的审批和监督,大大减少了随意征收和种种腐败现象的可能性,有利于在人民群众中重新塑造政府机构的良好形象。
因此,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中央进行费改税的行动,将费改税作为进一步深化财税改革的根本任务,一抓到底,务求必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