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我国居民的境内、外所得,以及非居民的境内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在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经济增长方面起着及其重要的作用,它有利于促进经济改革的深入发展,保障社会安定团结。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以自然人为核心的社会财富流动和分配占整个社会财富流动和分配的比例必然会越来越大,形式会越来越多样化,个人所得税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显示,个人所得税收人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已由1994年的1.6%迅速提升至2007年的6.44%,个人所得税已成为税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税制实施以后,我国个人所得税尽管在征管中取得了很不错的成绩,但是仍然存在着许多的不足以及有待进一步改进的地方。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起步相对比较晚、还不是很成熟,随着国际税收竞争的加强和我国国民经济的增长,城乡、行业、地区之间贫富差距的扩大,个人所得税在组织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方面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但是。同时也面临着全面的改革。
2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突出问题
2.1税制模式不公平合理
现行分类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并没有很好地实现“调节高收入,缓解个人收入差距悬殊的矛盾,以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赋”的立法原则。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将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项目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十一项,对不同类型的所得按照不同的税率和征收办法进行课征。采用这种课征模式,主要是因为目前我国的个人信息体系还不够完善,无法获取个人的整体收入的情况,这种方式比较简便并且易于操作,适应了源泉课税的要求,防止了税源流失,但是它对不同的所得分别计量支付能力,既不能体现横向公平也不能体现纵向公平。从而不能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赋”的立法原则,无法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纳税能力。这样客观上造成了收入来源单一的工薪阶层缴税较多,而收入来源多元化的高收入阶层缴税较少的不公平现象,另外容易被钻税法的空子,通过化整为零的办法达到避税和少纳税的目的。
2.2税收征管制度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
(1)代扣代缴制度难以有效落实。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水平比较低下,征管手段也比较落后,征管效率低下,目前实行的是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征纳模式,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法的申报、审核、扣缴制度等都不健全。
现行税收制度由于对纳税义务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够明确,使得一些应税项目的代扣代缴责任难以落实,难以达到税源控制的目的,在实际操作中有相当一部分代扣代缴单位没有严格地履行其义务,采取消极应付税务机关的态度,在实际工作当中,有的单位只对固定发放的货币工资部分进行代扣税款,对不固定发放的奖金、实物等不扣缴税款。有的单位会为了自身的利益与纳税人串通,有意隐瞒单位中某些人员的收入,无形当中就加大了税款征收的难度。
另外,自行申报制度也缺乏约束,目前我国还没有个人收入申报和个人财产登记核查制度挂钩的个人收入财产监控体系,一个方面,因为现实当中许多的收付行为基本上都是通过现金的形式实现,致使税务部门不能够完整、准确地获得个人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信息资料,因而导致许多应进行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可以轻易逃避纳税。并且税务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缺乏配合措施,彼此的信息不能共享,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收,出现大量漏洞。同一纳税人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无法完整、准确地统计汇总,让其纳税,在实际征管过程当中,高收入者的偷税现象普遍存在。
(2)税务机关征管手段落后。
由于税务机关没有与银行、财政、工商、证券、房产等各部门做到横向联网,加之各地信息化改革进程也不一致。因而计算机使用程度差异较大,使得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规范化受到限制,信息不能共享,影响了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的审核,降低了效率。
2.3个税税率设计还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取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对于相类似的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但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该形式存在着明显的不公平和税率上的税收歧视,并不利于调节收入差距,而且税率累进级距过多,在实际征管过程中并不利于征管。例如:工资薪金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如此复杂的累进税率在实际实施过程中无助于税负公平的实现,也与简化税制的发展趋势相违背。
2.4纳税人的权利有限
政府最终获得的税收越多,理论上来说其经济力量越强大,但是从我国目前的看病贵、上学难、交通资源紧张、买不起房、各种社会保障缺乏等诸多方面来看,政府的公共服务供给明显不足。并且社会对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税务宣传多少抱有怀疑情绪。另一个方面,由于官僚主义思想非常严重,在实际工作当中许多公务员并没有尊重纳税人的意识,部分腐败官员也使得纳税人不想把钱交给政府。只有在纳税人的权利得到尊重、服务得到满意时,纳税人才会心甘情愿地纳税。
