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资产证券化是当今国际资本市场极具生命力的金融产品,它的运用和发展受到许多因素的制约,其中税收问题是影响资产证券化有效设计和运行的重要因素之一。立法者在制定资产证券化税收法律政策时应该以税收中性原则、税收公平原则为指导,防止重复征税,降低证券化的成本,从而推动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资产证券化于20世纪70年代起源于美国,是投资银行金融创新的得意之作,它作为一种提高资产流动性,降低融资成本的新型金融工具在国际金融资本市场上已发展的比较成熟。近年来,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资产证券化的讨论如火如荼,很多学者主张将其作为化解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重要途径。2005年4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共同出台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第一次对资产证券化作了全面、详细的规定,这极大地推动了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涉及担保、信托等许多方面。其中,税收是影响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因为其直接决定了证券化运作的成本和效率。只有当发起人通过证券化获取的收益大于其承担的成本,发起人才有发起证券化的动力,其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也才可能对投资者具有吸引力。因此,对资产证券化运作过程中所涉税收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税收改革立法的对策建议,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 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流程
所谓资产证券化,就是将原始权益人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者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成为资本市场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1]具体来说,就是指发起人(Originator,商业银行,投资银行或非银行公司)将存量的缺乏流动性,但能够在未来产生稳定的、可预见的现金流的资产,出售或者采取信托等方式转移给专门为这一交易组建的特设机构,即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使得这些资产和发起人的风险相隔离,并由SPV进行一系列技术处理后,以这些资产为支持,发行并销售可在金融市场上流通的证券的过程。这种证券称作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简称ABS)。
资产证券化的过程当中,主要涉及以下主体:资产债务人、 发起人(原始权益人,通常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特殊目的载体(SPV)、投资者、服务商、信用评级机构、信用增级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
资产证券化一般的运作流程包括 :
1.组成资产池:发起人根据融资需求确定资产证券化的目标,清理、估算、组合一系列资产组成资产池。
2.组建特殊目的载体SPV:SPV是证券化的核心,可以以公司形式、有限合伙形式或者通过信托契约来建立。
3.将资产转移给SPV:根据不同的资产证券化模式,可以选择真实出售或者担保融资的形式。
4.信用评级和信用增级:信用评级是由专业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发行人按时支付资产支持证券的本息的风险评价;信用增级是运用各种有效手段和金融工具,确保发行人按时支付证券本息,从而提高ABS的安全性的方式。
5.发行证券和证券交易:SPV以受让的资产为支持,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筹集资金。同时,取得证券的投资者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进行证券交易。
6.SPV 用取得的证券发行收入向发起人支付价款。
7.服务商(一般为发起人)将资产债务人偿付的本息交付给SPV。
8.SPV向投资者到期偿还本息,并支付服务费。
二、资产证券化过程所涉税收种类及存在的问题
通过上述运作流程的分析,可以看出资产证券化主要涉及资产转让、证券发行、证券权益的偿付三个基本环节和一些辅助环节,几乎每一个环节都会涉及到税收的问题;对于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来说,可能承担纳税义务的纳税主体主要有发起人、SPV、投资者及提供各种辅助服务的服务者。因此,我们可以从纳税环节和纳税主体的角度来考察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所涉及的税收种类和税收问题。
(一)资产证券化所涉及的税收种类
我国现行的税收体系主要包括了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和行为税,其中,与资产证券化有关的税类主要有流转税、所得税和行为税。具体分析如下:
1.资产转让环节有关的税收种类
在这一环节中,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主体主要涉及发起人和SPV;客体包括将要证券化的资产以及用以支付购买资产价格的现金流;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发起人向SPV转让资产以及SPV向发起人支付购买价款两个部分。就我国目前的税法来看,可能征收的税种有:
(1)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要缴纳5%的营业税,因此,发起人若将拟证券化资产真实销售给SPV则需要负担营业税。
(2)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资产转移过程中订立的文件如属借款合同,要缴纳万分之零点五的印花税;如属产权转让合同,要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因此,无论发起人是担保融资还是真实销售都需要负担一定的印花税。
(3)所得税:发起人因资产转让而获得的转让收入需要负担所得税,但是采取“真实销售”还是“担保融资”的方式所需要缴纳的所得税的数额和时间都是不同的。
(4)预提税:因离岸操作的存在,当发起人向境外的SPV折价转让资产,折扣部分可能需要缴纳预提税。
2.证券发行环节有关的税收种类
在这一环节中,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主体主要涉及SPV和投资者;客体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和购买证券的款项;法律关系内容主要包括SPV向投资者销售资产担保债券和投资者向SPV支付购买证券两个部分。我国目前的税收法律对于证券发行阶段的税收规定基本上处于空白,原本应该征收的印花税也仅仅在二级市场的股票交易中征收。因此,这一阶段,SPV的税收负担较小,可能需要负担的只有对SPV 销售证券的所得征收的所得税。而且,不同形式成立的SPV,是否需要负担所得税以及负担的数额也是不同的,这点将在第四部分详细阐述。