3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政策的建议
3.1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综合所得税制虽然已成为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的课税模式,它的优点主要表现为税基较宽,可以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但综合所得税的实施在客观上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这种纳税模式要求纳税人具有比较高的纳税意识、税务机关有现代化的征管手段、社会具有高度健全完善的信用制度。
考虑到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比较好也比较现实可行的选择是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既能够充分发挥分类税制的长处。又能够弥补分类税制的不足,有利于体现公平原则,应将不同来源不同性质的所得进行科学分类,实行按年征收和按次征收相结合:属于劳动报酬所得和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转让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实行综合征收,采取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算,按月(或次)预缴,多退少补;而对属于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则继续分项征收,实行比例税率,按次或按期计算上缴,源泉扣缴,年终不再汇算。
3.2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制度
(1)我国应该尽快完善有关信用管理的各项法律,并且依靠中央银行进行管理,建立信用信息部门,通过完善相关的信用数据库来增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信息的掌握程度。同时国家应该尽快地建立《个人信用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法律的形式对个人的账户体系、个人信用制度档案管理、个人信用记录与移交、个人信用级别的评定和使用、个人信用的权利义务及行为规范等作出明确的规定,用法律制度来保障个人信用制度的健康发展。同时也应该加强公民的诚信意识,并对于信用好的公民在借贷、出国等方面提供便利,激励公民的诚信行为。
(2)建立健全双向申报制度。建立健全双向申报制度,即实行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方法相结合的制度,即由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分别向主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以及纳税情况,在这两者之间建立交叉的稽核体系。我国目前现行的税法还没有明确地规定纳税人申报个人所得的义务,因而导致既不利于税务机关监管税源,又淡化了纳税人应有的责任和义务。因此,个人所得税法应明确纳税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即实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双向申报的制度。实施将个人取得的所得,由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同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双向申报”制度,对于加强税源监控,有效地促进代扣代缴工作,提高征管水平,增强全社会依法纳税的意识,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3)建立计算机征管系统。通过与银行、财政、工商、海关等各部门的计算机联网系统,使得对于纳税人信息能够完整并且比较准确地得到共享,加强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全方位监控,并通过逐步与银行、企业的联网,形成社会办税、护税网络。通过各种信息的共享,有效控制偷税漏税的行为。
3.3调整个人所得税税率及合理设计累进级
这里的调整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主要是指适当地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并且相应地调整级距,“宽税基、低税率”是国际上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总趋势,从目前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的国家,税率数一般是不超过六级,实行五级和三级的相对来说多一些,在这里建议我国应适当将税率级次减少,超额累进税率可减少到5级甚至3级,并且可以适当地降低低档税率,提高高档税率,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收入,实行大幅度的再调节,提高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使之与工资薪金所得税负持平。对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实行同等课税,实现相同性质的所得税负相同,与此同时,对于工薪阶层和低收入者,通过适度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减轻税收负担,这既能够平衡税负又能调节高收入,最终缩小贫富差距,以体现公平税负。
3.4实行政务公开
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将政府信息公开作为“阳光税务”,推进依法行政,优化纳税服务。各级政府在社会保障、公共设施、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就业以及教育等各个方面的开支应通过每年的人大报告的形式进行全面的归纳,扩大纳税人的知情权,并且要增加政府财政预算、财政开支的透明度。使纳税人真正感觉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政府用税应更多转向公共产品、公共服务方面,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最大程度地满足纳税人最基本的需要。并对所缴的税的具体使用情况、支出效果等情况建立相应的定期公布制度,让纳税人切身感受到税为民所系、税为民所用、税为民所谋、用税为民所知。从而增强纳税人的主人翁意识以及对政府的信任感,进而从根本上提高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